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戶名單公示,侵犯隱私還是保證公正?

律師簡介

低保戶名單公示,侵犯隱私還是保證公正?

姓名:石銳

職務:中天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省律協第七、八屆建築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省律協律師行業發展委員會委員,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監督省檢察院和地方各市級檢察院相關案件,安徽省法援中心刑事辯護團成員。

個人履歷:2006年4月被省政法委、省檢、省高院、省法制辦、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婦聯等12家聯合授予“先進個人榮譽稱號”。2016年8月被省委省政府省司法廳聯合授予“涉法信訪工作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建築房地產、刑事辯護、企業顧問、經濟案件等方面成績顯著。


低保戶名單是否要公佈?

觀眾提問

我家住宿州農村,自己為父母申請低保沒通過,可村領導卻不給自己看低保名單。請問律師,低保戶名單村裡是否要公佈?

律師解答

首先應該明確一點,低保名單應該予以公佈。這是因為低保作為我們國家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這是基本要求。我們講有時候低保可能涉及到一個隱私的問題,但是面對這一個公眾權利的問題,隱私權要讓渡給公眾權利,所以名單要公佈。還有一點需要強調的是,很多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可能對這一塊都不是很清楚。包括有一些人打電話去問,這些名單是不是予以公佈,包括一些記者去採訪的話,他們都認為這個是隱私,不予公開。這個地方應該是明確的,我們國家的制度和政府文件都要求公開公示。

由於管理混亂和監管不力問題,人情保、關係保、錯保、漏保等現象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而按照要求公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信息,則是防止低保腐敗的一劑良方。為此,以低保名單涉及個人隱私為由拒絕公開的做法明顯缺乏法律依據,必須予以糾正。


低保戶名單公示,侵犯隱私還是保證公正?

案件回顧

1.四川資陽一村支書取走低保戶2萬多元低保款,被開除黨籍

日前,安嶽縣紀委監委對城西鄉雲臺村黨支部書記吳松林在代管本村低保戶銀行卡期間的違紀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經查,2012年至2018年,吳松林在代為保管本村低保戶吳玉華、吳文柏的銀行卡過程中,先後共取出現金22203.48元用於其個人開支;在調查中還發現,吳松林於2015年在幫助村民吳文科辦理建房手續過程中,違規收取“跑路費”600元。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經中共安嶽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吳松林開除黨籍處分。目前,違紀款項已全部退還。


2.2015年07月31日,新華網就針對低保公開問題發表了一篇新聞,稱“公示名單是低保政策基本要求”。

“低保名單涉及個人隱私,不能在網上公開。”日前,廣東民聲熱線記者致電全省多地民政局,發現超八成地市未長期公示低保名單,並得到了如此的答覆。7月28日,省民政廳副廳長駱招群回應表示,國務院、省政府早已發佈明文規定,要求“低保名單必須公開”(7月29日《南方日報》)。


低保戶名單公示,侵犯隱私還是保證公正?


說到低保戶名單的公佈,就不得不提到一項公民的基本權利,隱私權,許多市民認為,公佈低保戶名單,對於真正的低保戶來說,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那麼,到底什麼是隱私權呢?


知識科普

  • 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然而隱私權並非一種絕對權利,其保護範圍受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限制。部分社會成員享有某項權利時,應以讓渡隱私權為必要前提。
  • 低保領取對象在享受社保待遇時,顯然不能以保護隱私權為由拒絕提供和公開必要的個人信息,尤其是當該信息對保障社會公平公正具有關鍵作用時,不公開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腳。
  • 此外,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構成侵害隱私權,往往根據受害人有無隱私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等因素來認定。公佈低保人員名單,《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相應規定,國務院也曾明確要求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就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在其居住地長期公示,一些省級政府部門也有相應規定。
  • 低保對象在申領程序中,也會知悉自己的相關信息會被一定程度地公開。在有明確依據的前提下,公佈相關信息顯然不能被認定為侵犯隱私權,相反,拒絕公佈相關信息不僅違法違規,更難逃暗箱操作嫌疑。

作為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公開應是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核心內容。唯有堅持面向社會公開,長期公開,才能確保低保政策的公平公正和應保盡保,杜絕各種腐敗現象,避免“富人吃低保,窮人仍受窮”現象的出現。而且,利益相關方最有動力行使互相監督的權利。讓低保名單在居住地長期公示,放在群眾雪亮的目光下,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為操作空間,讓真正需要的人享受到低保福利,將不符合條件的人剔除出去。


低保戶名單公示,侵犯隱私還是保證公正?


身正不怕影子斜,真正符合條件者,根本不怕公開相關信息,違規吃低保者,才最擔心曝曬在陽光之下。在低保政策領域,千萬不能因為涉及個人隱私而拒絕公開有關信息。相關部門必須根據規定對低保戶名單、經濟狀況、財產狀況進行長期公示。不僅要在網上公示,便利公眾監督舉報,更要在縣、鄉、村逐級公示,接受群眾審視。同時,對公佈不及時、不規範的問題,也應及時問責,做到公開沒有遺漏,監督不留縫隙。

法律貼士

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因此可以看出,享受低保,作為關係到廣大人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名單公開,是完全有法律支持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