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前,「房屋兩兄弟平分」;後,「哥是城鎮戶口,房子歸我」!

【案情簡介】

老陳與陳1系父子關係,與陳2系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子關係。

2010年12月13日陳1和陳2共同簽訂的《關於平分房產和地產的協議書》,內容如下:陳1是我村(馬駒橋鎮房辛店村)村民,現年30歲。其弟,陳2,現年24歲,二人都到了結婚年齡,但家中只有四間住房,建築面積70平方米,住房相當緊張。後經區土地局批准,將我村東西14.6米,南北11.42米空地批給陳2用作新建房屋用地,該地塊北臨衚衕,南臨魏玉豐房屋,西臨企業,東臨於昆房屋。經全家人討論,同意由大山和老陳二人出資建房,所建房屋的房產和地產由陳1和陳2兩兄弟平分,一人一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獨佔或多佔。協議雙方簽字:陳1、陳2。證明人簽字:老於、大山、老陳。

此後涉案房屋於2011年建成兩排正房各五間,並於2012年以陳2名義申請取得《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述許可證顯示陳2亦為委託代理人。之後,陳2一直居住涉案房屋至今。

另查,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房辛店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內容為“陳1、陳2、老陳和大山他們四人均系我村村民,陳2名下位於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房辛店村×號院內所有房屋均系老陳和大山出資新建(包括正北房五間),陳2沒有出過一分錢,院內現有所有房屋均系2011年建成,2011年建成房屋後,所有房屋均沒有買賣過,院落內的正北房五間房屋都是合法建築,都在(2012)規(通)建農字0442號範圍內,不存在私建亂建房屋,也不存在侵佔他人宅基地的行為。”

建房前,“房屋兩兄弟平分”;後,“哥是城鎮戶口,房子歸我”!

一房一律(藍應政律師)

涉案宅基地申請相關材料,其中村民使用宅基地申請載明申請理由:我叫陳2,住房辛店村×號,家中有父親老陳、母親阿蘭、姐姐小陳、哥哥陳1。如今,我們姐弟三人都已到結婚年齡,家中住房尤顯緊張,我們全家商量,申請新建房屋一所,請上級領導批准。

現,陳2主張宅基地的實際申請人是其個人,陳1與其不在同一個戶籍內,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法律上無權申請宅基地,涉案的房屋為陳2一個人所有,陳1無權使用或居住。

陳2為農業戶口性質,陳1為非農業戶口性質。陳1於1996年8月20日因上中專學校戶口遷出至北京市皮革工業學校;於2000年畢業後將戶口遷到崇文區雙玉中街×號樓×層×號;於2006年12月22日因投靠親屬(市縣內移居)戶口從雙玉中街×號樓×層×號遷入馬駒橋鎮房辛店村”。

【問題討論】

房屋是否應當屬於陳2和陳1二人所有?

建房前,“房屋兩兄弟平分”;後,“哥是城鎮戶口,房子歸我”!

一房一律(藍應政律師)

【簡要觀點】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上述事例中,2010年12月13日陳1與陳2簽訂了《關於平分房產和地產的協議書》,就涉案宅基地的使用及所建房屋歸屬問題達成約定,見證人有老陳、大山及房辛店村委會負責人老於。同時,根據《村民使用宅基地申請》及《村民建房申報表》載明,申請理由是家中有父親老陳、母親阿蘭及小陳、陳1、陳2姐弟三人,姐弟三人都已到結婚年齡,家中住房尤顯緊張,經全家商量申請新建房屋。因此,可以認為所建房屋系因住房緊張且全家商量決定申請,並通過協議書約定歸屬,該協議書類似分家協議對家庭財產的處分,故判決陳1對宅基地批示範圍內涉案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額並無不當。

但應當指出的是,對於宅基地批示範圍之外的涉案房屋,陳1雖可取得二分之一的財產權益份額,但不作為拆遷補償依據,對於該房屋是否屬於違章建築,能否取得權屬證書,應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相關規定確定。

建房前,“房屋兩兄弟平分”;後,“哥是城鎮戶口,房子歸我”!

一房一律(藍應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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