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6年兒子因交通事故身亡,男子起訴前妻要求均分賠償金,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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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情於理,我認為這個做父親的王某都不具備和前妻平分賠償金的資格。

先從情理上講,2011年夫妻倆離婚,2015年20歲的兒子出車禍死亡,也就是說,夫妻倆離婚時兒子才16歲,還沒有成年。既然當初賠償金都給了王某的前妻任某,那麼兒子明顯是跟隨任某生活的。也就是說,王某這個父親不太合格。就像網友說的,平時不管兒子,現在來分兒子拿命換來的錢,真的令人心寒。

再從法理上講,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應該平分。即便其中含精神撫慰金,也應該按照父母和兒子之間的親疏來劃分。正常情況下,一直陪在兒子身邊的母親任某付出更多,兒子出事後,間接受到的精神傷害也更大。如果父親平日裡根本不管兒子,卻要求劃分同等的賠償金,明顯是不合理的。而實際上,這些賠償金會根據父母雙方在撫養孩子上付出的多少,以及情感遠近(或者說親密程度)來按比例劃分,而且雙方的經濟狀況也會作為參考標準之一。當然,如果在夫妻倆離婚之後,王某仍繼續承擔了兒子的撫養費用,那麼情況就有所不同了。

最後,王某具體應該分得多少還要看具體情況來定,不過,我認為他很難和前妻平分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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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離婚,2015年兒子去逝。時隔6年,兒子20歲。說明離婚時兒子只有14歲,未成年。關鍵問題是離婚後,男子是否一直在承擔兒子的撫養費?如果承擔了撫養費,那孩子的賠償金應由父母平半均分。如果隨著離婚就終止了應負的四年撫養費,至兒子十八歲。那兒子的賠償金就不能平均分配。應按當地的生活最高水平扣除應負的撫養費和滯納金。外加不按離婚條約執行交納撫養費的違約費。餘下的金額才能作為他的個人所得。總之,父親要求分取兒子的賠償金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力,不要說孩子已經十四才離婚,孩子就是一歲離婚,他不管不問,至少一萬、八千的精神撫慰金少不了。因為孩子的死亡賠償金中就包含了一項精神撫慰金。這是給死者最親的人的一筆精神安慰,所以,男子要求分取孩子的賠償金是合理的。至於該分多少,不由他說了算,應按他實際為孩子負出了多少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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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法律的角度說,男子的要求是合法的,因為他確實擁有這個權利,即便如此,本人也絕不同意均分他兒子的賠償金。而從道德層面來講,男子的要求是不合情的,甚至可以說不夠道德的。

二、離婚時,兒子還末成年,男子拋妻別子,就算他給了兒子的幾年撫養費,畢竟他兒子是由前妻帶大的,平時不見他人,現在兒子死了,卻來要求均分賠償金,良心上應該有愧才對,作為對前妻和兒子的補償,也不應該要求均分。

三、這個男子把錢看得太重,而沒有擔當和責任感,是一種索取型心理的人,這種人不想付出,只想不勞而獲,其做法令人鄙視,至少,此事不應起訴,而可以協商解決為妥。

四、當然,我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會根據雙方的相關證據,處理好這起案件的。

妥否,歡迎評論。


解千愁


大實話:要賠償金是可以的,但均分肯定是不合理的。

這件事說起來真的是有點悲涼,事情大概是這樣子的,2011年的時候王某和妻子任某協議離婚,經過法院判決,當時18歲的大女兒跟王某一起生活,15歲的兒子則跟著妻子任某一起生活,期間雙方基本互不來往。到了2017年,兒子發生意外出車禍死亡,兒子死亡後共獲得死亡賠償金60萬元,而這些賠償金則由其生活在一起的母親任某保管。而其父親王某得知這一消息後,要求任某平分兒子的遺產,拿出30萬元的死亡賠償金給自己,而任某則不同意,為此,兩人發生了爭執。

誠然,對於王某這個索要賠償款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畢竟,雖然自己和任某離婚了,但是從法律和血緣關係上來說,那還是自己的兒子,自己也是有權利獲得兒子的死亡賠償款的。但是,這個錢不是兒子的遺產,平分肯定是不現實的。

可能很多人不理解為什麼兒子死了,這個死亡賠償卻不算是遺產。這裡我們可以簡單地說一下。就“遺產”這個概念來說,主要指的就是死亡人生前所積累的一切財富,這就是遺產。但是,像這種死亡賠償則是屬於死後所得,簡單來說,這是受害人的未來所得,跟生前的積累其實並沒有多大關係,所以是不能按王某的想法,然後按照遺產那樣進行平均分配的。

當我們理解了這個概念以後,我們再來說這個死亡賠償款該怎麼分。這就涉及到一個近親分配的原則,簡單來說就是關係親近的家屬可以多分錢,關係疏遠則就少分錢或者不分錢。比如說,在這件事中,死者小王今年20歲,但是,小王15歲的時候父母離異跟著母親生活,也就是說,小王相當於跟母親任某生活了20年,跟父親王某一起生活了15年。關係疏近肯定是一目瞭然了,自然是跟母親關係更近,更父親關係更遠。當然,這件事中的姐姐也屬於近親,所以也算是權利人。不過這跟遺產一樣,姐姐屬於第二權利人,在父母這樣的第一權利人存在的情況下是不能參與分配的。

所以,在這件事中,小王的父親王某提出平分小王的死亡賠償肯定是得不到支持的,但是,如果按照小王與父母的關係疏近來看的話,比如就按照一起生活的年份來算,那父親至少可以分得七分之三的賠償款,也就是說在25萬左右。而其母親想獨佔小王的死亡賠償款也是不可能的。

當然,這件事中也沒必要說父母太冷血爭奪兒子的死亡賠償之類的話。畢竟,兩個人已經離婚,爭奪屬於自己的合法利益也是應該的,沒有誰冷血不冷血的,畢竟,這個錢確實也不能都歸小王的母親所有。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性質

根據侵權責任法,侵害他人造成他人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遺產中並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時事故責任者支付的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是公民死亡之後才發生的,非該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其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的請求人範圍

在通常情況下,侵權責任的請求權主體是權利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本人,但在被侵權人死亡的情況下,其近親屬權利雖然沒有受到侵害,但因該侵權行為導致的純粹經濟上損失可請求損害賠償,此應以法律明確規定為限。

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分割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以及生活狀況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由於侵權責任法中的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中包含了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故分割時應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養等因素。

王某是死者的父親,任某是死者的母親,二人在法律上均是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與死者身份關係最近的近親屬,所以二人對死者因死亡而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屬於共同共有,並應享有同等權利,二人均有權請求對上述賠償款進行分割。


律師說


看到這樣的事件,也讓人感覺到心碎。小孩死亡了,作為父母的本身就痛不欲生。這時候如果說一方為了金錢再打官司要求賠償金。

這讓人真感覺到有:人情似紙張張薄、傷口上撒鹽、雪上添霜的感覺呀!

相煎何急!



我就辦過相類似的一個案件:也就是一個十歲的小孩在父母離婚後,跟隨父親一塊生活。在去年的夏天,小孩因為無人管教就和別的同學到河塘裡游泳,後不幸溺水死亡。小孩的父親無比悲痛,而小孩的母親卻與他人愉快生活。

小孩的父親就打官司要求河塘管理人以及同去的學生的家長予以賠償,好不容易要得小孩的賠償金15萬元。小孩的母親不知道從哪裡知道了,就凍結該賠償款,並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最後雙方達成協議,把賠償款給了女方一部分才算了結。

從這個事例上說明,並且有關法律也規定:子女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關係不因父母雙方的離婚而消除。

這也就是說:子女的不幸,對於父母雙方的傷害都是一樣的,父母都應當得到相應的賠償金的。

但是從情理上來講,在這個時候爭奪賠償金真是讓人不能理解、無法接受。

錢真的是那麼重要嗎?!


法重情深


該男子起訴要求前妻均分賠償金的請求不合理同時也沒有法律依據!

首先,死亡賠償金在性質上不屬於遺產,該男子要求均分死亡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死亡賠償金權利人為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或者其承擔撫養義務的近親屬。

該男子作為父親沒有積極履行自己對兒子的撫養義務,兒子意外死亡兩年後卻要均分死亡賠償金於情於理於法都是不適當的!

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並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死亡賠償金的設立目的是補償死者的近親屬,具有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的性質。避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如果有多位的,其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

離婚後兒子隨母親,由母親一人撫養,母親作為賠償權利人又積極為兒子維權,所獲的賠償金歸於母親合情合理!而本案的該男子作為父親平常沒有照顧兒子,積極履行扶養義務,卻要求均分死亡賠償金顯然是不合理的!

如需法律幫助,可以關注我!


法律知道


講真,談錢挺傷感情的,但是這位父親雖說不一定會可以均分到死亡賠償金,但分得一部分的可能性非常大。

2011年倆人離婚,2015年兒子交通肇事去世,即在倆人離婚的時候,兒子才16歲,尚未成年,如果孩子協議給母親,那麼這位父親是否出過撫養費,平時與兒子的感情如何,都會決定著此刻這位父親會分得多少的份額。


法律無疑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在道德上就說不過去,法律肯定不支持。

這對夫妻至少在一起養育了兒子16年,兒子死後來分錢,也不是太突破人們的道德觀念,法律予以支持也不過分。

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並不常見,比較常見的是二婚夫妻,尤其是上了年歲,雙方都有兒女的老人再組合在一起,如果其中一個老伴去世,在賠償上會經常發生糾紛,或者婆媳相處不來,丈夫死後會對賠償產生糾紛。


這些糾紛雖然會給人一種“見錢眼開”的感覺,但是畢竟人死不能復生,還是需要先“一致對外”,合力獲得最大限度的賠償,再說劃分之事比較妥當。

為什麼有這種感慨?

假設交通肇事死亡,受害者也就是死者家屬要是提起民事訴訟,法律要求全部權利人共同起訴,除非權利人明確放棄自己的訴請。

很多時候,難以解決的不是對外問題,而是內部矛盾,殊不知,鷸蚌相爭 漁人獲利。


秘語相傳


按法律規定,此父親能得到錢。為什麼這樣說呢?



1、父母和子女的關係不因離婚而改變。2011年即便離婚時,兒子跟著母親一起生活,當時還只有16週歲,並未成年,仍需撫養。按照《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也不會因為離婚而改變。所以,當年離婚了,父親還是承擔了兒子的撫養費用的。有人說,父親沒有盡到撫養義務,這是有失偏頗的。



2、2015年兒子發生意外死亡,其死亡賠償金應該視為兒子的遺產。按照《繼承法》,沒有遺囑的繼承應該適用法定繼承,而父母、子女、妻子是第一順序繼承人,20歲兒子只有父親和母親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因而父親依法繼承兒子的死亡賠償金,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由此可見,按照法律規定父親應該分割一半死亡賠償金。人情是活的,法律是死的,有時候感覺不公平的事情,但法律在哪,也沒有辦法,這就是現實。


文軒閣


我知道一個真人真事,一對夫妻離婚,幾歲的女兒歸父親扶養,其實主要是爺爺奶奶照顧。由於雙方恩怨頗深,母親想看孩子都難。

幾年後母親再婚,就在原定舉行婚禮的那天,傳來消息,女兒死了。原來小姑娘感冒了,爺爺找鄉村醫生給孩子點滴,可憐的孩子對藥物過敏。

鄉村醫生賠償了40萬,孩子的母親得到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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