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期間暖氣跑水誰擔責?房主和裝修公司成被告

新房裝修本是一件高興的事,可是家住高新區的趙女士卻很鬧心:新房沒裝完,自己卻被告上了法院,裝修公司也跟著喊冤。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暖氣跑水造成電梯受損

2017年8月份,趙女士與一家裝修公司簽訂了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書,約定該家公司為趙女士裝修新房。

2017年9月,小區物業找到趙女士,說她家屋裡的暖氣跑水了,把電梯給泡了。趙女士隨後聯繫了裝修公司,這才得知,暖氣跑水的原因是物業試水。趙女士並不知道物業試水的消息,沒有及時關閉暖氣閥門,自己家被水淹了不說,還把該單元的電梯及監控設備泡了。

事後,物業為了讓電梯正常運行,先行承擔了所有維修費用。待電梯維修好後,物業要求趙女士承擔賠償責任。

趙女士認為,暖氣跑水是在裝修期間發生的,理應由裝修公司承擔責任,但裝修公司認為,物業試水之前應該告知,所以他們沒有賠償義務。為此,三方僵持不下。

後來,物業公司經過深入調查,確認暖氣跑水發生在裝修公司為趙女士裝修期間,趙女士應與裝修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將雙方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電梯維修費近2萬元。

房主和裝修公司一起成被告

庭審中,物業公司訴稱,因原告趙女士裝修房屋時,未安裝暖氣且未關閉閥門造成跑水,將該樓的電梯浸泡,電梯及監控等設備受損,他們認為,趙女士應與裝修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趙女士辯稱,她將室內裝修工程包給裝修公司,跑水應由該裝修公司賠償,並且原告拆卸電梯時並沒有通知被告,他們並不瞭解當時的情況。

被告裝修公司辯稱,自己與趙女士簽訂了裝修合同,是在裝修期間跑的水,但不確定是否浸泡了電梯,且原告試水時沒有通知被告,原告也有責任。原告維修電梯時被告並沒在現場,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認可。

針對裝修公司提出的沒有告知業主的情況,物業出示了照片,證明已在物業服務中心公示欄中公示,向全體業主通知9月10日開始試水,該公示符合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

裝修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三方各說各的理,那麼法院到底如何判決呢?

經審理,法院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裝修公司在裝修過程中造成暖氣跑水,致使原告負有管理責任的電梯及監控設備損壞,原告為此支付了維修費用。因此,被告裝修公司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損失共計15000元,被告裝修公司應予賠償;對於超出的部分損失,因證據不足,故不予支持。

關於原告主張被告趙女士應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因裝修公司具有從事室內裝修的相應資質,原告未能舉出證據證明趙女士在選任或指示裝修公司的過程中存在過錯,故對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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