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被告人領刑罰 儀隴首例監委“留置”調查的職務犯罪案宣判

5被告人领刑罚 仪陇首例监委“留置”调查的职务犯罪案宣判

5被告人领刑罚 仪陇首例监委“留置”调查的职务犯罪案宣判

近日,儀隴縣人民法院在第一審判庭依法對戴某某、鮮某某、侯某某、羅某某、胡某某涉嫌行賄罪、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這是監察體制改革後,儀隴縣首例實施留置措施、由監委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鮮某某、侯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戴某某等人,在回春鎮鮮家坪村新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採取虛報冒領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60萬元;被告人鮮某某、侯某某、胡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侵吞本單位公共財物12萬元,構成了貪汙罪。被告人戴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構成了行賄罪。被告人羅某某系國家機關委託行使相關職權的組織負責人,在履職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了濫用職權罪;同時,羅某某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併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了受賄罪。被告人胡某某身為本案所涉工程項目分管領導,又是工程驗收人之一,在驗收時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了翫忽職守罪。

合議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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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被告人戴某某(行賄罪)有自首情節,被告人鮮某某有立功表現;被告人戴某某(貪汙罪)、鮮某某、侯某某、羅某某、胡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綜合案情及法定從輕、減輕情節,儀隴縣人民法院分別判處:被告人戴某某犯行賄罪、貪汙罪,數罪併罰後,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2萬元;被告人鮮某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侯某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羅某某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胡某某犯貪汙罪、翫忽職守罪,數罪併罰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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