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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是有血性有愛心的人都應該做的,對於深圳飯店猥瑣男子猥瑣女孩飯店老闆見義勇為毆打猥瑣男子一事來說,畢竟這種情況是個例,在該事件中,首先飯店老闆掏200元罰款人家是心甘情願主動掏的,這嚴格意義上講也不算被處罰,畢竟當時猥瑣男子被一幫見義勇為的人拉開放倒了,有人報警後這個猥瑣男子已經不動彈,飯店老闆出於氣憤在躺地上男子頭上踢了一腳,筆者看到這個視頻的時候,其實打心眼裡替飯店老闆叫好,但畢竟飯店老闆也過激了,這要是在頭上那一腳踢死了,那就也有麻煩了。
飯店老闆心甘情願掏了罰款200元,猥瑣男子被拘留十日,這個處罰結果還是特別公平的。而題主提到的見義勇為和有人搶奪方向盤需要制止一事來說那純粹是兩碼事。
在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那是威脅全車上人的生命安全,在本質上屬於極其危險的,所以在這時候上前制止那是必須的,不然全車上人的生命有可能都會受到威脅,重慶巴士墜江事件的慘劇歷歷在目。
血的教訓在那擺著,如果不上前制止,那不光其他人,自己生命一樣在受到極大的威脅。這是很可怕的一種行為,所以說必須要制止。
見義勇為不能因為一些負面影響而受到了影響,該出手時就出手,不要因為自己的懦弱而造成一輩子的愧疚。
珞珈評論社
我是法律工作者,對於這件事,我現在法律的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見義勇為是對的,但是也要注意見義勇為的方法,比如新聞中色狼猥褻女孩,你可以善意提醒色狼,要求他注意自己的行為,跟他說清楚他這樣做是違法的,也許這樣可以讓色狼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而有所收斂,問題不就解決了嗎?幹嘛要打他呢?打人是違法的,別說不關你的事,就是有歹徒要打你或者殺你,你也只能躲閃或者逃跑,如果你還手,性質馬上就變了,成了打架鬥毆,有理變成了無理,畢竟我國是法制國家,一切事情都要按照法律去進行。
況且你又不是執法人員,你有什麼資格去打人家?你要見義勇為,正確的做法是,你可以先把歹徒制服,再把他扭送到公安機關,讓警方來處理警方把你拘留罰款是因為你動手打人,壞人也是人,也同樣受到法律保護,壞人違法犯罪,自然有法律會制裁他,你有什麼權力去打他?是誰付予給你的權力?在法制社會里,所有人的人身安全都有法律在保障,也輪不到你去打壞人。
至於有人搶公交車方向盤危害公交乘客安全的問題,我們正確的做法就是,積極勸導搶方向盤的人,提醒他這是危險的行為,這是關係到所有乘客生命安全的問題,他也許會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而停止這種行為,如果他不聽勸,我們可以選擇報警,讓警察來處理,如果你和他拉扯,你就涉嫌違法,因為這樣就屬於肢體衝突,也算是打架鬥毆行為,同樣也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希望大家都遵紀守法,遇事要正確處理,不管是見義勇為還是正當防衛,都。要按法律法規去進行
總桶4
居然被邀請回答問題了,看來最近是手太閒,點贊評論太多的緣故。以後還是隻看少說。今天僅此一次。 首先我是個法律小白。罰款兩百那個視頻我看了。一個赤膊上身的男子,跑到鄰桌抱住那女的一陣摸。然後陪同的兩人上去拉扯按倒赤膊男。幾十秒後,應該是店主看到施暴過程,衝過來踢赤膊男頭部一腳。此過程後赤膊男再沒動作。然後就是拘留赤膊男,和罰款店主200。視頻內容應該是這個過程。 再來說下罰款的事。我想了半天。警方的出發點可能是,當赤膊男子被女子家屬壓制後,此侵犯行為結束。店主衝出來踢了一腳在法律意義上,是對一個無害人員的傷害,也是阻止過度傷害侵害者。但是我個人認為,第一點此過程前後沒幾分鐘。赤膊男子被壓制後到店主出來踢一腳,之間只有幾十秒不到一分鐘。店主基本沒時間分析侵害人是否真的被有效壓制和是不是應該踢。第二點,我認為。正是店主這一腳,對侵害者起到嚇阻效用(小子你別動,動了就捱打,咱人多)。而且這一腳不重,嚇阻目的凸出。業內人士說罰款在200到500。警方罰兩百是下限屬於從輕處理。在我看來,警方是否應該結合店主動機,和這一腳的傷害程度。不說是給店主見義勇為,至少應該做到不打不罰。然後對案件進行分析,建立獎懲機制,發佈網上。相信對社會的教育意義會很大,讓惡人不敢搞事,讓好人不再懼怕。這是本人一點愚見。 個人對店主的行為真的很敬佩,沒有絲毫猶豫(性情中人)。 再說搶公交方向盤的事。說出來不怕大家笑話,我是個冷漠已久的人。看到一些不好的事,知道自己應該站出來,卻躲在角落默不作聲,事後又不停自責內疚。但對搶公交方向盤的事,答案只有一個。阻止,用盡全力的阻止。畢竟我的生命只有一次。作為一個男人,孝敬老人,贍養家庭的責任還沒完成,我不能死。
用戶4646655070544
通過新聞,飯店老闆疾惡如仇、拔刀相助的正義感撲面而來,我們發自心底的豎大拇指,為見義勇為的勇士加油!叫好!
在今日全社會弘揚社會主義價值觀的大背景下,猥瑣男仍於光天化日、大庭廣眾之下毫不收斂、公然挑釁,試問他的膽量從哪裡來?他的行為在警察沒來之前,那短短几分鐘誰來管?誰可以管?怎麼管?
有人說,應該先勸阻。真是好笑!不法行為明明已經就在眼前,你還坐著板凳、噴著唾沫、小心翼翼、理智的去口頭勸阻?
還好。飯店老闆及時出手,正義終於沒有遲到!
飯店老闆看到猥瑣男仍用眼晴瞪著女孩,忍不住又向對方踢了一腳。
就是這一踢,公安機關對飯店老闆罰款200元。事後,法律的解釋是:不良違法行為已經制止,不應再對違法行為人實施傷害。
可是我們看到,猥瑣男被制服後,仍狠狠的瞪著受害人和周圍的人,他的內心充滿仇恨和怒憤,一定會揣摩此刻的形勢狀況,有沒有可能再反轉回來;而且由於沒有繩索和手銬的管束,隨時有可能對所有人再次進行報復和傷害。這時候,飯店老闆又上來踢了一腳,應該是徹底讓他明白了:如果再敢亂來,後果可能會更加嚴重。
後面警察到來之前,此猥瑣男乖乖呆在原地不敢動彈。所以我相信,這是及時的、必要的一踢。這一踢罰200元應值得商榷……。
我們知道,蔚然成風的道德行為不僅僅只是靠法律的約束,也有民心民風的約定俗成。見義勇為如果受限制太多,實施見義勇為的人瞻前顧後太多,只會增加更多不法行為者的蔑視踐踏和公然挑釁。
後續:猥瑣男的父母找到飯店老闆,說打了他們的兒子,要道歉要賠償,他們也要打人,要砸了店。
這是不是對見義勇為遭遇罰款200元后而滋生的追加處罰?這是不是採取了法律的限制而扼殺了見義勇為的意識萌芽?這會不會寒了正義之士的心?束縛了見義勇為的手和腳?
雷震子40047175
該上前制止還得上前制止!這是兩碼子的事,且對“見義勇為”不要有什麼誤解!
11月21日,一段“因踢猥褻男被罰200元”的視頻引發關注。經瞭解,深圳一飯店店主在幫助被猥褻顧客掙脫後,伸腳踢涉事男子。當事顧客認為,飯店老闆行為屬“見義勇為”,應被獎勵。
事後老闆表示:心甘情願的接受200元的罰款。並對記者這樣說:
飯店老闆之所以被罰200元,純粹是因為多餘的那一腳。
縱觀整個事件,我們來做一下細緻的分析:
1.看過完整視頻的都知道,當時猥褻男確實直接撲向女孩,幾個人用力把他拉開了。
2.拉的過程中,就有人朝著他拳打腳踢,這個過程無可厚非!此猥褻男就是該打,誰讓他手賤呢!
3.拉開後,受害人拋開了,有人報了警,猥褻男躺在地上不動了,這時火鍋店老闆還是上前朝著他的頭部狠狠踢了一腳!
只能心裡默默的說:打得好!這種人就該打!不過真替這個熱心的店主擔心,最後那一腳還是有點狠,冒似踢到腦袋上,萬一出人命了怎麼辦,罰200也算是個小教訓吧。
這就告訴我們,在施展正義的力量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分寸,免得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社會上曾經出現過這類的事情,在毆打小偷或者追竊賊的過程中致死的,事後有的正義者反倒是受到了法律的懲處,有的還要經過長期的法律訴訟才能減輕懲罰。真的是不值當的!
如意島會理財
當然敢上前制止了,因為我也在公交車上,別人不珍惜生命,我珍惜生命,所以我必須上前制止。
手機用戶海鯨
重慶一公交車因為女乘客毆打司機墜江事件,給人們留下的就是一個血的教訓。以後坐公交車見到有人搶奪駕駛員方向盤,你一定要勇敢地上前制止,絕不能讓壞人的陰謀得逞。
公交車是一種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車的安全不僅關乎著其他乘客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而且你坐在公交車上,也關乎著你自己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如果有人打罵司機,或者搶奪駕駛員的方向盤,那麼這是一個危險的舉動。如不及時制止,就有可能釀成慘禍。
如果你坐在公交車上,看到這種情況,你絕不能坐視不管,應當及時上前制止。對搶奪方向盤的行為人,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將行為人制服。即使造成行為人傷害的,你也無需擔心會承擔法律責任。
因為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為了使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的防衛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不負任何責任。
所以面對這樣的情況,你要毫不猶豫地及時上前制止。這於公是一種正見義勇為,於私是一種保護自己人身安全的行為。優柔寡斷,錯失良機!
法重情深
我個人覺得,在沒能確定了施暴者是明確放棄暴力的前提下,只有繼續有力的約束施暴者。從而使其徹底的放棄繼續施暴的念頭。只有這樣才是對受害者和見義勇為者最大的安全保證。否則,等施暴者緩過氣來,極有可能繼續施暴。自衛權應明確施暴放棄,而不是施暴暫停。
淡博明志588
1、罰款不是因為見義勇為。
2、罰款是針對爭鬥結束後,在等等警察的過程中店主飛起一腳踢中**頭部的行為。
3、一碼是一碼。店主見義勇為應該表彰,但後面那一腳於法不容。
4、一部分人故意混淆視聽,什麼因為見義勇為受到罰款?是故意帶節奏吧?
要是你在現場,也在哪個時刻你一腳把那壞蛋踢死看你受不受罰。
如果你在起先制止的過程中出手過重不小心弄死了那王八蛋,這才能算見義勇為。
蠻蠻他爸
我選擇跳窗而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