南陽土匪趙清山

說起土匪,人們對其概念多來自影視作品中的形象。無非是擾亂社會治安,踐踏國家法律,以搶劫綁票勒索、打家劫舍、殺人不眨眼等為生,是一群放蕩不羈、為所欲為的烏合之眾。那麼,現實生活中的土匪到底是怎樣的害群之馬呢?

南陽土匪趙清山

皇糧國稅博物館在徵集稅收文獻時,徵得到一份建國初期南陽縣人民法庭審理趙清山土匪案的判決書。通過此判決書可以清晰瞭解土匪所犯下的累累罪行,還原一個真實的土匪形象。

南陽土匪趙清山

該判決書採用格式印刷結構,自右至左豎式填寫。內容包括;基本情況、被告簡歷及罪狀、群眾意見、法庭判決等四大項。土匪趙清山生於1893年,審判時59歲,土匪出身,住南陽縣六區小寨村。解放後劃分成份為貧農,家庭經濟狀況為十一口人,房子六間,土地二十畝。

南陽土匪趙清山

該土匪的犯罪行為多發生在解放前,即民國時期。這份編號為“法字第六號”的法庭判決書所記錄的“簡歷及罪狀”如下:

南陽土匪趙清山

簡歷:當兵二年,當偽村長三年,保長一年,一貫為土匪。

社會關係:李復石、李鳳林、徐金山、王老十、李復均,以上均為土匪。

罪惡:民國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該犯搶染寨黃守玉的姑家的染坊,該犯搶走布一匹,一個布袋,內裝一串錢。

1;民國十八年五月初十日,該犯在本村喊梆響說:“大家小戶,普遍捐糧,如果不捐,給他燒個門朝天。”後來,村上收的糧食賣一百串錢,給該犯自用。

2;民國十九年秋季,農民趙太安從外面回來,該犯說要抓趙太安的逃兵,嚇得趙太安一個月後死去。同年,該犯同土匪李復石拉下河西票子二十人,拉在他本村住,另(令)來人贖票子。同年春季,因農民趙同友沒在家,該犯將趙同友二畝半地訛去。

3;民國二十一年,土匪王七荒在其家住。該犯硬叫農民趙萬順給他送草苫子十個、席子十條,並送十個人的飯。

南陽土匪趙清山

4;民國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該犯喝了酒將農民趙同合的草房七間放火燒燬,因私仇。

5;民國十六年七月間晚上,該犯同匪伴程均把趙同光之弟趙福增(時年三歲)拉票子拉去,後來,趙家花了煙土六十兩將人贖回,到家三天,該小孩即死去。同晚,在拉票子時,該犯用槍將趙福增之父趙文理左肩打穿,過了兩個月後,傷口復發帶嚇致死。此事有證人趙勳甫當面對口,但該犯狡猾不承認。

6;民國二十八年三月間到七月,該犯強派農民趙成榮兩次兵,同年不該趙東中、趙全明兩家出兵,該犯硬派兩家壯丁,後來,兩家花錢覓偽兵。

7;1950年11月13日,該犯破壞打更,因村中打更的人在趙鳳三房內住,該犯藉此房開染坊故意把房內斧頭藏起,說是打更人黃守玉偷去,過倆天又找著了,(因在藏免該犯怕有打更人開不成小會,),同年秋不通過群眾,該犯私自侵佔土地四畝,同年,麥徵時,該犯籍口說委員李富章和組長包庇中農免糧了,把老農會推到,同時該犯在村中大罵說:“魚鱉蝦蟹成精了,來欺壓人哩。”

8;民國二十一年,該犯說農民趙文朋告他是土匪了,竟把趙文朋吊起打一頓,又把趙文朋鎖起來。

南陽土匪趙清山

該判決書詳細記錄了土匪趙清山的九條犯罪事實。趙清山的土匪行為不是成群結夥的烏合之眾團隊作案,屬於單身霸將。雖有其他土匪參與,但人數沒有形成規模。其九條土匪犯罪事實中,特首條;“民國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該犯搶染寨黃守玉的姑家的染坊,該犯搶走布一匹,一個布袋,內裝一串錢”; 第二條:“民國十九年秋季,農民趙太安從外面回來,該犯說要抓趙太安的逃兵,嚇得趙太安一個月後死去。同年,該犯同土匪李復石拉下河西票子二十人,拉在他本村住,另(令)來人贖票子。同年春季,因農民趙同友沒在家,該犯將趙同友二畝半地訛去”及第五條:“民國十六年七月間晚上,該犯同匪伴程均把趙同光之弟趙福增(時年三歲)拉票子拉去,後來,趙家花了煙土六十兩將人贖回,到家三天,該小孩即死去。同晚,在拉票子時,該犯用槍將趙福增之父趙文理左肩打穿,過了兩個月後,傷口復發帶嚇致死”。這三條最為犯罪嚴重。

南陽土匪趙清山

這幾條犯罪事實真如文藝作品中的土匪形象一樣禍害民眾。據有關文獻記載:解放前,活動在南陽縣西北山的大杆土匪(人數在 200 以上)就有30 多杆;200 人以下的小杆及單身霸將,則不計其數。其中宗萬林、張老六 兩杆土匪人數均在千人以上。二十年代至三十年代,全縣 就有 1800 多個村寨遭到匪禍欺壓打劫。新店寨一次被打死 120 多人,傷 30 多人,綁架 200 多人,燒燬房屋 500 多間。李清店匪禍中,死百餘人。 阡陌營寨、三戶寨、陳寨、明皇寨房屋全部被焚。每次匪禍之後,損失之巨無法計算。

南陽土匪趙清山

由於民國時期政治混亂,軍閥割據等。政府對匪患雖有打擊,猶如蜻蜓點水一般,基本沒有效果。在官府苛捐雜稅的壓榨下,在自然災害的威逼下,在匪患紛擾破壞下,老百姓生活在極端的痛苦之中。

解放後,國家對民憤極大,隱藏較深的土匪如趙清山等各種犯罪進行打擊鎮壓。在這特殊的歷史時期,國家司法體系不完備。雖然客觀上存在政黨、政府的政策替代法律,政黨決定替代法院判決的情形,但是以法院為核心的司法審判體系還是存在並運轉的。因此,此判決書加蓋的公章是“南陽縣第六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審判長阮景全加蓋私人印章。

南陽土匪趙清山

在這種特殊的體制下,南陽縣人民法庭第六區分庭採用判決時聽取群眾意見及法庭判決的方法,對於土匪趙清山的判決意見是,人民群眾要求判六年有期徒刑,法庭根據其犯罪事實判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特呈上級批示。

南陽土匪趙清山

此份審理土匪的法庭判決書,對於研究民國時期的土匪禍患、解放初期的司法體制、審判原則等等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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