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隐瞒事实致女友受创,“性权利”获赔

案情概况

某女和某男在中国某家婚恋网相识,某男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两人一年的交往中,某男始终称自己离异。某女在结婚的前提下和某男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当某女发现某男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某法院,要求某男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某女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某男主动结识某女,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某男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因此,法院对于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

某男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某男的行为侵害了李某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行为过错,直接误导原告对其性权利进行的处分。”主审法官说。

法院判决某男赔偿某女损失,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某男承担。

恋爱期间隐瞒事实致女友受创,“性权利”获赔


法官释法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我国民法里,未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等都明确提出公民有“贞操权”,比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中,即有大意为“欺诈形式违背妇女意愿和其发生性关系,则侵权人要受到侵权的责任。”他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意义在于,“性行为在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不法欺骗的性行为,法律不容。”本案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典型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很难遇到。被告有违道德的行为还通过网站公开发布征婚信息,受众主题广泛,负面影响强。对于判决金额,法官表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 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该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伤害的是“性权利”。因此,综合考虑做出赔偿金额的目的,是对被告有惩戒,对社会有警示意义。

恋爱期间隐瞒事实致女友受创,“性权利”获赔


当下通讯及时工具快速发展,使得人们线上线下的活动越来越频繁,已婚人士伪装未婚欺骗女士同居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的现象屡见不鲜。女士在欺骗行为下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进而抑郁,也有的男士以爱情的名义骗色,这种欺骗的行为也会使女士错误的处分自己的“性权利”。谁该为这场错误的爱情埋单,这起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蓝本。建议当事人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应通过法律讨回公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