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現代意義

現代經濟交往中,物流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在買賣交易中,只要雙方不是現場交易,一般都有物流公司參與。當買賣雙方簽訂了交易合同之後,賣家將貨物交給了雙方約定的物流公司,如果貨物此時丟失了,買家還要不要向賣家支付貨款?買方這時認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天經地義,如今我沒有收到貨物,自然不需要付款”。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現代意義

這種說法看似非常有理,但事實並非如此。如果買家為此不支付貨款,那麼法律天平將出現失衡。對於賣家,為了完成交易合同,貨物已經送了出去,而且是交給了買方認定的物流公司,結果貨物丟失,自己要承擔損失,未免有些不公平;對於買家,物流公司是自己確定的,物流公司收到貨物應視為買家在法律上就收到了貨物。雖然買家最終沒有收到貨物,但其實風險已經轉移到買家了,這時發生了貨物丟失的情況,買家不需要支付貨款的話,買家豈不是太過輕鬆,好像什麼事也沒有發生過。

為糾正這這種不平衡的狀況,法律做出了調整。法律認為,對於需要運輸的貨物,當賣家將貨物交給物流公司的時候,就算是交給買方了;這些貨物如果出現了毀損、丟失,在還沒有交給物流公司之前發生的,就由賣家承擔損失,既然已經交出去了,就由買家承擔損失;在法律上,交給物流公司之前,這批貨物的主人是賣家,但如果交出去了,不管買家有無收到,買家都是這批貨物的主人。當然,由於物流公司弄丟了貨物,買家在向賣家支付貨款後,可以貨主的身份向運輸公司追討損失。

我們來看看2003年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個關於判定買家雖然沒有收到貨但也要付款的案例。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現代意義

來自武漢的張先生到廣東省佛山市貝某公司購買了瓷磚1130箱,價款為4萬元,張先生先將貨款付給了貝某公司,然後委託貝某公司在當地找貨車將所有瓷磚運到武漢某地。後來,由於貨車的原因,張先生一直沒有收到貨。於是,張先生便向貝某公司追討貨款和損失。

張先生認為,貝某公司收了貨款,但沒有交付貨物,應當將4萬元貨款還給自己。貝某公司辯稱,張先生確認了運送的貨車,並負責支付運費,貝某公司將所有瓷磚裝上貨車就完成了交貨義務,貨物出門,恕不負責。至於張先生沒有收到貨,與貝某公司並沒有關係。雙方為此爭執不下,遂訴至法院。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第六十一條仍不能確定,合同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因此,貝某公司作為出賣人將需要運輸的瓷磚交付承運人貨運公司後,作為合同標的物的瓷磚毀損、滅失的風險已轉由買受人張某承擔,貝某公司無須就貨物的滅失向張某承擔賠償責任,張某請求貝某公司返還貨款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現代意義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貝某公司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瓷磚交付給貨運公司承運後,即視為已向張某履行了交付義務,瓷磚的所有權隨即轉移,張某作為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可以侵權訴訟請求承運人貨運公司賠償其損失。

據此,結合本案其他事實,法院判定駁回張先生要求退回貨款4萬元的訴訟請求。雖然張先生沒有實際收到貨物,但並不能向賣家貝某公司拿回貨款。

【律師支招】

如果你是賣家,要清醒地記得,沒有收到貨也可能要支付貨款,不要對運輸過程不聞不問,要積極主動與物流公司聯繫溝通,並準備相關資料,萬一沒收到貨還可以索賠;如果你是賣家,雖然法律規定貨交承運人,風險便轉移至買家,你也不要掉以輕心,儘可能保留買家向你確定物流公司和交貨地點的資料,以免出現問題時說不清楚。

【法條鏈接】

1、《合同法》第133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141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2、《合同法》第142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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