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發佈充電設施補貼辦法 2016至2020年建成充電樁可獲補

江門發佈了《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及發放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辦法規定了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補貼對象為符合《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要求,2016-2020年建成並竣工驗收、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車充電樁)或2016年至2018年2月前建成並竣工驗收、但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車充電樁)。

江門發佈充電設施補貼辦法 2016至2020年建成充電樁可獲補

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採用一次性建設補貼方式,對驗收合格、管理規範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補貼,補貼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微型便捷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等。補貼標準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建成並竣工驗收充電設施,按照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550元/千瓦的標準執行,交流充電樁、微型便捷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100元/千瓦的標準執行。

二)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建成並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按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30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微型便捷式充電設施(微型充電插座等)60元/千瓦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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