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歸屬地監管,中小銀行網貸夢碎?

近期,一則《重磅突發!監管下發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的新聞引發了各方高度關注。該新聞指出,《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已經下發,這份文件一旦落地,標誌著銀行的線上貸款,尤其是面向小微企業的信貸服務將迎來強監管。

毋庸諱言,監管者的本意是讓缺乏線上風控能力的中小商業銀行迴歸服務屬地定位,老老實實做自己熟悉的線下網點業務;但該文件卻忽略了為數眾多的中小銀行在業務模式、風控能力、技術水平方面均差異巨大的事實。一刀切的政策既堵死了部分優質中小銀行與科技企業融合發展的機會,同時也不符合國家支持中小企業、促進就業的宏觀戰略。

迴歸屬地監管,中小銀行網貸夢碎?

中小銀行迴歸屬地、線下定位?

《辦法》通過三條政策措施將中小銀行趕回屬地線下業務。

其一是“限制異地展業規模”。《辦法》第六條規定:地方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主要服務當地客戶,向外省客戶發放的互聯網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互聯網貸款總餘額的20%。一依賴互聯網所提供渠道的移動化、扁平化、社交化和場景化優勢,中小銀行突破了地理網點限制,通過細分場景來開拓業務,而不是通過地域經營劃分,避免了與大型商業銀行進行網點競爭。因此,這條規定無疑中小銀行自廢武功,更重要的是,它也減少了用戶的選擇權,傷害消費者利益。甚至,它可能造成地方銀行對大量本省務工的外埠人的歧視。假若後者如果無法在網絡上證明自己在當地務工,就很可能無法使用當地銀行的互聯網信貸服務。這就是用屬地監管思路套用互聯網業務的典型困境。

其二是“限制貸款規模”。例如,根據《辦法》第四條,互聯網信貸的基本原則為小額、分散。單戶個人貸款授信額度應不超過30萬元,單戶企業流動資金授信額度不得超過50萬,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硬性限制貸款規模無疑會嚴重影響中小銀行的競爭力,尤其是企業流動資金授信限額50萬過低,根本無法滿足小微商戶經營需求。

其三是“大幅增加聯合放貸成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單筆聯合貸款中,作為客戶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接受推薦客戶的銀行出資比例不得高於70%。作為客戶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互聯網貸款餘額的50%;接受客戶推薦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不得超過全部互聯網貸款餘額的30%。換句話說,中小銀行70%互聯網貸款要靠自己薄弱的app、微信公眾號和網站發放,而不是與掌握流量、客戶體驗更優的科技公司聯合放貸,這完全背離了互聯網行業規律。

筆者認為,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包括城商行)為數眾多,從體量、風控能力、手段各異,到與金融科技企業的合作模式等各不相同,《辦法》使用限額、比例等“一刀切”的政策管理,很難達到控制風險的目標,反而可能堵住中小銀行借力金融科技發展小微企業貸款風控能力的最佳路徑。如果《辦法》正式出臺,中小銀行要開展互聯網信貸業務將會變得非常艱難,甚至迴歸到過去以線下網點為核心,“線下拉客,人工審貸、線上放款”的傳統商業模式上去。

或將加劇小微企業貸款難

《辦法》除了對中小商業銀行的互聯網業務進行限制,更重要的是,該政策可能加劇小微企業線上融資難度。近年來,隨著通訊技術和互聯網的普及,數以千萬計的小微企業開始通過互聯網進行信用貸款。如果《辦法》出臺,或將會對小微企業業已形成的資金通路形成擠壓。

2018年6月,經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銀髮〔2018〕162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從貨幣政策、監管考核、內部管理、財稅激勵、優化環境等方面提出23條短期精準發力、長期標本兼治的具體措施,督促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切實降低企業成本,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和新舊動能轉換。其中《意見》不僅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高於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餘額的戶數高於上年同期水平;而且強調,要運用現代金融科技等手段,推進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專項行動,發揮保險增信分險功能,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可得性。此次《辦法》徵求意見稿明顯與之前六部委聯合發文的精神不符。

就在10月30日,國新辦舉行新聞發佈會,銀保監會副主席王兆星表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的發展,金融也應該義不容辭地加強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支持,為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健康發展做出貢獻。監管部門將更多通過激勵銀行保險機構發揮服務民營經濟的積極性、主動性。除激勵外,要同時指導銀行保險機構,從發展戰略、市場定位上,把民營經濟、小微企業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同時要把改進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發展普惠金融等放在董事會、高管層工作中更加重要的位置。

當下國內經濟增長放緩,外部貿易戰威脅不斷,亟需刺激消費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穩定就業的宏觀方向不符。目前中小銀行和金融科技企業融合恰恰是發展小微企業貸款的重要著力點。

客觀來講,監管層的擔心在於各家中小銀行自身不具備風控能力而過分依賴金融科技的大數據風控可能無法識別諸多潛在的風險。但或許不應該以限制聯合放貸的方式防範風險,而恰恰相反,應該在維持現有規則的同時,鼓勵更多的科技巨頭加入服務小微企業的業務中來,通過良性市場競爭,實現多方共贏。

長期來看,這可能帶來三個好處:首先,小微企業會獲得更多、更廉價的貸款機會;其次,更多的科技巨頭下場競爭可能給中小銀行帶來更多的選擇權和談判籌碼;第三,不同的科技企業擁有不同的科技優勢,有助於多種類型的風控工具創新,可能對客戶風險進行交叉驗證;密切與科技企業合作甚至可能孕育出新的銀行物種和商業模式。

現代社會早已是風險社會,面對彌散的的風險,監管者必須回到場景化的語境中,作出恰如其分的回應。倘若不通盤權衡,審時度勢,試圖以令行禁止的方式化解風險,則不但未能達到風險防範的目,反而可能會給市場造成“混亂”信號,其中利弊,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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