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沒牽好繩致狗傷人,狗主人賠了6000多元

年近六十的廣州街坊阿偉在廣場散步時,被一隻沒有牽狗繩的狗攻擊並咬傷。因賠償費用協商不成,阿偉將狗主人一紙訴狀告上法院。

據阿偉回憶,去年8月21日0時30分許,他散步到廣州市花都區迎賓大道花都廣場時,一隻狗突然掙脫繩子並攻擊他,阿偉受到驚嚇、躲閃不及,被黑熊犬咬傷左側腰部。狗主人阿民隨後陪同阿偉去醫院治療,並支付了入院治療費368.42元,之後的治療費用拒絕支付。此後,阿偉稱他經常出現頭暈頭痛等症狀,多次電話聯繫協商,阿民都未接電話。

阿民辯稱,事發時他坐在花叢拐角的路基位置看手機,狗繩坐在屁股下面,狗突然跑出去後,他才抬頭看到狗咬到阿偉的左側腰部了,當時傷口沒有流血,就診後,阿偉同意不打免疫球蛋白。第二天,阿民致電阿偉稱他同事被狗咬破手指都獲賠8000元,希望去打免疫球蛋白,兩人協商無效,阿偉便報警。派出所調解未成功。

阿偉要求阿民賠償醫藥費、交通費、誤工費、營養費、傷殘補償金以及精神損失費等合計損失16950.14元,並支付治療後的全身檢查費用8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亡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阿偉被阿民飼養的狗咬傷,阿民作為動物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阿偉索償的損失應以法律規定及其提供的合法有效證據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並參照廣東省2017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

最終,法院判決阿民賠償醫療費1849.88元、交通費98.5元、誤工費3600元、營養費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共計六千餘元。阿偉要求支付治療後的全身檢查費用800元,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文: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章程 通訊員 寧宇廣州參考·廣州日報編輯 張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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