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是如何扣稅的?為什麼有人說今年年底前發比明年發合適?

鑫財經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適用2011年版《個人所得稅法》,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當日)對於個人所得稅採取按“月”徵收的方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當日)發放的年終獎,適用老政策確定的計算方式,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

要知道我們平時領月薪時繳納個稅都是直接對應稅率計算,而年終獎則是將一次性獎金收入分攤至12個月計算稅率,這樣也就避免了一次性發放對應的稅率過高的問題。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個稅率優惠,一年裡只能用一次,多次發放,也只按一次計算。所以如果在2018年年初已經有用過的,就不能用了,只能將年終獎列入當月工資一起算稅率。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年終獎扣稅的公式:

1、當月工資在5000元以上:年終獎應納稅額=年終獎的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當月工資在5000元以下:年終獎應納稅額=(年終獎的總額-(5000–當月工資))*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子:

(1)應納稅所得額=年終獎金額=140,000.00(當月工資是5000元)

(2)平均每月=應納稅所得額÷12=140,000.00÷12=11,666.67

(3)平均每月11,666.67,參照新個稅公佈稅率表,得到稅率10%,速算扣除數210.0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40,000.00×10%-210.00=13,790.00

(4)稅後年終獎=稅前年終獎-應納稅額=140,000.00-13,790.00=126,210.00

如果發年終獎當月工資不足5000元。需將年終獎把工資補足5000元,用餘下的年終獎來計算。如:張工年終獎20000元,當月工資為2500元,那麼,先從20000元年終獎中拿出2500元來把工資補足5000元,用餘下的17500元來計算年終獎應納個稅.

2019年1月1日之後(包括當日)發放的年終獎,以“實際取得”為原則,已經構成2019年的收入,不但不應該分攤到2018年的各個月份,反而應計入2019年所得,與2019年度的其他綜合所得一起納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萬元免徵額以後根據餘額區間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原本是3%的稅率,也許因為納入2018年年終獎,變成適用10%,甚至20%的稅率。

總之一句話,2018年度年終獎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發放,可以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並且不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如果2018年度年終獎在2019年1月1日之後發放,不但不能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反而應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合併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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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都是跨年結算的吧!一般單位都在年末結束後,第二年的一,二月份也就是春節前發吧!它按月分段計算的!這次有兩種稅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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