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廷軒2862
這樣的業務員是對客戶和自己的不負責!
保險公司理賠時會調查的,如果調查出以前有過住院史或者是帶病投保,而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是拒賠的。
而且在知道有病的情況下投保,還要等兩年,這中間無論發生什麼都是無可估量的。
所以投保時還是要如實告知,無非就是加費承保或者標準承保或者拒保。
無論做什麼,首先要做的是人!
怪呀168
投保時,經常有朋友問我,我的病不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它能查得到嗎?
好!先看看剛剛發生在某知名保險公司的事吧!
該保險公司主動與多位客戶解除了合同,原因是這些客戶在投保前有過多次就診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的記錄,而投保時並沒有如實告知給保險公司。
其中有幾位客戶,自己並未因這些疾病就診,而是曾經把社保卡外借給別人去開過藥。
客戶拿最近體檢正常的報告去申訴,保險公司說如果醫院可以開誤診證明或去社保局開社保卡被冒用證明,那麼可以不解除合同。
醫院會打自己的臉嗎?社保局正要找你,你敢去嗎?看來也只能解除了,更可悲的是基本與商業保險說拜拜了,去別的保險公司投保也很難了。
說到這裡,各位客官肯定又在罵保險公司不是個東西了,還真不是!
《保險法》第十六條: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被解除合同的幾位客戶他們的保單都是保單生效兩年內,保險公司有權利解除合同。
即便有體檢正常的體檢報告那也並不能代表身體就沒問題,體檢前吃點降壓藥,打點胰島素,這些指標可能也會正常。
保險公司不願意冒這風險,那你就證明自己沒問題吧!
該條款叫作“不可抗辯條款”,很多業務員就根據該條款,唆使客戶不如實告知,告訴客戶兩年後發生問題保險公司必須得賠。
小編也曾與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交流過,理賠人員告訴我,如果客戶有嚴重的不如實告知,無論保單是否生效兩年,保險公司首先都會拒賠,那就看客戶打官司是否能打贏了,打贏就賠打不贏就不賠。
上週給學生們講課時還有學生問,那既然這樣設置這不可抗辯條款又有什麼意義呢?
其實在我看來,不可抗辯條款更多的還是限制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的權利,調動保險公司主動排查的積極性,如果沒有2年的限制,那麼保險公司就可以自由選擇解除合同的時機。
如果選擇在客戶交滿保費時再解除,那客戶將會更受傷。據說,這次解除合同,退給客戶的是現金價值而非保費,損失也不小啊!
不可抗辯條款是用來保護客戶的,但絕不是投保人不履行不如實告知義務的保護傘。
大概是保險公司理賠的相關案例太多了吧,開始主動的排查了。
侯會軍
這種情況就好比你教唆別人撒謊,然後安慰說,沒關係的,過了2年,沒人會記得。凡是走過必會留下痕跡,千萬不要有這種僥倖心理。
如實告知在買保險時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點。
如果在投保的時候就把自己的病史全部都說清楚了,那麼在理賠的時候就是一個標準件,標準件在任何公司的理賠都很快。
很多業務員說告知多麻煩,出險了我可以幫你去理賠,給你做服務,而且只要熬過2年,就有不可抗辯條款保護你,以上說辭是不存在的。我們要去區分,首先保險代理人不能干預理賠結果;其次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後請求理賠,應否支持的問題,屬於法律空白,況且主流觀點認為故意不告知,不適用不可抗辯條款。
歐小胖的理財空間
我說一句:我們公司是這樣的,客戶第一沒有住院記錄,第二沒有用社保卡買過慢性病的藥,那麼,保險公司會認為你們是健康體,是不會據保的。我們審核是否是健康體就是根據這兩點來審核的,哪怕體檢中心顯示你是亞健康狀態,那麼也不根據他的記錄來否定你是健康體。我親自跟理賠老師核實過的
俊丞粑粑
不管用的!只要你有去醫院檢查的記錄,投保時又沒如實告知,保險公司都不給賠的!
心輕草亦香211244083
銷售誤導,不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可以不賠。
如實告知的好,非標準體有的也是可以承保的。
第一:加費承保
第二:責任免除
第三:可能標體承保
第四:拒保
凱歌保險實話實說
可以更換個代理人了,這樣的人,不打算在行業裡混了。
我也是做保險的,但是,我會分清輕重,什麼必須告知。為客戶,也是為自己。
監管只會越來越嚴,保險是長期的事業,不是打一槍走一炮
NOZUOS
為什麼說保險買容易理賠難,就是這樣沒有素質的業務員給這個行業做壞了,首先要說入保險必須如實告知,不如實告知出現問題不理賠算誰的,你想買保險也不能在這個沒有職業道德的業務員這裡購買。騙人。
回答作者
銷售誤導噻,不是過了兩年就一定賠,不要亂用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如實告知,最大誠信原則!
善待一生y
充分說明保險公司就是騙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