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业主卖房想毁约加价22万?法院:赔偿123万元!

今日,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公示2018年第三季度行业纠纷与投诉,其中有两则案例,业主均因房价上涨而反价毁约。

荔湾一个业主因反价欲毁约,被判需双倍返还定金88万与房屋升值部分35万,合计123万元;而另一则案例中,业主经协会协调后,同意私下协商解决。

此外,还有一则案例,因中介未经业主许可私自“推盘”,造成买方损失。

荔湾业主卖房想毁约加价22万?法院:赔偿123万元!

买房路上堪比取西经,九九八十一难层出不穷。来看看案例,或许我们能从中获取些许经验。

1、业主反价22万?法院判违约需赔123万

业主反价22万,协商不成诉买家违约

2016年12月,业主李某经中介公司促成,就其位于荔湾区某物业与买家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售价220万元。

因当时房屋未满两年,双方约定至2017年7月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方依约支付购房定金66万元。合同签订后,买方要求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下称网签合同),但业主以户口未迁出为由,拖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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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17年5月,买方向业主提出配合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但这段时间该物业市场价格上涨,业主表示买家应增加购房款22万元,弥补其损失。

经过多次协商,买方不接受业主的加价。

2017年7月,业主李某向荔湾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22万元。

法院一审:业主毁约无据,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买方未能办理按揭手续的原因在于业主未配合办理所致,故业主李某以陈某未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构成违约为由,向陈某发出解除合同的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未达到合同解除的条件,李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据。

另,买方反诉要求业主李某赔偿双倍定金,并赔偿该房屋升值损失8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存在屡次以迁出涉案房屋原业主户口为由一直未配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行为,并因此造成双方就涉案房屋的交易未能继续履行,李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分析:

业主需双倍返还定金88万+房屋升值部分35万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法律规定定金在合同总标的额20%内适用定金罚则。故,对于买家陈某主张业主李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合情合理予以支持,返还金额为88万。

另陈某在诉讼时对于房屋升值进行评估,认为房价的上涨导致其需要多付50万,有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经法院审议酌情判定,李某赔偿陈某房屋升值部分损失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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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番下来,意味着,业主需赔偿123万元。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对此提醒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时,消费者需注意明确约定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作为业主也不应因为楼价上涨而随便违约,要尊重合约精神。

要知道,有时候违约所承担的违约责任成本要比楼价的上涨要高得多。

2、经纪人未获委托推盘?买方可索取赔偿

和业主未面对面签合同

2016年张某经A中介公司看房,看中一套位于海珠区某物业(下称:该物业),当天签订了《购房要约发出委托书》以127万购买该物业。

由于经纪人高某表示,业主在澳门不方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下称:合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由经纪人高某转交业主签名确认。

隔天,高某把卖家已签署的合同原件和定金收据交付张某,同时签订了《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

一周后,张某收到高某的电话被告知卖家提出不再出售该物业要求解除合同,但愿意赔偿违约金。

张某考虑后回复经纪人高某,同意卖方提出的要求,并多次催促经纪人高某约业主见面签订解除协议,但高某每次都以卖家没有时间为由,未能安排买卖双方签订解除协议及商讨赔偿违约事宜。

几个月过去了,张某仍未与业主签订解除协议,也未收到业主的违约金,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

伪造合同签名?经纪人竟未经同意私自放盘

在诉讼过程中卖方提出司法鉴定的请求,要求鉴定合同和定金收据的签名是伪造的,其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从未在A中介公司放盘出售该物业,也从未收取张某的1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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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经纪人存在未依法查验业主的身份和权限的情况,协会按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对经纪人高某的上述行为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对于中介公司的管理过失发出整改通知。

案件分析:

买方可通过司法途径向经纪人高某索偿

根据《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中介公司经纪人对于合同上卖家的签名负有审核义务,该司及其经纪人应当在卖方签订合同时,应对卖方身份及处分权限履行谨慎审查义务,要求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

本案中经纪人高某,在未获得卖方的委托,对该物业进行“推盘”介绍给张某,涉嫌违反规定。在此过程中,A中介公司存在对经纪人高某的管理过失,因经纪人不当的执业行为造成买方损失。

对此,买方可通过司法途径向经纪人高某索偿。

建议:查看卖方材料,面对面签订合同

中介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卖方的处分权问题,除了通过中介公司核实外,也可以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材料进行查看,如不动产权证、查册表、涉及共有产权的,还应提供其他业主的公证授权或其他同意出售证明。

尽量在买卖双方所有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签订合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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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当事人提供的各种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委托书等,一定要通过面签、公证等方式确认其签名的真实性; 复印件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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