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後返家不慎墜亡 法官:共同飲酒者視情擔責

當下,不少場合讓酒場成了戰場,先敬酒,再勸酒,最後變成灌酒。這也導致過量飲酒或不良飲酒習俗造成人身傷亡的報道不斷出現在各地報端,因飲酒產生的民事賠償案件更是有上升的趨勢。近日,仙遊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共同飲酒者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導致飲酒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2017年10月26日晚上10時許,劉某用微信約姜某到一家燒烤吧喝酒,與姜某喝了一瓶半(姜某約喝了一瓶)葡萄酒後,倆人又前往一家KTV喝酒。在喝酒的過程中,姜某因飲酒過量摔倒並導致鼻子碰傷流血。10月27日凌晨2時許,姜某在回自己的出租房時,因醉酒誤入前一棟樓第四層(未裝修),在南側窗口不慎墜樓身亡。

經審理,辦案法官認為,姜某作為成年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飲酒過量可能導致的後果,卻在飲酒過程中沒有控制和約束自己且在自己已經喝下大量葡萄酒後,不注意休息,仍與劉某前往KTV喝酒,故其應對自己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劉某主動邀請姜某一同飲酒,本身並無過錯,但在姜某出現醉酒狀態時,作為組織者應負有對姜某予以安全護送至其住處並盡合理照顧的義務。發生姜某墜樓死亡事件,劉某顯然未盡相應義務,故其應承擔20%的責任,其他人員因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姜某飲酒直至死亡這一過程中存在勸酒等過錯行為,則無需對姜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酒作為一種交際媒介,在迎賓送客、聚朋會友、傳遞友情方面,確實發揮了作用。但過量飲酒對人體的傷害也是巨大的。在此,勸誡組局喝酒的人:在喝酒的過程,喝酒者自己要注意安全,一同飲酒者也負有對他人的注意、關照的義務與責任。作為酒局的組織者更應該做到善始善終,確保參加酒局上每個人的安全。

當然,法院認定公民的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不能泛化,同桌一起喝酒者會承擔適當責任,但做到以下4點,則酒友不承擔責任:

1、不強迫性勸酒,無論什麼場合,什麼情況,對方什麼身體狀況,均是不勸酒,隨意最好;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勸對方不飲酒或者如對方自願要喝,要做到勸阻少飲,盡到提醒和照顧義務;

3、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對於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應當預見到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發生的可能。因此,清醒酒友應當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避免擔責。

(本報記者 陳琦 通訊員 林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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