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徵地補償價格參考徵地批准時點

京尚拆遷律師稍前就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相關的幾個重要問題做了簡單解析,為大家講解了徵地補償方案的制定、公告、施行等相關規定內容。今天京尚拆遷律師結合最高院審判案例,來為大家講解徵地補償安置價格確定參考時點這個問題。

時點確認

根據我們的生活常識可知,物價,包括房價、地價,都是處於不停的變動中的。很多被拆遷人可能有這樣的體會:自己聽說房子要被徵收時,市場價格是在某個範圍內,而當拆遷方的人真的上門協商簽訂協議時,房子(土地)的市場成交價格已經有了相當大的變化。

這時候很多被拆遷人會心生疑惑:拆遷方給出的徵收補償安置價格,究竟是根據什麼時候的價格標準確定的?如果價格確定後,談判期間,房(地)價有了浮動,是不是原有的補償方案就不作數了?


最高院:徵地補償價格參考徵地批准時點


對於這個問題,最高法在一則涉及徵地補償安置基準時點確定的案例的裁判文書中,結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給出瞭解讀意見:“徵收土地方案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後,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過程中,可以結合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工作實際情況,以上級機關作出徵地批准決定時點,作為徵地補償安置基準時點,並相應確定徵地補償安置標準,除非有權機關征地批准決定被依法撤銷”。

結合最高法以上裁判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中據以確定徵地補償安置價格的參考時點,正是有權機關依法作出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決定的時點。簡單來說,如果某個徵地拆遷項目的徵地審批批准時點是2018年11月,那麼據以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確定徵地補償安置價格的價格參考時點就是2018年11月其時的地方性規定、當時採用的區片綜合地價和市場交易價格等。

最高院:徵地補償價格參考徵地批准時點


救濟途徑

實踐中圍繞徵地補償安置價格確定時點最容易出現爭議的情況主要有兩種,其一是徵地批准文件作出超過兩年後,徵收方依據該已失效的批文組織徵地,並以當時的價格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其二是地方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據以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的年產值標準和土地區片價格等已經“歷史悠久”,完全不符合現狀。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接受徵收方給出的補償安置價格,被徵收人的生活水平和長遠生計問題遠遠無法得到保障,雙方往往難以通過協商途徑就徵收補償安置標準達成一致意見。

對於這類情況下的權利救濟途徑,被徵收人可以參考京尚拆遷律師在《關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農民最想知道的三個問題》(點擊藍字可直接跳轉閱讀)中講解的,針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啟動的一系列法律救濟程序。

除了針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展開維權工作之外,被徵收人還可以就徵地拆遷補償糾紛向批准徵地的人民政府申請裁決(實踐中多參考行政複議程序)。或針對徵收方土地違法行為向有權機關舉報、申請查處,並進一步就有關違法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院:徵地補償價格參考徵地批准時點


強拆特例

京尚拆遷律師要特別單獨提出的一點是,通常我們所說的,根據徵收批准決定作出時點確認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標準),是指在依法正常進行的徵地拆遷活動中。

根據最高院在2018年1月30日的新聞通氣會中發佈的一則典型案例,實踐中涉及違法強拆行為的,對於房屋被強拆後,至強拆行為被依法確認前,這一段期間內房價上漲的,被拆遷人有權獲得相應的差價賠償。也就是說,在這類案件中,被拆遷人應得到的不僅是合理標準的徵收補償,還有因合法權益遭受行政機關侵害而應得的行政賠償。

徵地拆遷維權案例的難度不在於法律的硬性規定難懂,而在於如何將確定的法條法規靈活運用到複雜多變的實踐案例中去。就如京尚拆遷律師在文中提到的,當徵收方以明顯過時的偏低補償標準提出補償標準時,被徵收人應當爭取的合理補償標準應當是符合法律規定時點要求、切合時價、能夠保證自身生活水平不因徵收行為下降。

但當維權戰線因拆遷方的違法強拆行為而拉長時,被拆遷人不應承擔行政機關違法、錯誤行政行為而給自己帶來的損害和不利後果。此時被拆遷人應當主動爭取的就不再僅僅是徵收補償,還有因徵收方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更多財產損失賠償。

簡而言之,一案一理,盲目套版很容易讓自己悶聲吃虧。這也是京尚拆遷律師建議大家在廣泛瞭解拆遷維權相關知識、學習成功案例中的維權亮點之餘,還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具體與專業拆遷律師進行溝通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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