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案件辦理指南


“套路貸”案件辦理指南


一、“套路貸”等非法放貸討債犯罪的行為模式

1.車貸模式

車貸模式是比較常見的“套路貸”模式,犯罪嫌疑人以小額貸款公司等形式,誘騙被害人到小貸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車輛作為質押物從小貸公司進行小額信貸。在宣傳上往往號稱“速審速貸”、“無需抵押”、“方便快捷”等,在簽訂借貸合同過程中,引誘被害人接受在車輛上安裝GPS定位裝置、違約時小貸公司可任意處置車輛、違背常理的嚴苛的違約條款等內容,並簽訂相應的《車輛質押協議》、《車輛處置委託書》等法律文書。隨後,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出動人員強行扣押被害人車輛或者使用被害人存放於公司的備用鑰匙私自將被害人車輛開走,隨後向被害人索取高額拖車費、停車費、違約金的款項,以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被害人不支付上述費用的情況下,擅自將被害人車輛出售,獲取非法利益。

❈案例一:因資金週轉困難,蔣某經人介紹找到杭州立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聽到公司自稱可以“低利息、無抵押、不扣車”,他便將自己的寶馬汽車作抵押,與其簽訂了借款合同。根據“行規”,該公司要求必須給車輛安裝GPS設備,並收取“平臺管理費”“上門費”“安裝費”“利息費”等各種名義費用8000元,還要以“保證金”的名義增1萬元合同金額。雖然蔣某與該公司簽訂了5萬元的借款合同,但蔣某實際到手的借款金額才3.2萬元。由於急需資金,蔣某也只能接受這樣的霸王合同。同時,該公司與蔣某進行相關口頭約定,約定還款方式為:先息後本,半月一付,期限4個月,每期付息5000元。沒過多久,在蔣某支付第二期利息後,該公司以付息超期21分鐘為由,認定蔣某違約,並強制扣押車輛,要求償還虛高借款合同金額5萬元,並索要“違約金”1.2萬元。蔣某被該公司的老闆威脅施壓,並通過扣車、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手段迫使蔣某支付4.5萬元將車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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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貸模式

房貸模式中,犯罪嫌疑人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專挑有房產的對象下手,通過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同時帶被害人去公證處,將房屋的出租、管理及查檔權授權給貸款方,以便為今後和被害人打官司提供合法依據。借款時,以過流水的名義向被害人賬戶匯入高額資金,再以“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名義要求被害人以現金形式返還,被害人最終到手資金與流水資金天差地別。等到還款日,犯罪嫌疑人以被害人違約為名,向借款人索要高額借款,如果被害人不還便向法院起訴。

❈案例二:鄭某急於用錢,但自身因有過不良徵信記錄,無法通過正規銀行渠道貸款,於是找到從事小額借貸的歐某。得知鄭某名下有一套價值900萬元的房產後,歐某答應借貸。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間,歐某夥同江某、宋某等人,通過與鄭某簽訂“陰陽合同”、“空白合同”、“製造虛高銀行流水”的作案方式,向鄭某放貸7次。鄭某第一筆款只借了5萬元,實際到手2萬多元。每次放款後都會立即被以支付“利息”、“保證金”、“好處費”等名目扣除部分借款,實際拿到手的借款金額遠遠達不到合同約定的金額,卻被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金額支付本金和利息。貸款到期後,當鄭某苦於無能力還款時,歐某等人稱要幫助他“平賬”,實質為借舊還新。貸款方通過“轉單”每次又產生新的利息、新的違約保證金,將上一筆借貸的利息和違約保證金予以“平賬”,從而不斷壘高虛假的借款本金。經過11手的“轉單平賬”套路後,被害人債務本金從5萬元累計到340餘萬元,而實際到手只有36萬餘元。隨後,貸款方通過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的方式,企圖非法佔有鄭某房產。【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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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裸貸模式

裸貸模式多以大學女生為犯罪對象,犯罪嫌疑人以無抵押分期還款形式向被害人進行借貸,待被害人還不出錢時,便要求被害人拍攝裸照或者錄製不雅視頻,作為延長還款期限的條件,並承諾被害人上述裸照或者視頻只是擔保被害人還錢之用,不會外傳。在被害人答應上述要求拍攝裸照或視頻之後,以在網上散佈裸照、視頻或者向被害人家屬寄送相關裸照、視頻等方式要挾被害人還款,並索取高額利息。

❈案例三:大三女生陳某想自己創業做生意,通過微信賣洗護用品。但做生意需要本錢,她不想跟家裡人要錢,決定自力更生。於是她通過網上搜到的分期付款平臺,借了4000元。結果,創業未成,無法按期還款,陳某認為自己可以解決,仍不願告訴父母,她決定再次借款。通過網友介紹,陳某在一個借款平臺上結識了周某。對方表示,可以借給她4000元,不過一個星期後要歸還5000元。之後,陳某的生意一直沒有起色,賣不掉貨,也還不上錢,周某要求她錄製不雅視頻以延長還款期限。從此,陳某陷入了“裸貸”旋渦,她通過各種平臺借貸,“拆東牆補西牆”先後還了10萬元,但還是沒能還清欠款。此後,陳某的裸照被寄給她的父親,她父親選擇了報警。【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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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用貸模式

所謂的信用貸模式,也就是無需借款人提供任何擔保物,以借款人的信用作為擔保的借貸模式。在“套路貸”案件中,這種模式更具有迷惑性,使被害人誤以為可以輕鬆借到款項,從而放鬆警惕。但實際上,被害人簽訂的借貸合同中約定的款項與被害人實際到手的款項存在差別,犯罪嫌疑人以預扣利息、收納手續費等名義扣除相關費用。事後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金額採用軟硬兼施的方式向被害人討債,並通過轉單平賬等方式,誘騙被害人借新還舊,層層壘高債務。

❈案例四:張某想做微商創業,可手頭資金緊張,這時正好有人打電話問她是否需要貸款。張某抱著試試看的心態,便籤了貸款合同。按照約定,張某借款3000元,在一個月內還清。可簽訂合同後,張某實際只拿到2000元,對方以30%周息和100元手續費扣除1000元。更出乎意料的是,僅僅過了4天,對方就要求還清貸款,而且要還3000元,還以“不按時還款,就轟炸通訊錄,把名聲搞臭”等方式要挾張某。出於害怕,張某同意還款,但手裡的現金不夠。見此,對方提出“借新債還舊債”,讓張某從另外的貸款公司借款,來填平自己的債務。就這樣,張某在對方的介紹下,陸續找了13家公司貸款抵債,最後,張某的債務竟累積到10萬餘元。【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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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搭售模式

搭售模式實際上是信用貸模式的衍生方式,犯罪嫌疑人同樣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在於被害人簽訂借貸合同後,要求被害人高價購買商品,否則無法放款。被害人受矇蔽後選擇購買搭售商品,實際到手的借款金額與合同約定的借款金額差別較大,但最終仍須按合同約定的借款金額還本付息。

❈案例五:王某根據街頭小廣告,向一家小貸公司借12800 元,雙方按月息1.8%,8期還清的協議簽訂了合同。正當王某為借到低息貸款而高興時,工作人員卻說貸款成功的客戶,需要購買兩瓶他們公司代理的“高檔紅酒”,一瓶售價2400元,但如果不買酒,公司就無法放款。在對方的軟硬兼施下,王某無奈同意了購酒的要求。12800元到賬後,他通過轉賬支付了4800元“購酒款”,還交了500元“手續費”,最後僅落得7500元。工作人員笑著提醒他,要記得按時還款,“你的家庭和工作信息都已登記,如果逾期我們會上門催收。”【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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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幾種“套路貸”模式之外,還有一種比較常見的“套路貸”是“校園貸”,但是“校園貸”的行為方式基本可以由信用貸模式和裸貸模式所涵蓋,所以不再作為一個單獨的“套路貸”模式予以介紹。

二、“套路貸”等非法放貸討債犯罪的特點

通過以上對“套路貸”這種非法放貸討債活動行為模式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所謂的“套路貸”,其行為模式可以總結為: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誘騙被害人接受不平等合同條款,偽造虛假的銀行流水,扣押被害人物權登記證書及鑰匙,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通過轉單平賬方式惡意壘高被害人借款金額,軟硬兼施向被害人索要超過債權債務範圍的高額費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獲取非法利益。其主要有以下特點:

1.欺騙性

“套路貸”這種非法放貸討債活動首先是具有欺騙性,這不但體現在“套路貸”團伙通過虛假宣傳,誘騙被害人上當,從而進入其事先設置的圈套,同時體現在“套路貸”團伙還會運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在產生錯誤認識的情況下作出財產處分行為。

(1)虛假宣傳

“套路貸”團伙往往通過宣稱快速到賬、無需抵押的方式吸引被害人到其“公司”進行借貸,並簽訂相應的借款合同。實際上,在車貸模式中,所謂的無需抵押,實際上是變相的質押,通過在被害人車輛上按照GPS定位系統,要求被害人將車輛行駛證和汽車備用鑰匙存放於“公司”。同樣,在房貸模式中,也是欺騙被害人無需抵押,實際上引誘被害人到房管局辦理抵押或者過戶手續,並要求被害人將房屋產權證留在“公司”。在裸貸模式中,更是一開始製造了完全不需要抵押的假象,在被害人無法按期歸還時,要求被害人拍攝裸照以延長還款期限。

(2)騙取財物

“套路貸”團伙在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後,以預扣利息、收取手續費、銀行走流水、搭售物品等方式,使被害人實際借到的金額少於合同金額,欺騙被害人只需要歸還實際借到的金額即可。但最終的討要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卻以合同上的借款金額為基礎要求被害人還本付息,從而騙取被害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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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強迫性

“套路貸”這種非法放貸討債活動的強迫性體現在,事前強行要求被害人接受“霸王條款”,事後強行索取高額的不對等的各種費用。

(1)強行締約

在簽訂不合理的借款合同時,以行業規矩為名,迫使被害人接受不合理條款。在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後,通過強迫被害人支付高額費用的方式,迫使被害人接受“公司”提出的借新還舊方案,從而轉單平賬,不斷壘高被害人借款金額。

(2)強索財物

在車貸模式中,肆意認定被害人違反合同約定,以合同約定為名強行將被害人車輛扣走,向被害人索要拖車費、停車費、人工費、違約金等高額不法利益,被害人為索回車輛被迫繳納上述高額費用。在裸貸模式中,以拍攝的被害人的裸照或不雅視頻為要挾,迫使被害人繳納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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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複雜性

“套路貸”這種非法放貸討債活動的複雜性首先體現在套路繁多,其次體現在民事和刑事法律關係交叉,使司法機關在認定上出現困難。

(1)套路繁多

從“套路貸”的行為模式上,我們就可以看出“套路貸”的複雜性,而且在不同的行為模式之中,又存在著不同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分工,形成利益鏈條,不同犯罪嫌疑人之間通過緊密的配合,採用多種手段,從而達到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

(2)刑民交叉

“套路貸”最重要的複雜性體現在“套路貸”犯罪案件往往民事法律關係和刑事法律關係交織,犯罪嫌疑人通過製造複雜的民事法律關係,並刻意偽造民事法律關係的證據的形式,一方面欺騙和引誘了被害人,另一方面為司法機關認定犯罪製造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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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路貸”等非法放貸討債犯罪案件辦理的基本思路

通過以上分析,對於“套路貸”等非法放貸討債犯罪案件,我們可以總結一些基本的辦案思路,以供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在司法實踐中進行參考:

1.不能以民事糾紛為由,否認“套路貸”行為構成犯罪

。“套路貸”之所以存在套路,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通過不停地設置陷阱讓被害人上當,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犯罪嫌疑人編造虛假的民間借貸關係矇蔽司法機關。因此,對於被害人的報案,不能一概地以民事糾紛為由而否認犯罪,而應查清犯罪嫌疑人具體的犯罪事實。

2.不要把著眼點放在“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上。“套路貸”等非法房貸討債活動本身是披著“高利貸”外衣的違法犯罪行為,但是把著眼點放在二者的區別上,實際上會將司法人員的注意力從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判斷上引開,造成主次不分,喧賓奪主。這與民事欺詐和合同詐騙的關係是一樣的道理,“民事欺詐完全包括了合同詐騙行為,二者是一種包容關係,合同詐騙只是民事欺詐中的特殊情形。因此,重要的問題並非二者之間的界限,而是行為是否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注6】 “套路貸”和“高利貸”的關係同樣如此。

3.不能籠統對從事“套路貸”的公司的整體運作模式進行認定,而忽略各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行為。“套路貸”的不同模式往往對應著不同的犯罪,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論,同時“套路貸”犯罪組織中的不同犯罪嫌疑人也存在不同的行為表現,可能出現多種罪名,不能將所有行為一概認定為某一犯罪。應具體甄別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關係。

4.對於具體的犯罪認定,應緊緊把握住法益侵害和犯罪構成兩個要點。對具有法益侵害性,同時符合刑法規定的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的就可以認定為犯罪行為,而不是圍繞被害人簽署的相關“貸款合同”、“承諾書”等文書來判斷被害人是否屬於“違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是根據合同的內容來實施的。

這樣的思路的核心在於要拋開民法與刑法的區分,不要人為的把一些行為統統歸入民事糾紛,以該行為是民事糾紛為由而直接否定可能成立的犯罪。“財產犯罪都具有雙重性質,一是違反了刑法,二是違反了民法。所以,侵犯財產的行為,只有不觸犯刑法時,才僅依照民法處理”,“以案件事實符合其他法律為由否認其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並不妥當。”【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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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套路貸”等非法放貸討債活動可能構成的犯罪

在辦理“套路貸”等非法放貸討債犯罪案件時,應結合具體的案件事實,根據刑法所規定的相應犯罪的構成要件來進行罪名的認定。“套路貸”等非法放貸討債行為可能構成的犯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罪名:

1.詐騙罪

以信用貸模式為例,“套路貸”團伙在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後,以預扣利息、收取手續費、銀行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實際借到的金額少於合同金額,欺騙被害人只需要歸還實際借到的金額即可。但最終的討要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卻以合同上的借款金額為基礎要求被害人還本付息,從而騙取被害人財物。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還本付息,或者人民法院基於犯罪嫌疑人的虛假訴訟證據,形成錯誤的認識,將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判決到犯罪嫌疑人名下,均成立詐騙罪。

需要說明的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虛假訴訟行為,從而非法佔有被害人的財物,是典型的“三角詐騙”,應認定為詐騙罪【注8】,其行為同時符合虛假訴訟罪構成要件的,與詐騙罪成立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論處。

2.強迫交易罪

以裸貸模式為例,犯罪嫌疑人利用持有被害人的裸照或者不雅視頻,逼迫被害人繼續簽訂借款合同,以實現轉單平賬,壘高借款金額,在犯罪嫌疑人沒有向被害人收取借款本息以外的其他費用的情況下,難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成立詐騙罪或者敲詐勒索罪等犯罪,但是其行為可能成立強迫交易罪。

需要說明的是,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所實施的拍攝裸照等行為,還可能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傳播淫穢物品罪等罪名。

3.敲詐勒索罪

以車貸模式為例,犯罪嫌疑人以各種理由將被害人車輛拖走並扣押,提出高額的違約金、滯納金、拖車費等要求被害人贖車否則就將車輛變賣的行為,屬於採用脅迫手段,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進而交付財物的,應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的金額應以被害人被脅迫而交付的財物計算,而不應區分是歸還的貸款,還是繳納的拖車費等費用,因為被害人是基於其自身車輛被扣而贖車一併交付的款項,而不是正常的歸還貸款。對於脅迫後被害人沒有交付財物的,應屬於敲詐勒索未遂,數額以嫌疑人提出的數額計算。

4.搶劫罪

同樣以車貸模式為例,對於被害人在場,而嫌疑人邀約多人,以人多勢眾的壓力,而強行將被害人車開走的行為,屬於以暴力、威脅手段,非法轉移被害人車輛佔有的行為,應認定為搶劫罪。

但是對於是否構成搶劫罪應謹慎認定,對於被害人經拖車人員告知其違約並按照合同拖車後,被害人予以認可的,不能認定為搶劫行為。因此,對於被害人在現場而被拖車的行為,應具體事實具體分析,圍繞被害人是否基於自願而交付車輛,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採用暴力威脅手段、犯罪嫌疑人的具體人數來進行認定。

5.虛假訴訟罪

上文已經說明,犯罪嫌疑人通過“簽訂虛假借款協議”、“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方式獲得所謂的“證據”後,向法院起訴被害人的,成立虛假訴訟罪,同時,可能與詐騙罪等犯罪構成想象競合關係。

6.盜竊罪

在車貸模式中,對於被害人不在場,而犯罪嫌疑人將車拖走的行為,可以考慮其是否涉嫌盜竊罪。因為對於侵財類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被害人對於財物的佔有,而不是侵犯所有權,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在事後承認被害人對車輛的所有權,並要求被害人與其協商支付拖車費、歸還貸款等行為,但實際上犯罪嫌疑人已排除了被害人對車輛的佔有,構成盜竊罪。

對於犯罪嫌疑人符合搶劫罪、盜竊罪犯罪構成的情況下,後續仍實施敲詐勒索的行為,應認為其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不同法益,一方面侵犯了被害人對車輛的合法佔有,另外一方面又侵犯了被害人對其索取的拖車費、違約金等資金的佔有,屬於數罪。

7.變賣車輛行為的認定

在車貸模式中,對於犯罪嫌疑人違背被害人意願而將其車拖走的行為,因為其本身已構成搶劫罪或者盜竊罪,因此在事後犯罪嫌疑人敲詐勒索未遂而將車輛變賣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的事後的不可罰行為,不再進行評價。

但是,對於被害人認可的拖車行為,因事後犯罪嫌疑人敲詐勒索未遂,進而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被害人車輛變賣的行為,因被害人認可犯罪嫌疑人的拖車行為屬於對財產的處分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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