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去世時沒有子女,兒媳有權繼承公公婆婆的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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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問題在我國《繼承法》當中就有明確的規定,《繼承法》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就是說在被繼承人沒有遺囑、遺贈發生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可以繼承遺產。

這裡面最重要的就是如何認定“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中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所以有沒有權利繼承先要看公公婆婆有沒有立下遺囑、遺贈,沒有的情況下兒媳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是由繼承權的,如果公公婆婆立有遺囑或遺贈那麼是否有繼承權還要看公公婆婆在具體的遺囑、遺贈當中如何處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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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這個問題中的措辭是有法律漏洞的,為什麼這麼說?下面詳細分析:

第一, 我們必須明確,兒媳和公公婆婆之間是姻親關係,他們完全是因為兒子的存在,才成為家人。因此,當兒子去世了,兒媳和公婆的姻親關係也就不存在了,不是家人了。問題中的兒媳,嚴格來說,要說成“前兒媳”。

第二, 《憲法》和《民法總則》中都規定婚姻和家庭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相互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可見,兒媳和婆婆雖然沒有血緣關係,但是,因為婚姻關係的存在,她們互為家庭成員,彼此之間地位平等,並應當相互幫助,相互關照。

第二, 而當兒子去世,兒媳和公婆之間的親屬關係也就隨之解除。但是,通常情況下,因為曾經是一家人,他們不可能變成完全的陌生人。如果喪偶兒媳或女婿對前公婆或岳父母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或者提供了主要的生活經濟來源,給老人以生活扶助的,那麼,他們仍然享有繼承前公婆或岳父母遺產的權利。這是我國法律倡導尊老養老的傳統文明的具體體現,也是鼓勵現代社會文明的舉措。

第三, 現實中,的確有很多代替自己過世的配偶,履行贍養義務的前兒媳或前女婿,他們的舉動都受到老人和社會的認可和讚揚。他們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參與老人的遺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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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認為,如果兒媳能夠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則有權以第一繼承人的身份繼承公婆的遺產。

1、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法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由此可見,兒媳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

2,兒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必須符合繼承法所規定的條件。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喪偶兒媳如果要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繼承公婆遺產的,必須在喪偶後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

3、如果兒媳在喪偶後能夠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即便改嫁,也不影響其存為公婆第一順序繼承人身份的確定。在現實生活中,兒媳喪偶後改嫁的可能性較大,但是,基於之前的親情關係,喪偶兒媳對原公婆盡贍養義務的也不乏其人。因此,只要喪偶後對公婆盡了贍養義務的,即便改嫁了,也有權以第順序繼承人的身份繼承原公婆的遺產。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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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婆死者生前立有遺囑指定遺產由兒媳繼承的,兒媳享有繼承權。若公、婆的父母為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遺囑未為他們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依據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應認定該遺囑無效,遺產按照法定繼承原則分割。

如果公、婆生前未立遺囑的,遺產由他們法定繼承人繼承,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兒媳不是法定繼承人,無權繼承公、婆的財產。如果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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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方式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有遺囑繼承、遺贈和法定繼承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遺囑、遺贈繼承

若公公婆婆有遺囑或遺贈,則按照其遺囑或遺贈進行繼承。

在遺囑的效力問題上,根據我國繼承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同形式的遺囑以經過公證的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

法定繼承

公公婆婆沒有遺囑或遺贈,則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繼承。

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有配偶、子女、父母。

《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因此,丈夫離世後,兒媳在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後,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公公婆婆的遺產。

主要贍養義務的認定

最高法關於主要贍養義務的認定標準為,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

在實踐中,主要是從以下方面看:

1.對老人進行經濟上的扶助和撫養;

2.對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和供養;

3.對老人的贍養是具有長期性、經常性和穩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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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兒子去世,且無子女,兒媳有沒有權力繼承公婆財產的問題,應該理解為法定繼承權。關於法定繼承人《繼承法》是這樣規定的。

《繼承法》第十條:繼承權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從《繼承法》第十條的表述看兒媳不是法定繼承人,無法繼承公婆的遺產。但是《繼承法》第十二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這就是喪偶的兒媳,喪偶的女婿只要能證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就有法定繼承人。這是法律對善良敬孝行為的制度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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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贍養義務可以對公婆財產享有繼承權

兒子去世,公婆沒有其他子女的情況下,應有證據證明對公公婆婆盡了與子女應盡的瞻養義務或有公公婆婆立遺囑明示你可以享有財產繼承權外。如果對公婆沒儘子女應盡的贍養義務或者公婆立遺囑沒有你的財產份額,兒媳婦依法沒有對公公婆婆的財產享有繼承權。

法律對盡贍養義務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根據意見的相關精神認定盡主要贍養義務和主要撫養義務主要是在經濟方面和勞務方面給予一定的扶助。

遺產繼承的主要順序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二條 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由上文可見兒媳雖然不是公婆財產順序繼承人,但是在喪偶後對公婆盡了贍養或撫養義務,包括經濟方面或者勞務方面的,是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財產繼承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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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只要是兒子的財產,媳婦佔一半,另一半歸二老。當然,兒子的這些財產婚前沒有做公正,上述繼承條件成立。

如果有第三代,第三代和媳婦共佔一半。

如果有兄弟姐妹的,且二老變一老,且去世老人沒有立放棄繼承的醫囑的,兄弟姐妹有繼承權,

如果兄弟姐妹有亡故,且有第三代,且二老變一老沒有立遺囑放棄繼承權的,就麻煩了,產生代位繼承,姑表唐的第三代有繼承權。

解決辦法,婚前公正

家裡老人雙方都在的要立遺囑且要公正

如果都沒有,叔伯姑極其子女和當事人極其子女及在世的單方老人一起去房產公證處公正放棄繼承權,將所有繼承權自動順位到當事人的子女身上。

如果二老雙亡,解決辦法和有一位老人的方法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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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去世時沒有子女,兒媳有權繼承公公婆婆的財產嗎?原因如下:

從我個人的角度分析看,兒子去世時沒有子女,說明兒媳和公公婆婆沒有血緣關係。若公公婆婆把財產繼承給兒媳,兒媳沒有子女,當得了繼承財產後,肯定會改嫁。那麼繼承公公婆婆的財產就冤了,一點價值都沒有,還不如送給最好的親戚(兄弟姐妹)。也許親戚得到了繼承公公婆婆的財產,會念念不忘的。還有最大的好處是公公婆婆離開人間,至少說有人在墳前柱香,燒錢紙,獻貢品。而無血緣關係的兒媳呢?早已不是公公婆婆的人了,拿著繼承公公婆婆的財產早已跟著後夫改名換姓。由此可見,兒子去世時沒有子女,兒媳沒有權力繼承公公婆婆的財產。

我作為問答者只能從惻面分析,只有建議權。真正有合法權益,還是請題主當事人通過諮詢法律常識來確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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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語句的理解,提問者想問的是:兒子先於其父母去世,且沒有子女,兒媳是否有權利繼承公公婆婆的財產。

首先,誰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繼承,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指的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指的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在該提問中,公公婆婆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是他們的父母、配偶、子女。

其次,代位繼承的問題。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就會發生代位繼承,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張三先於其父母去世,但是張三有一個兒子,那麼在張三父母去世的時候張三的兒子可以繼承張三有權繼承的部分。

再次,喪偶兒媳的繼承權問題。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沒有喪偶兒媳,也就是說原則上喪偶兒媳對公公婆婆是沒有繼承權的,但是如果這樣規定可能會造成老人沒人贍養的極端情況,或者出現兒媳贍養了老人卻無法繼承財產的不公平情況。因此,《繼承法》對喪偶兒媳的繼承權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最後,回到這個問題,兒子去世時沒有子女,因此沒有代位繼承的情形,兒媳還是有權繼承公公婆婆的財產的,前提是對公、婆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能夠繼承多少就要看公公婆婆的其他繼承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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