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應避免受到不當滯留


「船舶」應避免受到不當滯留


SOLAS第I章PART B第19條控制,提到港口國依照SOLAS公約,對船舶進行檢查時的權利和責任。第19條的具體條款要求如下:

(a)每艘船舶,當其在另一締約國政府的港口時,應受該國政府正式授權的官員的控制(也即我們通常所說的PSC檢查),這種控制的目的,在於查明(按本SOLAS公約要求籤發的)SC、SE、SR等證書是否有效。

(b)上述證書如有效,即應被接受和認可。除非有明顯理由確信該船或其設備的狀況,在實質上與證書內容不符,或該船及其設備不符合SOLAS CI/R11的規定。

(c)如果上述證書過期或失效時,PSCO應採取措施,確保該船在未具備不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員的條件前,不得開航或離港駛往合適的修船廠(這段話按英原文翻譯後,讀起來真是拗口,把兩個標成紅色字體的否定詞同時去掉,就容易理解了)。

(d)

如因這種控制而產生任何干預時,PSCO應將認為必需進行干預的一切情況,立即書面通知該船船旗國的領事(或其外交代表)。此外,還應通知負責發證的指定驗船師或認可的組織。有關干預的事實應向IMO報告。

(e)如未能按上述(c)和(d)的規定採取行動,或如已允許該船駛往下一停靠港時,港口國有關當局除應將相關信息通知上述(d)所述有關方外,還應通知下一停靠港當局。

(f)按本條規定執行控制時,應盡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當滯留或延誤。如船舶由此受到不當滯留或延誤,應有權對其所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壞要求賠償。

此外,MARPOL公約第7條也有如下要求:

(1)在執行本公約第4、5或6條規定的情況下,應盡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當的滯留或延誤。

(2)如果在執行本公約4、5或6條規定的情況下,船舶受到不當的滯留或延誤,則該船對於所受到的損失或損害,有權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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