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存款屬於銀行資產,銀行過錯導致被盜,應由銀行追討&擔責

【實務問題】

儲戶在銀行的存款,是儲戶還是銀行資產?被盜如何分擔責任?

【結論綜述】

貨幣在法律上屬於種類物,儲戶將其資金存入銀行之後,該資金即轉化為銀行的銀行資金,儲戶對銀行享有的是基於儲蓄合同的合同債權,銀行有義務根據合同保障資金安全,並確保儲戶可以根據合同支取。如銀行過錯導致賬戶資金被盜,銀行仍應當對儲戶承擔資金支付義務。當然,如儲戶自身對於資金被盜取存在一定過錯,應當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責任。

你的存款屬於銀行資產,銀行過錯導致被盜,應由銀行追討&擔責

【司法裁判】

申訴人邢臺縣順鑫貿易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平湖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抗訴審理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抗字第43號】

本院經審理認為:本院經審理認為,順鑫公司經與平湖支行協商一致,在平湖支行開設賬戶用於轉賬,雙方關於儲蓄存款的意思表示真實,順鑫公司與平湖支行之間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係,該合同合法有效。爾後,案外人李甲從他人賬戶中轉賬300萬元存入順鑫公司的賬戶中,該筆款項應該視為順鑫公司在平湖支行的存款,而不是李甲個人在平湖支行的存款。本案為儲蓄存款合同糾紛,儲蓄存款合同的雙方分別是順鑫公司與平湖支行……

順鑫公司在平湖支行開立賬戶時雙方約定的存款支取方式為憑順鑫公司的預留印鑑支取,順鑫公司的預留印鑑是順鑫公司提取存款的唯一憑據,所以,平湖支行在支取順鑫公司存款時,負有嚴格審查取款人所持印鑑的真偽、確保存款憑真實印鑑支取的義務。由於平湖支行對銀行資金疏於管理,未認真審核苗某某偽造並使用的順鑫公司印鑑與順鑫公司預留的印鑑是否相符,致使苗某某利用偽造的順鑫公司儲戶印鑑,騙取順鑫公司賬戶中的銀行存款309.78萬元。平湖支行在履行儲蓄存款合同中未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沒有認真審查苗某某使用的印鑑真偽,是順鑫公司賬戶上的存款被苗某某轉走的直接原因……

貨幣在法律上屬於種類物,順鑫公司將其資金存入平湖支行之後,該資金即轉化為平湖支行的銀行資金,苗某某利用偽造的順鑫公司儲戶印鑑,將順鑫公司賬戶中的銀行存款轉出,其詐騙的對象是平湖支行而非順鑫公司,侵害的是平湖支行的銀行資金而非順鑫公司的財產。所以,儘管苗某某騙取了順鑫公司賬戶中的銀行存款,平湖支行仍應按約定向順鑫公司兌付存款本息,而不能以順鑫公司的銀行存款被苗某某騙取為由拒絕兌付……

順鑫公司對其銀行存款被苗某某騙取雖然沒有責任,但順鑫公司在開立賬戶時即開通了建設銀行95533手機短信查詢服務,在賬戶上的存款被他人轉走之時就應該知道,而且,苗某某將順鑫公司存款300萬元轉走後不久即告訴了李甲,順鑫公司在知道其賬戶上的存款被他人不法支取之後,作為儲蓄存款合同關係的相對方,應該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通知平湖支行,以使平湖支行能夠及時採取措施追回被騙款項,但順鑫公司對其存款被他人轉走持放任態度,既未向公安機關報案,也未及時通知平湖支行,順鑫公司的這一放任行為客觀上使平湖支行失去了第一時間向苗某某追回被騙款項的機會,致使平湖支行的銀行資金損失進一步擴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順鑫公司應該對銀行資金損失的擴大承擔相應的責任,不得就擴大部分的損失要求平湖支行承擔兌付責任。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根據順鑫公司對損失擴大的過錯,認定其對存款本息自行承擔20﹪的責任,符合本案的客觀實際,本院酌定因順鑫公司未採取必要措施致使平湖支行的銀行資金損失擴大的部分為順鑫公司銀行存款本息的20﹪,就該部分損失,順鑫公司不得要求平湖支行承擔責任。二審判決認定順鑫公司與平湖支行對順鑫公司的存款損失存在同等過錯,忽略了順鑫公司存款損失的根本原因在於平湖支行未審核出苗某某所持印鑑的真偽,不當加重了順鑫公司對存款損失擴大的責任,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對順鑫公司的存款被他人非法轉取的責任認定不妥……判決如下:一、撤銷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二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及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衡中法民二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平湖支行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邢臺縣順鑫貿易有限公司儲蓄存款本金309.78萬元的80%即247.824萬元及利息(247.824萬元利息從2008年3月6日起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計算); 三、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平湖支行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邢臺縣順鑫貿易有限公司的各項損失8929元的80%即7143.20元;四、駁回邢臺縣順鑫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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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合同法》(1999年)

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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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建議】

上述最高院案例中,二審湖南高院認為雙方存在同等過錯,最高院認為,銀行負有嚴格審查取款人所持印鑑的真偽、確保存款憑真實印鑑支取的義務。由於平湖支行對銀行資金疏於管理,未認真審核苗某某偽造並使用的順鑫公司印鑑與順鑫公司預留的印鑑是否相符,致使苗某某利用偽造的順鑫公司儲戶印鑑,騙取順鑫公司賬戶中的銀行存款。平湖支行在履行儲蓄存款合同中未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沒有認真審查苗某某使用的印鑑真偽,是順鑫公司賬戶上的存款被苗某某轉走的直接原因。儲戶未及時通知銀行和公安機關,導致銀行喪失了第一時間向苗某某追回被騙款項的機會,致使平湖支行的銀行資金損失進一步擴大,最終最高院認定儲戶對存款本息自行承擔20﹪的責任,湖南高院判決不當加重了順鑫公司對存款損失擴大的責任。

儲戶和銀行訂立儲蓄合同,雙方成立債權債務關係,儲戶將資金存入銀行,該資金即為銀行資產。銀行應當按照合同履行義務,保障儲戶可以及時行使債權權利。如儲戶財產被盜,雙方需要釐清過錯和責任。本案中,如銀行對預留印鑑進行比對,則可避免賬戶資金被盜,不會發生損失,也無所謂雙方責任的問題。對於儲戶而言,如賬戶資金出現異動,應當及時通知銀行,避免被判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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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頭條號或者“法旅無疆”(“LawWithoutWalls”)WeChat公眾號可見上述文章。部分圖片為作者拍攝的北京植物園景色,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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