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潘峰案”:一起不該“受傷”的正當防衛案

天津"潘峰案":一起不該"受傷"的正當防衛案

禹舜堯

日前,一起被法學界專家認定屬於"正當防衛",可以判定為"無罪"的刑事傷害案件,卻被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在"有關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情況下,判處當事人潘峰有期徒刑1年。此案判決後,立即引起社會民眾和法學界人士的廣泛關注。

回放

2017年8月17日晚23時許,本案當事人之一潘峰與友人任宇、郝淑傑(女)等人在天津市河西區體北道"老姑砂鍋店"內用餐。期間郝淑傑與任宇去洗手間,當郝淑傑發現突然從女衛生間出來一名男性楊帆(本案涉案人員之一),就質問楊帆為何使用女衛生間,並由此引起爭執。楊帆離開後,叫來與他同桌吃飯的4人返回衛生間毆打任宇與郝淑傑二人,此時,潘峰聞聲過去發現對方5人與自己朋友二人發生爭執,便進行勸阻。不料,卻遭對方5人持酒瓶、椅子外加拳腳共同瘋狂毆打潘峰,致其受傷。在遭受嚴重毆打後,潘峰被迫反抗,進行一人對多人的自我防衛,在自我防衛中,潘峰被迫撿拾啤酒瓶後敲碎並持破碎的啤酒瓶將姜志永面部扎傷。同時,為躲避毆打,任宇與郝淑傑將自己鎖在衛生間內撥打了報警電話。當天津市河西區公安分局天塔派出所接警後到現場時,對方5名涉案人員已經全部逃離現場,整個案發過程被飯店內視頻監控錄像錄製下來。

見證

案情發生後,潘峰和對方5名涉案人員均到案錄了筆錄。相關證人與現場資料也對案情進行了進一步佐證。

"老姑砂鍋店"服務員李慶寶為警方提供的兩份證言。第一份證言(證據卷170頁至172頁)證實:任宇與楊帆發生糾紛被勸開後,灰色半袖男子(楊帆)到他們吃飯那桌和他的朋友說:"有人跟我吹牛B,過去看看",然後,楊帆、任永新、張磊、姜志永、高健先後來到現場,先是毆打任宇,潘峰到現場後,張磊、高健、姜志永開始毆打潘峰,姜志永還使用了啤酒瓶攻擊潘峰頭部,使用椅子攻擊潘峰上體。第二份證言(證據卷174頁至178頁)證實:任宇與楊帆發生糾紛被勸開後,灰色半袖男子(楊帆)到他們吃飯那桌對任永新說:"大哥,有人跟我鬧事",任永新說:"過去看看"然後,楊帆、任永新、張磊、姜志永、高健先後來到現場,先是毆打任宇,潘峰到現場後,五人同時開始毆打潘峰,打累了就停手了。

服務員吳國芹證言兩份(證據卷第156頁至168頁)證實:任宇與楊帆發生糾紛被勸開後,灰色半袖男子(楊帆)到他們吃飯那桌和他的朋友說了幾句話,五人先後來到現場,先是毆打任宇,潘峰到現場後,五人共同毆打潘峰。

任宇證言三份(證據卷137頁至150頁)、郝淑傑證言(證據卷152頁至154頁)證實:任宇與楊帆發生糾紛被勸開後,楊帆糾集他人來現場鬥毆的事實。

潘峰陳述:趕到現場後,發現任宇被打阻攔,被對方多人毆打頭部。

證據卷第119頁姜志永用椅子砸潘峰手砸在椅子背上。

店內現場錄像:楊帆與任宇糾紛被勸開,楊帆回來糾集任永新、張磊、姜志永、高健先後來到現場,先是毆打任宇,潘峰到現場後,五人開始共同毆打潘峰,主要毆打潘峰頭部。姜志永還使用了啤酒瓶、椅子攻擊潘峰頭部,其中五人同時毆打潘峰的時長近2分鐘。

2017年8月18日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對潘峰的傷情進行了司法鑑定,診斷證明書(CNO 00804266)摘錄如下:

雙眼外傷3天多。IMP:雙眼鈍挫傷,雙眼瞼挫傷,皮下淤血,雙眼結膜內下出血。

ENT:耳鼻喉會診。PE:鼻背腫脹,一處1cm傷口,深及皮下,鼻腔未見活動性出血。Imp:鼻外傷。鼻骨CT:雙鼻骨、雙上頜骨額突、鼻中膈骨折,鼻區軟組織腫脹。

神外:外傷1小時。

口腔科:頜面部外傷1小時。PE:額部可見一處裂傷,長約2.5cm,深達肌層,創緣不整,創口可見明顯活動性出血,傷口見少量玻璃杯小顆粒,鼻部見一裂傷呈三角形;面部裂傷,牙外傷,牙齒鬆動。

鑑定意見:被鑑定人潘峰雙側鼻遠端及鼻中膈骨折構成輕傷二級,文證材料記載的其雙眼鈍挫傷構成輕微傷,其額部及鼻背創口構成輕微傷,其牙齒鬆動構成輕微傷。

值得注意的是,在對潘峰的毆打中,姜志永、任永新和楊帆等5人連續瘋狂毆打潘峰頭部,還使用了啤酒瓶子和椅子作為兇器。瘋狂的姜志永和任永新因打潘峰因用力過猛,造成了自己輕傷,足見這群人當時兇狠的嚴重程度。

經第1057號司法鑑定,姜志永右橈骨遠端及右尺骨莖突骨折構成輕傷一級,面部瘢痕形成構成輕傷一級;第1056號司法鑑定任永新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疑雲

這起原本事實清楚,案情明確的案件,在天津市河西區公安分局的偵辦、區檢察院的公訴及區法院的判決中,卻出現了案情事實扭曲,甚至與事實真相背離,讓整個案情變得疑雲重重。

在案發5個月後,2018年1月18日天津市河西區公安分局對這起案件進行了立案。當天,潘峰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以"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並批捕。

此消息傳出,頓時令人感到吃驚。不但因為潘峰不應該被刑事拘留和逮捕,而且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在辦理此案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讓人質疑的情況,被人們認為是"執法不公和選擇性執法"。

從公安機關現場照片證據卷188頁至200頁內容來看,並沒有反映完整的事實真相,遺漏了楊帆等5人共同毆打潘峰的主要事實,與現場錄像的事實真相不吻合。

2017年8月17日晚案發後,潘峰和對方5名涉案人員均到案錄了筆錄。期間,潘峰家人曾多次到承辦該案件的天塔派出所詢問案件處理結果,每次都被種種理由搪塞,辦案民警(警號:291582)態度惡略。當被詢問為什麼只抓捕對方一人,其餘人員沒有到案時,該民警回覆"人跑了,沒有抓到。"

在潘峰被抓前一週,他回家探望病重的父親。期間,天塔派出所辦案人員給潘峰打電話讓他到派出所"瞭解情況"(此前已經做了多次筆錄),潘峰告訴辦案人將盡快返回,並將返程的航班信息用發短信給辦案人。可是,就在當天有三名自稱天塔派出所辦案的警察到潘峰媽媽家(住址與辦案派出所不在一個管理轄區),在沒有出示證件和任何手續的情況下進入家中搜查潘峰。

當時,只有潘峰的母親自己在家,她單身一人生活並患心臟病多年。原本被家人怕影響身體而一直被瞞著該事件的潘母,因警察擅自登門而得知該事情後,馬上就病倒了。雖經醫院緊急治療,但不久前還是被醫院通知"不收治了",讓回家"靜養"。對此,警號為291582的民警答覆是"不知道此事,並沒有出警抓潘峰的記錄。"

據潘峰講,警號為291582的辦案民警在做筆錄時,曾多次誘供並恐嚇他,誘導他陳述與真實情況不符的內容。該民警在一次筆錄後走出辦公監控區告訴潘峰要私了此案,潘峰當場拒絕了他的要求。在接下來的多次筆錄後,該民警仍然不止一次地警告潘峰如不私下了結此案,將一併被處理。

令人不解的是,就在潘峰被關押前,竟有與該案件無關人員獲得了本案證人任宇的電話,並通過電話和短信的方式要求任宇私了此案。

潘峰被捕後,其家人一直在向天津市各級相關監督部門反映該案件在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2018年3月,公安機關對本案其他涉案4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然而,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在向河西區人民檢察院提供主要證據時,並沒有提供符合案情的案發現場錄像資料,而是有選擇性地打印了一些視頻截圖作為要求逮捕潘峰的證據。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根據河西區公安分局提供的"證據",對潘峰進行了批捕。在檢察院提起的公訴中,採用的"證人證詞"是自2017年8月17日案發近1年後的"事實"認定提起訴訟,全然不顧視頻監控錄像和證人證言的真實證據,公然遺漏了楊帆等5人共同毆打潘峰的主要事實,仍以潘峰與其5人發生"肢體接觸"為由提起對潘峰故意傷害罪訴訟。

在本案審理中,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以"旁聽名額已滿"(當日庭審只有3人旁聽)為由,拒絕公眾旁聽潘峰案件審理過程。在庭審過程中,審判長多次主觀打斷潘峰及辯護人發言,致使潘峰及其辯護人無法正常完成法庭陳述(庭審全程有視頻監控)。

2018年8月10日,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判決"張磊(未提出上訴)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018年9月11日判決"潘峰(提出上訴)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此判決生效後,潘峰家人要求公開本案主要證據(案發視頻錄像),遭到了拒絕。

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海錦天城(天津)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潘峰聘請律師辯護的委託,指派董彥林律師擔任潘峰一審期間的辯護人為其進行辯護。

董彥林律師通過查閱本案全部材料,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和了解,認為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津西檢公訴刑訴(2018)305號起訴書認定因果關係不清,沒有反映事實真相,定性不準。

對此,董彥林律師認為本案客觀事實真相是:2017年8月17日晚,因使用女衛生間問題與發生爭執,楊帆被勸開後,糾集姜志永、張磊、任永新、高健共5人返回衛生間意欲鬥毆,先是毆打任宇,後五人對聞訊過來的潘峰共同毆打數分鐘,主要攻擊潘峰頭部,並使用了啤酒瓶、椅子等器械作為兇器行兇,不但造成了潘峰頭面部多處受傷,傷痕累累,而且姜志永和任永新因打人用力過猛,造成自己輕傷的後果,潘峰是在被以上五人共同毆打多時後,才有被迫防衛的行為。另外,人的主觀目的是受行為支配的,客觀行為才能真實反映主觀目的;本案證據證實的楊帆等5人嚴重暴力行兇行為,充分證明楊帆被勸開後,糾集姜志永、張磊、任永新、高健共五人返回衛生間目的就是爭勇鬥狠,聚眾鬥毆,並付諸實施,其串通一致的去找手機和否定共同行兇、嫁禍於人的謊言,在本案確鑿證據面前原形畢露,不值一駁。

董彥林律師的意見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當追究責任。"本案起訴書沒有認定以上楊帆糾集他人聚眾鬥毆,對潘峰進行長時間瘋狂毆打下,潘峰才被迫防衛的事實,僅用一句發生肢體衝突,潘峰持酒瓶扎傷姜某某面部敘述事實,沒有反映事實真相,偏離以上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據此,辯護律師董彥林認為:楊帆等5人長時間的連續瘋狂毆打潘峰頭部,還使用了啤酒瓶子和椅子作為兇器,姜志永和任永新因打人用力過猛,造成自己輕傷的後果,足見兇狠的嚴重程度,潘峰對此行兇行為採取防衛行為,符合以上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屬於正當防衛中無限防衛權,不負刑事責任。

對本案在偵辦和審理中存在的疑問,董彥林律師提出了三點意見:

1.潘峰的輕傷結果和其他輕微傷等傷情結果是楊帆等5人長時間的瘋狂毆打潘峰頭部所致,並非張磊個人單獨造成,將此歪曲為張磊個人對潘峰的故意傷害,無非為了掩蓋楊帆等5人聚眾鬥毆的性質,為楊帆等5人開脫罪責,達到將潘峰被動防衛行為歪曲為互毆行為的目的。

2.姜志永的面部傷和手打人形成的傷是其積極參與聚眾鬥毆,喪心病狂毆打潘峰所引起,本人使用器械的毆打行為尤為惡劣,實為咎由自取,不但不應得到賠償,而且應予嚴懲。

3.楊帆等5人在公共場所爭勇鬥狠、聚眾鬥毆,且使用啤酒瓶子、椅子作為兇器,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從程序上建議法庭考慮對楊帆等5人有客觀公正處理結果後,再對本案裁判,這樣將有利於保證本案公正裁判。

最後,董彥林律師對本案的意見為:起訴書認定事實不客觀,沒有反映出在楊帆等5人聚眾鬥毆的行兇之下,潘峰被迫防衛的客觀事實,錯誤認定潘峰構成故意傷害罪。潘峰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請法庭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對潘峰適用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做出無罪的公正裁判。

聲音

因為此案從偵辦到公訴,再到審理,確實存在大量事實不清,判決不明的情況,所以在案件判決生效後,引起了一定的社會反響和關注。包括在此案判決前,"一點資訊"等知名媒體就開始密切關注此案的進展。

2018年10月16日,針對此案判決,著名法律界專家、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嘉軍發表了"關於潘峰行為能否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法律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如下:

本案爭議點主要在於潘峰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而認定潘峰行為是否為正當防衛的核心則在於在潘峰撿起一啤酒瓶在水池敲碎並手持該破碎的啤酒瓶將姜某某面部扎傷之前是否存在遭受楊某等人毆打,特別是其中的姜某某是否使用了啤酒瓶攻擊潘峰頭部,以及是否還存在姜某某使用椅子攻擊潘峰上體的行為。這是判斷潘峰攻擊對方行為是否為正當防衛的關鍵所在。但是由一審判決書來看,並未認定存在楊某等人暴力毆打潘峰的行為。但是潘峰本人及其家人卻堅持說,潘峰之所以持啤酒瓶攻擊姜某某是因為楊某等人群毆他而被迫防衛。

由一審判決文書顯示,證人吳某某和李某某(二者系"老姑砂鍋店"員工)的證言可知,"2017年8月17日23時許,在飯店員工勸阻下,楊某等人離開,但是之後,楊某等人又趕回現場,將任某等人堵在廁所內,此時潘峰等人也趕到現場並打了楊某一方中一人,於是楊某等人對被告拳打腳踢,此時潘峰撿起一啤酒瓶在水池敲碎並手持該破碎的啤酒瓶將姜某某面部扎傷。不僅姜某某面部有血,而且潘峰面部也有。"即姜某某和潘某都有傷。由於"老姑砂鍋店"員工並非本案利害關係人,為此二者證言的可信度較高。由此可知,確實存在楊某等人對潘某圍毆行為。儘管如此,考慮到證人證言畢竟為主觀性證據,其客觀性程度遠低於視頻資料。為此,若想證實當時楊某等人毆打潘峰的真實情況,還需要公安機關等調取"老姑砂鍋店"當時的視頻錄像。如果公安機關調取現場視頻錄像顯示,楊某等人確實存在圍毆潘峰,以及姜某某確實使用了啤酒瓶和椅子攻擊潘峰頭部和上身。那麼就可以認定潘峰的攻擊行為系正當防衛。當然公安機關還要調查楊某等人是否為黑惡勢力,如果是的話,那潘峰的行為更為正當防衛。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根據本條規定,潘峰的辯護人如果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當然這又具體分為兩種情形:其一,辯護人認為在偵查期間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調取;其二,辯護人在審判階段認為在審查起訴期間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

基於此可知,在審查起訴階段,潘峰的辯護人如果有證據線索認為公安機關並未將對被告人有利的"老姑砂鍋店"現場視頻錄像提交給檢察機關的,可以申請檢察機關調取;在審判階段,潘峰的辯護人如果有證據線索認為檢察機關並未向法庭提交對被告人有利的"老姑砂鍋店"視頻錄像,其可以向法庭申請直接調取這一視頻錄像。而如果確實存在有楊某等暴力毆打潘峰的視頻錄像,但是檢察機關和法院在潘峰的辯護人申請調取而不調取或者調取並不出示的,應當根據證據存疑和無罪推定原則,應直接認定被告人——潘峰無罪。

呼籲

原本是一起普通的可以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案件,在經過案發當地公安機關的"選擇性"偵辦、檢察機關"忽略真相"公訴和法院的"主觀"判決後,"正當防衛"人竟然在這樣一條"黑色"審判鏈條中,喪失了法律原本賦予的權利,反而淪為階下囚。此種充滿"內幕"的案件偵辦、公訴和審判過程,難免讓人猜想並由此害怕此案背後的那雙黑手和惡勢力的保護傘究竟是誰?又何時能還受害人潘峰一個清白與公道!

2018年10月16日上午,中央政法委在武漢召開政法隊伍建設座談會,中央政法委秘書長陳一新在會上強調:嚴懲政法隊伍害群之馬。

陳一新說,近些年全國政法幹警違紀違法現狀已敲響警鐘,務必警醒行動。政法隊伍建設存在的問題還比較突出,人民群眾對此深惡痛絕、反映強烈。他指出,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現實強烈警示,務必邊"打傘"邊整風邊強警。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一批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受到查處,其中大多數是政法幹警。在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要高度重視研究解決政法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要堅持邊掃黑除惡邊"打傘",邊整風邊強警,加快建立政法隊伍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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