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丨下架、約談、舉報,一場相互保們引發的思考

上線滿月,支付寶的相互保用戶近2000萬。

以更優惠的條件、更低的門檻迅速跟進的京東互保隨即啟動灰度測試,一場撲面而來的互聯網+相互保險席捲而來。

詭異的是,京東互保上線第二天即遭遇下架,隨後舉報、下架、約談等傳聞不脛而走,撲朔迷離。

初生中國的相互保險正在承受不可預知的輿論風向。相比互聯網巨浪式的傳播運作節奏,保險聲音稀少,多非黑即白的單調論。

於是乎,出現了更多的聲音:涉及相互保險、互聯網保險之規則、保險法、傳統保險精算運營及與創新之間的博弈與平衡,甚至逐漸引發行業對於互聯網保險、相互保險、中國保險業的審視。

1.舉報、約談還是被下架?

舉報,誰舉報?一個吸睛的字眼,足以給這本就熱鬧的事件再添幾分雲譎波詭。

同業對手,還是傳統保險公司。輿論的風頭似乎指向了傳統險企,原因也不外乎巨大的營銷噱頭下看起來極為便宜的保費動了重疾險的蛋糕。

當0.1元的分攤、30萬的保額和數千元、甚至捆綁後上萬元的涵重疾險的個險渠道保險計劃間的取捨,易辨別。

加之硬轉型當前,健康險崛起中,重疾險是兵家必爭之地。聯想2019開門紅在即,2018年的暗淡後,新一年的開門紅蘊意自顯。如此推測,舉報似乎順理成章。

事實上,真的如此?套用一傳統保險公司人士的話,“什麼屎盆子都往傳統公司身上扣”,隨後他又補充了一句“說多了,怕拍磚”。

這似乎和之前情況有些類似,相互保們的事件上,保險的聲音並不多。

至於這一次的下架或者說約談的原因到底是舉報導致,還是監管主動叫停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從監管的角度看,相互保們確實存在問題。

2.相互保們是相互保險嗎?

這看似搞笑的問題,應是個嚴肅的話題。

無論是支付寶的相互保,還是京東的互保皆不是真正的相互保險。

這一點體現在相互保們的承保流程上。

以相互保為例,先看投保人,相互保的投保人是芝麻信用650分以上的支付寶使用者。

再看信美人壽和螞蟻金服的合作流程,是與旗下的支付寶平臺、保險代理公司合作,這是一個傳統意義上的團險保單。而那些投保的芝麻信用650分以上的支付寶使用者則是傳統意義上的投保單位的成員。

看2015年出臺的《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對相互保險的定義是:

具有同質風險保障需求的單位或個人,通過訂立合同成為會員,並繳納保費形成互助基金,由該基金對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其中,相互保險的監管試行辦法也規定了什麼是相互保險組織會員:

相互保險組織會員是指承認並遵守相互保險組織章程並向其投保的單位或個人。

相互保險組織會員權利如下:

1)參加會員(代表)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參與該組織民主管理的權利;

2)按照章程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盈餘的權利;

3)按照合同約定享受該組織提供的保險及相關服務的權利;

4)對該組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及監督權;

5)查閱組織章程、會員(代表)大會記錄、董(理)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的權利;

6)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以上監管規定推測,相互保險組織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該是同一個人,但相互保們的投保人是流量平臺,而是這個平臺上的投保者,非同一個人。

如此,也就並不具備相互保險組織保單持有人所具有的全部權利義務。如果有似乎也只是所在的流量平臺有。如果是團險保單,那麼將僅有一票表決權,投保人對承保的相互保險公司的影響幾乎為零。

對於消費者而言,什麼性質的保險並不重要,相互保險也好、團險也罷只要得到真正的實惠就好,但這對規則制定者、市場上的玩家而言很重要。

為什麼,因為相互保險組織的底線就是“會員”或者說是投保人,會員共有、共享、共治理是之信條。

也影響跟進者的打法。

3.互助類平臺+商業壽險公司的組合是否也可行?

這部分牽連另一個問題:如果上述團險保單成立,那麼擁有代理牌照的互助類平臺+商業壽險公司的組合是否可行?

這一次相互保們衝擊最大的一個群體就是互助平臺。畢竟相對於大型互聯網流量平臺和相互保險的組合,一曲相互保險足以吸引更多互助類平臺的用戶,一個月近2000萬的用戶量也在訴說著這類用戶的市場體量不容小覷。

事實上,無論是盛行的大病眾籌,亦或用戶量頗大的互助平臺,皆以保險一線之隔。早年它們亦是以“保險”之名獲客。如今依舊有意為之的“保障”與“保險”的擦邊球行徑,高效的獲客手法背後,是數輪、數億風險投資的資本加持。

這也遍佈監管、行業之擔憂。

有對這類魚龍混雜平臺的風險管控能力、治理結構薄弱的擔憂,也有對之與持牌金融領域間有意模糊概念的擔憂。

眾籌、互助與保險傻傻分不清楚中,幾元、十幾元眾籌、互助金或許對普通消費者無關痛癢,但他背後是對一個行業的信任度。

當然,站在監管的角度最大的擔憂是行業的失序。

4.是否有違現行團險規定?

這或許是監管的第一重挑戰,如果是團險是否違背了現行的團險監管文件。

根據原保監會 2015 年度關於團險的監管文件《關於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5〕14 號),可投保團體保險的特定團體的定義如下:

特定團體是指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其他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

特定團體屬於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投保人應為該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特定團體屬於其他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團體中的自然人。

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在合同簽發時不得少於 3 人,特定團體成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為被保險人。

這也進一步解釋了相互保們的參與者們可以為父母、配偶等投保,且符合核保相對寬鬆、健康告知簡單的團險特點。

原因,相比個人保險產品的健康告知,團險相對更簡單,往往僅有三四個問題。

但“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是團險投保人的一個先決條件。從理論上說,任何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都可以購買團體保險。

顯然相互保們的參與者的目的是為了那份看起來不錯的保障。

這對團險的定義提出了挑戰,站在傳統的角度看團險的特定團體的定義無可厚非。

互聯網的時代,越來越多的新事物的出現正在顛覆我們的認知,互聯網各大平臺聚集的人群,是否可以理解為一種新的團體,對之團險又該如何處理?

5.繳費後置的爭議與創新?

相互保們的繳費後置,無疑是對當前保險運營模式的一種顛覆或者說創新。原因,當前保險產品都是繳費前置,先加入享受保障後再掏錢。相對於沒有實體的保險產品而言,繳費後置或許有助於解決消費者對保險的認知。

事實上,這是一種保險復古行為,亦是相互保險的發跡點。由於那時的保險組織形式沒有精算技術支撐只能事後分攤損失。

現代保險與古代保險不同的地方在於:現代保險是基於大數法則、精算技術實現了事前的風險分散,穩定了投保人預期。

即投保人需要承擔的風險是明確的,這也就是這一次相互保備受詬病所在--沒有給出繳費上限,進而造成了理論上的投保人需要承擔的風險存不確定性。

這或許也反應了互聯網巨頭們依舊缺乏保險風險數據的現實,風險數據的積累無疑又是大型保險公司的底蘊所在,事關產品定價、經營利潤。

這種大用戶量的平臺一旦運轉數年後,勢必會形成自己的涉及疾病發生、理賠情況等的用戶健康畫像。擁有更多維度和更具質量的風險數據後,互聯網+保險才會誕生更多的可能與商業價值。

這就解釋了另一個備受爭議的地方——10%的管理費。

相互保們的理賠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無關,也不涉及職業道德、最大誠信等商業保險經營最為關心的問題,而是與所有參保者是否能夠在合同約定事件發生時足額交付分攤的費用有關。

這種保險責任主體轉換的做法,是否顛覆了我們熟悉的傳統保險作業模式。或者我們把這種行為理解為參保者委託支付寶平臺向保險公司購買了一種管理服務。

沒有足夠的風險數據的情況下,這種商業做法頗有股新意。

至於10%的管理費能否覆蓋經營成本,不是本文關注的重點,即便高於普通團險的利潤,也只是個商業選擇的問題。

存在的問題是,繳費後置的做法似乎有違《保險法》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是否可理解為,保險合同簽訂、繳費後方可執行保險責任,這需要監管的進一步解釋。

6.相互保險是否受到《保險法》及監管商業保險公司規定約束?

從相互保們到相互保險,又是一個嚴肅的話題。相互保險是否受《保險法》及監管商業保險公司的規定約束?

關於相互保險的監管規定,目前僅能找到2015年的《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試行辦法的三大原則之一是總體趨同。

相互保險與股份制保險之間的本質區別在於所有制和治理方式不同,而在日常經營和業務規則等方面沒有明顯差別,世界各國對兩者的業務監管也基本保持一致。因此,《試行辦法》基本遵循了現有的監管框架,在業務監管上採取與股份制公司基本趨同的規則。

這一規定也明確提出:

只是開展相互保險監管的統領性、基礎性文件,更多體現的是相互保險監管的主要原則和核心理念,接下來還將進一步在組織治理、信息披露、章程制定、償付能力、分支機構以及風險處置等方面制定配套細則,逐步構建一套完整、系統的相互保險監管制度體系。

對比商業保險公司和相互保險組織的開業批文發現,處於試點期的相互保險公司監管更為謹慎。

某股份制壽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

普通型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分紅型保險、萬能型保險;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保險資金運用業務;中國保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某相互人壽保險社的業務範圍為:

普通型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其中,會員產品保費收入佔全部保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於80%。

少了分紅型保險、萬能型保險等投資型險種。

7.迴歸原點的相互保們帶給行業最大的價值?

拋開監管的條框,這是需要審視的問題。

中國保險業發展至今日,成績斐然。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保險國、35年年均49%的壽險保費增速及一批世界500強級險企的出現……

成績之後,關於中國保險業粗放發展、人海戰術、“三高一低”、“銷售導向”的問題也是一籮筐。

2018年的壽險前海十月峰會上,有保監監管高層直接點出了保險的問題:

過去的發展方式是一種高消耗、高成本的發展方式,行業顯性成本居高不下,資源配置效率較低、公司人員成本高、管理運營成本高、銷售費用高的現象比較普遍。

同樣影響了保險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行業和社會也為隱性成本付出代價。

“發展方式與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存在的差距”的未來判斷中,這種模式黔驢技窮,或者說不再適應科技的時代。

且不提這種粗放模式中,中國保險業也付出了巨大的代價。資本投資回報率整體偏低、利潤薄之外,是對行業形象的犧牲。

回到相互保或者說互聯網保險的領域,粗放的發展模式下,價格競爭幾乎是唯一的競爭手段。

運營費用居高難下,自然拉高了保險價格,加之畸形的代理人制度及理財為主業的“賣方市場“的存在,銷售誤導帶來的群體性事件持續困擾中國壽險業,甚至曾驚動高層。

高保額、低保費、免賠額、增值服務的升級演進中,互聯網保險極大驗證了消費者對保險保障功能的渴求,起到了巨大的保險消費者教育作用。

這對於保險市場是利好,尤其是在中國保險迴歸的背景下,互聯網保險的新技術應用、基於本質、回到原點的思路值得研究,也是傳統保險公司需要補課的地方。

8.互聯網保險將中國保險帶向何方?

高保額、低保費的互聯網保險似乎正在把保險似乎正在保險昔日“昂貴“的保險帶向另一個極端--便宜甚至是廉價的方向(希望不是錯覺)。

這也是互聯網保險的爆點,加之大流量平臺和嫻熟的互聯網式營銷的推波助瀾,終是塑造了互聯網保險時代。

相對監管規定的突破及備受詬病的“不確定”等風險,這也是互聯網保險最大的問題。

噱頭式營銷的背後是持續走高的互聯網保險投訴。客戶投訴量與之保費規模嚴重不相符,歷經個險渠道多年銷售誤導的傷害,保險行業已經不能承受體量更大的互聯網時代的信譽損失。

大量噱頭式營銷的背後,消費者記住得更多的是百萬的保額、一毛錢的保費,而不是健康告知中的條款、一萬元的免賠額,及不確定的分攤上限。

這背後是網紅產品“30%的賠付率、40%的手續費、60%的拒賠率”的吐槽,是甩包消費者的行為,是對互聯網保險進入傳統保險行業熟悉賽道的擔憂--幾乎難見價格競爭外的策略手段。

9.中國相互保險的未來?

“相互保”引發社會對相互保險的空前關注,相互保險真的是拯救行業的良方嗎?換一個問法,現代保險業的主流為何是股份制公司,而不是相互保險公司?

這需要從相互保險的全球發展及中國歷史說起。

1756年英國出現的公平保險公司以及1778年德國漢堡地區出現的Hamburgische AllgemEine Versorgungs-Arstalt,通常被認為是現代相互保險公司形態的起源。

歷經一個多世紀的發展,相互保險公司這種帶有社會互助互利色彩的組織形式逐漸得到社會公眾更多的認同,20世紀上半葉一度出現股份保險公司轉製為相互保險公司現象。

20世紀末逐漸式微。90年代後期以來,國際上出現了非相互化浪潮,許多大型相互保險公司轉製為股份制的保險公司。

後人總結的原因:

20世紀是資本市場發展的時期,但資本市場迅速提供籌集資金幫助企業擴大規模的優勢,只有投資人所有的保險公司才能享受。

因此,早在20世紀前半葉的股份保險公司的相互化潮流中,也有相當一部分相互保險公司逆潮流而動,轉化為股份公司,以增加融資渠道和分散投資的機會。

20世紀後半葉,由於經濟的全球化,金融業的全球化競爭尤其激烈,導致保險公司擴大規模的動機更加強烈,成為90年代非相互化熱潮背後的主要推動力量。

但也有觀點認為:相互保險的勢微也可以從公司治理、企業管理理論中找到答案。現代市場中,企業經營更多的需要考慮成本、效率、激勵等系列問題。

甚至有人給出模擬的極端案例:如果有一天公司盈利很多,是不是可以限制管理層之外的人投保,公司是不是就是管理層的了

保險作為高壁壘嚴監管的行業,還需要考慮監管、合規、穩定等外部因素。

再看中國的相互保險出現時間,可追溯至2014年的《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新國十條)提出“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險”。

一年後的2015年中,國務院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進一步明確“加快發展相互保險等新業務”。

2016年4月,國務院正式批准同意開展相互保險社試點並進行工商登記註冊。

兩個月後,眾惠財產、匯友建工和信美人壽等三家相互保險社的籌建申請獲批。

梳理批籌邏輯,一句話“國際傳統、主流的保險組織形式即將在我國開啟新一輪實踐探索,我國多層次保險市場體系建設邁出了全新步伐。

這裡解釋了為何西方市場逐漸勢微的相互保險,出現在中國。留下一個疑問,中國相互保險的角色定位?

這一點原保監會高層2015年底的一次講話中提及:堅持差異化發展,形成各類市場主體優勢互補、相互促進的良好局面。

著重補短板,發揮相互保險互助共濟、風險保障程度高的特點,集中發展人民群眾亟需的保障類險種;著重填空白,與股份制保險進行錯位競爭;

與現有市場主體相互促進,相互補充,加強雙方在經營管理、產品開發、技術和客戶等方面的合作。

並對相互保險提出:

要緊密結合人民群眾實際保險需求,開發便捷、實惠,具有相互特色的保險產品,提高保險服務的覆蓋面、可得性和滿意度。

著眼於經濟新常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企業等新興市場主體和“三農”領域等薄弱環節的保險服務力度;

著眼於惠民生,加大對中低收入人群和其他弱勢群體的保險服務力度,讓更多群眾享受到惠而不費的優質保險服務。

定位和方向有了,但面對中國之國情,相互保險該以何種方式發展,又該如何規範經營,使之與股份制保險公司互為補充?

不同於往昔與西方成熟的保險市場,還在初級階段的中國保險市場正在迴歸的路上,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技術的迭代將會被寄予更多。

規則制定者與市場經營主體的創新之間,終是繞不過去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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