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小剮蹭引發命案!檢察機關依法抗訴讓罪犯“罰當其罪”

實現了“罰當其罪”嗎?

殺害被害人,手段特別殘忍;到案後避重就輕,拒不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未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法院一審判處其死緩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經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判決目前已執行

汽車小剮蹭引發命案!檢察機關依法抗訴讓罪犯“罰當其罪”

辦案檢察官正在討論案情

2017年7月,四川省高級法院二審判決採納了四川省檢察院關於原審被告人熊仕國故意殺人案一審判決量刑畸輕的抗訴意見,認定被告人熊仕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8年8月22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熊仕國被執行死刑。

汽車小剮蹭引發命案

汽車小剮蹭引發命案!檢察機關依法抗訴讓罪犯“罰當其罪”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2014年10月31晚,在四川省南部縣濱江路某假日酒店門口,李某的車與鮮某的車發生剮蹭,雙方雖協商報保險處理,但言語激烈。熊仕國作為乘車人先辱罵鮮某,後用拳頭毆打鮮某頭部,被同行者楊某等拉開後繼續辱罵鮮某,並拿出隨身攜帶的摺疊水果刀捅刺鮮某。鮮某見狀躲避,熊仕國繼續追殺,刺中鮮某胸部、背部、腹部等致命部位,致鮮某當場死亡。熊仕國作案後逃離現場,於次日凌晨被警方抓獲。

熊仕國,男,36歲。2004年11月,熊仕國將女友從二樓推至一樓,經搶救無效死亡。熊仕國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1月刑滿釋放。

南充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熊仕國在公共場所、眾目睽睽之下持刀刺殺鮮某致其當場死亡,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大。被告人熊仕國又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綜合其犯罪手段、情節、後果等,公訴人在一審庭審中發表了對熊仕國應當判處死刑的公訴意見。

2016年5月,南充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熊仕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制減刑。

檢察機關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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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宣判後,南充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輕。與此同時,被害人家屬也向南充市檢察院提出刑事抗訴請求,要求判處熊仕國死刑立即執行。南充市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被告人熊仕國屬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且繫累犯,一審量刑確有錯誤,遂依法提出抗訴。

四川省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在收到南充市檢察院的抗訴及本案的相關案卷材料後,審訊了熊仕國,並複核了案發現場,審閱了全部案卷材料並補充完善了扣押筆錄、法醫物證鑑定書、理化檢驗報告等相關證據,著力在本案的事實認定、罪名認定及量刑適用三方面下功夫。

首先,本案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熊仕國歸案後對是否動刀捅刺被害人進行辯解,稱案發當晚喝酒太多,不記得是否動刀。但案發現場的多名目擊證人均稱當時只有熊仕國一人動刀,系熊仕國殺害了鮮某,熊仕國的辯解不影響其故意殺人犯罪事實的認定。

其次,本案罪名認定是否正確。熊仕國在案發之初沒有殺害鮮某的主觀故意,但其持刀追殺、捅刺被害人身體要害部位,反映出其主觀上對被害人的死亡持一種放任心態,綜合其使用的兇器、刺擊力度、部位、次數及造成的後果評判,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最後,本案的量刑是否適當。承辦檢察官認為,一審判決對熊仕國的量刑未貫徹罪責刑相適應的刑罰原則。具體體現在:

一是本案因李某與被害人所駕車輛發生剮蹭引發,熊仕國作為乘車人肆意毆打、捅刺、追殺鮮某。二是熊仕國繫累犯,到案後避重就輕,拒不供述持刀捅刺鮮某的主要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三是熊仕國追殺、多次捅刺鮮某胸部、背部、腹部等身體要害部位,致其當場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手段特別殘忍。四是熊仕國未對被害人親屬進行賠償,未能取得諒解。

二審改判死刑

汽車小剮蹭引發命案!檢察機關依法抗訴讓罪犯“罰當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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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承辦檢察官在複核案發現場瞭解到,該案的發生在當地引起廣泛關注,案發前該區域既是賓館、酒店、餐飲等公共場所密集之地,也是南部市民休閒散步及上下班的必經之地,但案發後該區域相當長一段時間市民常常談案色變、繞道出行,造成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

二審承辦檢察官綜合熊仕國在本案中的作案手段、情節、後果及社會影響等提出建議支持抗訴的審查意見,該意見得到檢察官聯席會議、分管檢察長的一致認同,認為被告人熊仕國屬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其適用死刑,符合我國法律及死刑政策的相關規定,作出支持抗訴的處理意見。

2017年7月,四川省高級法院二審判決採納了四川省檢察院的抗訴意見,認定熊仕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熊仕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8月22日,熊仕國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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