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泗洪县法院判决杨磊、李某某给付泗洪农商银行借款本金199900元及利息。杨磊指使何某冒充泗洪农商银行办公室副主任,骗取担保人王某某、徐某某共计118100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此,杨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受到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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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01:18:10 西楚網
2015年8月,泗洪县法院判决杨磊、李某某给付泗洪农商银行借款本金199900元及利息。杨磊指使何某冒充泗洪农商银行办公室副主任,骗取担保人王某某、徐某某共计118100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此,杨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受到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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