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男子向同小区业主的汽车油箱倒水?结果被判刑了!

因怀疑他人投诉自己,男子竟然“使坏”报复?最后,他不仅自尝苦果,赔偿了他人20万元,还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刑。

案情回顾:

李某与彭某为同小区的业主。因怀疑彭某曾到物业管理公司投诉过自己,李某遂于2018年3月14日、3月27日、4月24日先后三次在小区的地下停车场,用自己的奥迪车钥匙撬开彭某停放在车位上的一辆白色保时捷汽车的油箱盖,并向油箱内倒入矿泉水,致使彭某的车辆受损。经鉴定,彭某的车辆三次损失共价值人民币101855元。2018年5月15日,民警在小区车库门口抓获李某。5月22日,李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彭某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2018年9月28日,公诉机关以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对此,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018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他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禅法君寄语:

本案被告人因怀疑被投诉,遂起报复之心,向别人汽车油箱倒水,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侵犯财产罪的具体罪名之一,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数额较大的实际损害后果,因此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禅法君提醒,在日常生活中,若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要心平气和地采取合法手段解决,多与对方进行沟通,不能因为怀疑而做出任何报复行为,更不能冲动地损坏他人财物进行“惩戒”。否则,吃亏的终将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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