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吳XX、黃XX
代理律師
陳海峰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
案情介紹
徵收情況
申請人吳XX、黃XX二人系河南省蘭考縣市皓村村民,在村中合法擁有自己承包的土地。
為實施城鄉規劃,蘭考縣人民政府擬申請轉用並徵收該縣城關鄉等2個鄉市皓村等2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耕地8.9679公頃、林地9.7117公頃、其他農用地3.7615公頃,徵收集體建設用地2.5095公頃,共計24.9506公頃,作為蘭考縣201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設用地。
徵地報批前,蘭考縣土地偵測規劃隊於2013年5月對擬徵土地進行了調查,並出具了《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2013年5月20日,蘭考縣國土資源局向城關鄉市皓村村民委員會送達了《徵地告知書》(蘭國土資告字【2013】第45號),告知擬徵收土地的地類、面積、位置、用途以及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等事項。
次日,蘭考縣國土資源局、市皓村村民委員會以及3名村民在載有擬徵土地的總面積、地類、權屬等內容的《徵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上蓋章、簽字確認。
同年6月1日,蘭考縣國土資源局向市皓村村民委員會送達了《整體聽證告知書》(蘭國土資聽告字【2013】第45號),告知申請聽證的權利及期限;在規定的聽證期限內,未收到聽證申請。
2013年6月10日,蘭考縣人民政府逐級上報建設用地項目承包材料,申請蘭考縣201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設用地。其中的“徵收土地方案”中提出:“按照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公佈各地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社會保障費用標準的通知》(豫勞社辦【2008】72號)的規定,本批次用地共落實社保資金247.0109萬元,已存入我縣指定賬戶。”
2013年7月8日,被申請人作出豫政土【2013】881號批覆,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請。其中,涉及徵收城關鄉市皓村15.7548公頃的集體土地。申請人吳XX、黃XX的承包地在上述徵地範圍內。
律師介入,行政複議維持批覆
因認為此次徵收程序不合法,申請人委託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陳海峰律師來代理案件。
首先就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3】881號批覆,黃XX、吳XX二人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881號批覆。
2015年4月29日河南省政府作出豫政複決【2015】1859-1860號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豫政土【2013】881號批覆。
申請國務院裁決,期間土地被強徵
之後申請人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申請國務院裁決。
國務院裁決尚未作出之前,申請人的承包地遭遇強制徵收。
2016年4月2日,蘭考縣人民政府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直接將黃XX、吳XX二人的承包地強制徵收,並剷除了二人栽種的果樹和中藥材,破壞了二人的轎車。
關於強制徵收一案,當事人在陳海峰律師的協助下向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7年5月23日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
確認蘭考縣人民政府於2016年4月2日強制徵收原告吳XX、黃XX承包地的行為違法。
強制徵收一案具體情況可點擊以下鏈接瞭解:
不當徵收引民怨,萬典為您訴權益
國務院行政複議裁決,確認批覆違法
繼續881號徵地批覆一案。
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審理認為: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中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本案中,徵地報批前,蘭考縣國土資源局先後向市皓村村民委員會送達了《徵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告知擬徵收土地的面積、用途、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以及要求聽證的權利,但是缺少有效證據證明市皓村村民委員會向被徵地農民告知了有關征地事項;擬徵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僅經市皓村村民委員會和3名村民確認,且沒有提供對被徵地農戶使用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調查確認的證據材料。
綜合來看,徵地前的告知、確認程序履行基本不到位,不符合《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有關規定。豫政複決【2015】1859-1860號行政複議決定中對相關地方政府及部門履行了告知確認等程序的事實認定不準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裁決如下:
一、確認豫政土【2013】881號批覆批准徵收城關鄉市皓村15.7548公頃集體土地的部分違法;
二、撤銷豫政複決【2015】1859-1860號行政複議決定。
本裁決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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