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快4個月了,檢查院不批准逮捕,公安現在讓辦取保候審,合辦案程序嗎?

找回錯過的青青


不得不說,公安的辦案程序不符合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加上之前的7天,再加上特殊情況延長的30天,如果到了第37天,檢查機關仍未對犯罪嫌疑人批捕,不能在看守所繼續羈押,必須予以釋放。然而題主所說的情況是:羈押超出了羈押期限,公安擅自延長羈押期,同時採取了取保候審的方式予以處理。這麼看公安已經違規了,看守所的在押人員可以向駐所檢察官申訴,如果是家屬,則可以到辦案單位所在地的檢查加官反映尋求幫助。

若真如題主所說已經羈押近4個月,仍未批捕和起訴的話,那麼基本可以判定是辦案單位或者檢查機關的工作疏漏,但如果是在37天以內提出的取保候審,而家屬遲遲未予辦理的話,辦案單位和檢查機關則沒有違規。看守所作為未決犯罪嫌疑人羈押的場所,基本形同監獄,更何況現在的監管執法越加文明合法,如果情況屬實,建議題主先辦理取保候審,再行去檢查機關或者政法委尋求解決問題。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犯錯犯賤別犯法,衝浪衝鋒別衝動。在這一個法治的社會,凡是要三思而後行。切不可逞一時之快遺憾終生。希望題主的問題,早日解決,祝順利!


棟哥曰


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時間為3天,可以延長1-4天,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情況下是7天。案情複雜的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30天。在這個期限內公安機關必須向檢察院提請逮捕,檢察機關在7日內審查是否需要逮捕,這樣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也就是說拘留後37天內必須作出逮捕與否的決定。

如果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接受調查。如果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必須放人,當然公安機關也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但犯罪嫌疑人就不能羈押在看守所了。

題主所述如果屬實,那麼就是公安機關辦案程序違法了,可以去檢察機關反映。但是還是先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把人放出來再說。


共鳴律師


正常情況下來說在看守所最長羈押時間不能超過37天,公安機關有最多30天的案件偵查時間,然後移交證據給檢察院,檢察院有7天的時間來決定是否逮捕,如果不批捕,就可以從看守所放出來了,如果批捕的話,檢察院也可以以證據不充分為由退檢,一退,二退,就是兩個月,所以正常關三個月左右是正常,羈押四個月就可能是二退之後因為案情複雜又向上級申請了延長羈押一個月


白衣卿相訴七絃


看了你的問題,我想說公安也好檢察也好沒捕關了四個月,放眼全國估計也沒誰這麼大膽子。你們這情況,我建議辦案單位不變更強制措施還是繼續羈押的好。你們這種以訛傳訛也得關幾天才安逸。

公安也好檢察也好各科室之間也有相互監督機制,超期3個多月誰這麼大膽子,追究責任各部門都跑不了,誰敢擔責?退一萬步說羈押場所自己也可以放人。

但有一種情況可能例外,危害國家安全而且涉案情況特殊複雜(不解釋)。


還是隱個名字不讓人知


刑事訴訟法規定 刑事拘留期限為3日。(但多數案件在這時的證據材料尚不夠報捕,需要繼續調查,所以實際當中都會延期,很少會出現在3天內可以報捕的案子)

刑事訴訟法規定 延期的情形有二種:

1、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1至4日(加之前的3日,最長就是7日);~單人案件多數情況下延期的情形就是這第一種,但多次作案除外。

2、結夥作案,多次作案,流竄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日(至30日,也就是說最長為30日)。

(注意:延期只通知看守所和犯罪嫌疑人,不通知家屬的)

刑事拘留期限內報檢察院批准逮捕。

(全部證據材料要交檢察院審查認定是否正確,證據是否充分,事實是否清楚,有沒有逮捕必要等,還審查公安的程序是否合法、不合法的話檢察院是要追究滴👈,所以你提問辦案程序是否合法,公安局定是不敢違法的了)

檢察院收案後,在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決定(也就是最長7日),逮捕由公安執行。

👉“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時間 + 檢察院審查逮捕的7日”👈

(這裡就被好多人直接理解成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是37日了)

👉所以多數情況下是在第14日(即7+7)或者第37日(即30+7)的時候出逮捕結果的(提前也是可能的哦,不違法😄😄😄;超過這個時間出逮捕結果的也有極少數情形,會在下文進行說明)👈

犯罪嫌疑人若因不批准逮捕被釋放的,會根據案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繼續調查;若檢察院認定為無罪的直接釋放就完了。

取保候審期間切記別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否則保證金會被沒收,嚴重的可能再次被刑拘被報捕。只要遵守規定,到期解除時保證金必須退。

👉 但還有如下3點例外補充:

1 有精神病嫌疑(就得查明要不要負刑事責任了)需做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羈押期限內。

2 不講真實姓名的,自查清真實身份之日起開始計算羈押期限。(犯罪事實已查清真實身份查不清的,也可按其自報姓名提請逮捕和起訴)。

3 發現新的重大犯罪的可以重新計算羈押期限。(這條主要是會出現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偵查過程中又發現有比被逮捕的罪名更為嚴重的犯罪事實,比如盜竊案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故意殺人或搶劫這樣更為嚴重的犯罪的,則逮捕後的羈押期限就可以重新計算)

👉所以,被刑事拘留送入看守所羈押後,有精神病嫌疑要做精神病鑑定或不講真實姓名身份查不清的,就可能出現被依法停止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待精神病鑑定結果做出來後或者查清真實身份後,再恢復計算羈押期限。經過依法鑑定無精神病的、或者雖患有間隙性精神病但案發時要負刑事責任的則繼續報捕;不講真實姓名但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也可按其自報姓名先報捕,逮捕後再繼續調查真實身份。

👉出現上述幾種情形的,因為刑拘期間停止過計算羈押期限,恢復後又接著開始計算,所以逮捕結果的日期就會跟之前說的第14日或第37日出逮捕結果不同了!會延後的,但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當然這是極少數情況)。~所以要看各個案件的具體情況。

~~超期羈押警察是違法犯罪的,沒有哪個警察會這樣做,會坐牢的。據你所問的問題,也許你瞭解的情況不全面,也許已經是被逮捕了,現審查了沒有羈押的必要性而變更強制措施呢。公安在程序上不會違法,前面說過了,檢察院會監督審查程序的合法性,違法的話會追究,超期羈押也是違法犯罪,嚴重的要坐牢,哪個警察自己會把自己送上犯罪的道路?


半弦月SL


這個問題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你家這親戚已經逮捕了,刑事拘留時間最長37天,就是說在37天內,必須做出逮捕與不逮捕的決定。現在公檢法辦案機制相當完善,他們不會,也不敢做出如此低級的錯誤。


懂得進退方為智者


偷著高興吧,應為證據不足,所以取保釋放,高高興興回家過年吧!


紅蓮吐焰


作為一名辦案人員覺得不可能,以前有現在發生了就是超期羈押,是違法的,辦案員要負法律責任的,如果是檢察院下達了不予批捕決定書那就是公安機關問題,如果公安機關報請檢察院,檢察院批准逮捕了就沒問題。


祥華集團170230433


只要是刑拘了37天就是不批捕放了你。也是取保候審。最後也必須判刑,哪怕是判二月緩刑三月,也得判,而且是肯定判。不要問為什麼?心裡明白。


光頭老五72451456


最長可以關8個月!但要經過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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