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監察法」不留置也要辦好案

(原標題:如何穩妥做好不採取留置措施案件的各工作環節——不留置也要辦好案)

「學習監察法」不留置也要辦好案

今年6月10日,福建省三明市建寧縣紀委監委對縣環保局原局長黃煒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黃煒宇以公務開支為名挪用公款292萬多元,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和賬外開支,最終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移送司法機關審查起訴。此案是建寧縣監委成立後首例未採取留置措施便移送司法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在辦理過程中,建寧縣紀委監委堅持依規依紀依法,準確把握關鍵環節,保證了辦案質量。

強化分析研判,準確把握不留置條件。監察法第二十二條對留置的涉案要件、證據要件和法定情形以及留置對象、留置場所等作了明確規定。遵照監察法,建寧縣紀委監委在決定是否對黃煒宇採取留置時,充分考慮“三個要素”:一是案情是否相對簡單;二是被調查人是否主動配合,思想穩定;三是是否會出現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妨礙調查的情形。“三個要素”缺一不可。通過前期已掌握的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以及反覆對黃煒宇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態的觀察,考慮到黃煒宇主動投案自首、認錯態度好、能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款等因素,建寧縣紀委監委按照監察法有關規定,決定對黃煒宇不採取留置措施。

強化證據效力,確保案件質量效率。不留置,可以節約監管成本,但也增加了翻供、串供的風險,讓案件更具不確定性。這就對監察機關取證提出更高要求,必須確保在辦案程序和證據合法性等方面“零瑕疵”。雖然該案案情並不複雜,但在審查調查過程中,建寧縣紀委監委堅持以審判為中心,把證據做紮實、做充分。例如,在黃煒宇的配合下,通過詢問相關證人並調取銀行轉賬流水,審查調查組人員很快將黃煒宇違法犯罪證據固定下來,經過不懈努力,最終形成了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此外,審查調查人員嚴格依紀依法按程序開展工作,每一次使用調查措施都嚴格依法進行,每一份文書都嚴格按程序審批,而且在訊問時全程錄音錄像,確保證據收集的過程完全符合刑事審判對於證據合法性的要求。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確保對象穩定安全。被調查人的思想動態和精神狀態是決定是否留置的關鍵要素,也是案件能否順利查辦的重要因素。在查辦黃煒宇案時,建寧縣紀委監委積極聯合其工作單位和家庭,合力做好其思想政治工作,讓其感受到組織的關心、教育和挽救。一是審查調查組向黃煒宇講明黨的紀律和“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一貫方針,及時告知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有效疏導黃煒宇的心理壓力,使其認清形勢,相信組織、依靠組織。二是黃煒宇所在單位做好配合工作,及時反饋其思想動態及行蹤。三是發揮親情感化作用,使黃煒宇放下思想包袱,主動配合調查,避免逃跑和輕生的發生。

強化協作配合,做好紀法貫通、法法銜接。做好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有利於實現快查快結快移,降低在不留置情況下被調查人的安全風險。在查辦黃煒宇案時,建寧縣紀委監委堅持“內外兼修”。“內”是指監察機關職能科室的內部協作,主要是案件審理室提前介入審理程序,對該案的事實、證據、程序以及取證來源進行同步審核,保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案件監督管理室與紀檢監察室同步啟動案件監督管理程序,對辦案制度規定開展實時監督,確保辦案依規依紀依法。“外”是指與政法機關通過法法銜接機制加強外部協作。黃煒宇案立案之初,建寧縣紀委監委就商請檢察機關指定專人對接,就證據標準、案件移送、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同步研判和溝通,完善證據鏈條和法律文書,使證據鍊形成閉合環,實現監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無縫對接,做到縣監委當日結案、當日移送,縣檢察院當日接收,既縮短了辦案時限,也保證了辦案質量。


(本文刊載於2018年第22期《中國紀檢監察》,作者:鄧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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