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年龄、隐瞒事实...这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要入刑!

社会保险基金

是老百姓关注的民生热点

我们都知道

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能享受到相关待遇

但如果动起歪脑筋想骗保

那么后果很严重!

修改年龄、隐瞒事实...这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要入刑!

常见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职工伪造实际年龄提前退休、享受养老金。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退休职工已经死亡,其亲属隐瞒事实,继续领取已死亡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条件,而骗取失业、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如虚假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伪造失业假象;骗取工伤认定,认定虚假伤残等级,骗取伤残津贴和其他伤残待遇等。

修改年龄、隐瞒事实...这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要入刑!

案例1:修改出生时间提前享受退休待遇

某参保人通过提交修改了出生时间的虚假身份材料,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休,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后被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发现其造假情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其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刑四年。


案例2:冒领养老金

某市人社部门在业务稽核时发现该市某事业单位职工陈某女儿涉嫌冒领其父养老金。人社部门对其展开实地调查发现,陈某去世后,其女儿未给他办理户口注销和火化登记,在年度生存认证时又提供虚假的生存证明,继续以其父名义领取退休金。

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女儿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3:失业再就业人员仍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15年6月,Q从公司离职时,办理了国家失业金。2015年8月,其又回到了原公司工作。自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其向所属社保机构隐瞒了其仍然在原公司工作的事实,骗取国家失业金11805.4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Q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失业保险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Q到案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赃款11805.4元发还给所属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案例4:篡改工伤认定时间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某市人社部门接到举报:某公司为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经人社部门对工伤职工就医记录、参保记录等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为其补办工伤参保手续,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将工伤事故发生时间篡改虚报为参保之后,骗取了工伤保险待遇。最终该公司有关责任人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勿踩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特别提示:

广大参保人、参保单位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必然受到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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