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男子獲刑2年!故事的開頭竟是開摩托車狹路相逢不避讓

湛江晚報 2018-11-08 17:31

因車輛避讓問題發生糾紛,吳川一被告人結夥持械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日前,吳川市人民法院審結該案,被告人李某甲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出生,小學文化,吳川人。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7年6月6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當天被吳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執行逮捕。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凌晨1時許,被害人李A駕駛G牌號小汽車在吳川市長岐鎮路段行駛時,與駕駛摩托車同向行駛的被告人李某甲因車輛避讓問題發生糾紛。隨後,李某甲駕駛摩托車追趕李A的小汽車至一間小賣部後將李A的小汽車逼停,雙方為此發生爭吵,後李某甲用摩托車防盜鎖將李A粵G牌號小汽車後擋風玻璃等位置打爛,李某甲母親吳某到場阻勸李某甲,李A駕駛其小汽車離開現場。

李A駕駛小汽車回到長岐某村的小賣部後,李某甲又打電話叫來二十多名蒙面男青年駕駛摩托車趕到該小賣部找到李A,李某甲等人持械恐嚇李A及現場人員,並持木棍、防盜鎖等工具毆打李A,後李某甲等人又將李A挾持上自己的摩托車往樟鋪鎮方向行駛,並繼續在摩托車上毆打李A,後被李某甲的舅父追趕上將李A救下。

經吳川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李A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經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李A粵G牌號小汽車被損壞部分值款2976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甲無視國家法律,隨意毀壞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又結夥持械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級,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案發後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能當庭自願認罪,是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以犯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李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三年。經查,綜合考慮被告人李某甲隨意毀壞他人財物及結夥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的情節,以及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的量刑情節,公訴機關上述量刑建議過重,法院依法作適當調整。根據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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