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股份回購成爲維護上市公司股價的穩定器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10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按照安排,會議將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而其中的主要內容,就是修改《公司法》第142條關於公司回購股份的規定,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根據證監會主席劉士餘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六次會議上對草案所作的說明,針對公司法第142條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草案從三個方面對該條規定作了修改完善:一是補充完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二是適當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上限,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三是補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規範要求。

從劉士餘主席所作的說明來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無疑為上市公司進行股份回購創造了廣闊的空間,同時也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因為根據《公司法》第142條目前的規定,上市公司進行股份回購的範圍是很狹窄的。僅限於四種情形:(一) 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因此,在這種規定下,上市公司很難進行主動性的股份回購,包括為了維護股價穩定、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公司市場形象而進行的股份回購。

讓股份回購成為維護上市公司股價的穩定器

但這個問題在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中得到了解決。比如,“上市公司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這一種情形的增加,就可以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而且草案還將股份回購的數量上限放寬到了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並且庫存的時間也延長到了3年。這就給了上市公司進行股份回購提供了足夠的空間與時間。

除此之外,草案還簡化了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度,規定公司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及上市公司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不必經過股東大會表決。這就給了上市公司進行股份回購以較大的決策權,同時也增加了股份回購的靈活性,從而更好地把握股份回購的時機。

可以說,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為上市公司進行股份回購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如果上市公司能夠好好地加以運用的話,那麼股份回購就完全可以成為維護公司股價的穩定器。但股份回購到底會不會成為上市公司維護股價的穩定器呢?一旦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獲得通過,這個問題確實是股市需要直面的一個現實問題。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一旦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獲得通過,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必然會進一步增多。比如,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股權激勵、轉換債轉股債券,這些都可以進行股份回購,甚至上市公司進行再融資時,為了維護股價的穩定,上市公司也可以進行股份回購。這些股份回購在客觀上是可以起到維護股價穩定作用的。

其次,要讓股份回購成為維護上市公司股價的穩定器,還需要進一步增加上市公司的股東意識,增強上市公司對股市健康穩定發展的責任感。因為長期以來,股市扮演的就是一個奉獻者、上市公司扮演的就是一個索取者的角色。而進行純粹意義上維穩,維護公司股價的穩定,這是需要上市公司拿出真金白銀的。所以這就需要上市公司改變過去一味索取的觀點,同時增強對股市的責任感。當然,這需要一個適應與提高的過程。但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會有越來越多的公司加入到這個行業中來。畢竟維護股價穩定,不只是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也是維護企業自身的形象,一個對股市沒有責任感的公司終究是會被市場所拋棄的。

此外,要讓股份回購成為維護上市公司股價的穩定器,還需要管理層在制度上加以引導。比如,對於純粹是基於維護股價穩定而進行的股份回購,而且回購後的股份又是用來註銷的,這樣的股份回購可以視同現金分紅處理,所動用的資金可以從未分配利潤中列支,並納入到再融資的考核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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