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龍總結|「稻香村」到底是誰的?

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蘇稻)與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北稻)對於“稻香村”商標的爭奪已進行了幾個來回,近一段時間以來,北京、蘇州兩地法院對南北稻香村的商標侵權訴訟相繼作出了一審判決。其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蘇稻使用的“稻香村”商標容易導致混淆,構成對北稻持有商標權的侵犯和不正當競爭。而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的結論卻恰好相反,其經審理認定北稻在糕點包裝上使用“稻香村”商標,構成對蘇稻商標權的侵犯,並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糕點商品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同時,賠償蘇州稻香村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人民幣115萬元。

事實上,南北稻香村在商標方面的糾紛已長達十年,縱觀近年來,中國各大品牌對於商標的爭奪不在少數。加多寶與王老吉的紅罐之爭、承德與汕頭的露露之爭,既是中國品牌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一次次紛爭,也是中國企業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不斷覺醒。

本期沙龍將以“稻香村到底是誰的?”為主題,嘉賓:張書勤(老師)、賈宏(律師)、王金華(律師)、王詠東(律師)、趙虎(律師);特約嘉賓:楊林平(主編)、李峰(教授)和虎知商標法群友們一起討論了以下問題:

1.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的判決對於北稻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對消費者會產生哪些影響?為什麼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的判決會引起廣泛的關注?

2.蘇州工業園法院的裁判要點有哪些?其主要基於哪些因素作出的判決?為什麼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最高院的裁決在先的情況下,蘇州工業園區法院還能作出該判決,這反映了哪些問題?

3.該判決對類似糾紛有哪些借鑑作用?雙方是否存在共存的基礎與可能?

4.如何在釐清雙方各自的權利邊界的基礎上,給予雙方各自已有權利應有的保護,進而避免出現法律適用不統一與雙重標準的錯誤裁判?

5.司法裁判如何才能妥善地平衡雙方利益,進而起到定紛止爭的效果?

一、“稻香村”歷史梳理

特約嘉賓李峰教授對“稻香村”的歷史研究頗深,首先由李峰教授先為大家介紹了“稻香村”的發展沿革。

李峰教授對於稻香村之爭近年給予了持久的關注和研究,並對“稻香村”的歷史進行了分享。蘇州稻香村是商務部認定為創立於乾隆三十八年的中華老字號,實際上稻香村創立時間要早於乾隆三十八年,民國時期蘇州稻香村廣告和招貼上寫明創於乾隆元年。有明確史料記載且延續至今,檔案完整,其老字號貨真價實,毫無爭議。清末郭玉生在北京前門觀音寺創建稻香村南貨店,1923年已經歇業,不是1926年。我在北京查閱了較詳盡的工商檔案,對老北京的稻香村字號的興衰有了系統的瞭解。

對張森隆創辦東安市場稻香春,以及汪榮卿於西單創辦聯號桂香春有明確瞭解。劉振英是張森隆三百多徒弟之一,1944年辦家庭作坊。1949年北京解放後於家辦英林劉記餅乾廠。後改辦振華食品廠,參加公私合營。因稻香春和桂香春皆存,且稻香春當時經營不佳,1983年劉振英即用稻香村南味食品店名號。

可以肯定地說,北京稻香村的中華老字號完全是不符合條件的。所謂劉振英是郭玉生以來的第五代傳人,從我目前查找到的資料來看,是沒有依據的。北京各級法院和最高院採納的北京稻香村歷史淵源完全是子虛烏有。

關於蘇州稻香村自晚清民國到新中國以來的變遷,我有系統的研究。清代蘇州府長洲縣就發佈禁令,嚴禁假冒稻香村字號。所以蘇州稻香村一直標榜只此一處,別無分出。影響力早已越出蘇州。稻香村皆宗姑蘇,資料比比皆是。我看過劉振英老先生的傳記,對老先生把一個街道商店發展為北京知名企業深為感佩。但對北稻歷史造假大不以為然。就此案而言,雙方以及法院都未重視歷史的真實根據。

趙虎律師也指出,南北稻香村之爭,除了商標權的爭議,還有歷史傳承的爭議。

王金華律師認為,雙方都有一定歷史,也有過合作淵源。但要論在糕點上的稻香村商標權,是蘇稻最早總有。從保稻轉過來的,北稻在糕點上的相關商標權是添加了北京二字之後才註冊下來。個人認為單從商標權說,蘇稻佔有優勢,在糕點上。北稻商標權遠晚於蘇稻。

王詠東律師認為,尊重歷史的前提是弄清歷史。從歷史上看,蘇稻的確早於北稻。

二、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的判決對於北稻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對消費者會產生哪些影響?為什麼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的判決會引起廣泛的關注度?

王金華律師認為,沒有什麼大的影響,暫時影響不太大,雙方都會上訴。

趙虎律師認為,就第一個問題,我認為:第一,這個判決還沒有生效,北京稻香村一定會上訴,上訴是否成功,可能還有變數,在最終判決之前,對北京稻香村應該沒有什麼實質性影響;第二,如果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的判決,會對北京稻香村有一定的影響,這種影響主要表現在包裝上,其他方面如何,有待觀察,可以肯定的是,這個判決不是雙方的最後的決戰。

薛永謙律師認為,誰笑到最後尚無定論。

張書勤老師認為,如果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的判決生效的話,對北稻的影響會很大。因為北稻現在主要的產品就是糕點。現在蘇稻以自己持有的應用商品範圍來圍堵北稻,而且歷史上北稻也曾經兩次簽定許可合同,被許可使用這個商標才能生產糕點,蘇州的判決對北稻的打擊將是致命一擊。

張書勤老師認為,蘇稻本次在蘇州勝訴就在於這兩個商標在手,而且針對這兩個商標的適用範圍擠壓北稻的產品市場。註冊商標適用於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從這一點來看,蘇稻本次勝訴的理由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但是北稻的商標權適用的商品範圍不包括糕點。所以這次看蘇州的判決書,北稻這裡就沒有提供出相關的歷史證據,特別是北稻1993年申請中華老字號的相關證據。這個如果屬實,北稻今天的困境是咎由自取。

三、蘇州工業園法院的裁判要點有哪些?其主要基於哪些因素作出的判決?為什麼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與最高法的裁決在先的情況下,蘇州工業園區法院還能作出該判決,這反映了哪些問題?

王詠東律師列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杭州張小泉剪刀廠與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上海張小泉刀剪製造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有關適用法律問題的函。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杭州張小泉剪刀廠與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上海張小泉刀剪製造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對請示中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答覆如下:

一、同意你院關於應當依法受理本案的意見。

二、同意你院關於在先取得企業名稱權的權利人有權正當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不構成侵犯在後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意見。企業名稱權和商標專用權各自有其權利範圍,均受法律保護。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以後,權利人享有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使用企業名稱進行民事活動、在相同行政區劃範圍內阻止他人登記同一名稱、禁止他人假冒企業名稱等民事權利。考慮到本案糾紛發生的歷史情況和行政法規、規章允許企業使用簡化名稱以及字號的情況,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過去在產品上使用“張小泉”或者“上海張小泉”字樣的行為不宜認定侵犯杭州張小泉剪刀廠的合法權益。今後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應當在商品、服務上規範使用其經核准登記的企業名稱。

三、使用與他人在先註冊並馳名的商標文字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名稱中部分文字,該企業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又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有緊密聯繫,客觀上可能產生淡化他人馳名商標,損害商標註冊人的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這類行為予以制止。從你院請示報告中所陳述的查明事實看,本案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成立在先且其字號的知名度較高,上海張小泉刀剪製造有限公司繫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與他人合資設立,且“張小泉”文字無論作為字號還是商標,其品牌知名度和聲譽的產生都是有長期的歷史原因。因此,請你院根據本案存在的上述事實以及本案被告是否存在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全案情況,對上海張小泉刀剪製造有限公司使用“張小泉”文字是否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及賠償等問題,依法自行裁決。

以上意見供參考。

薛永謙律師認為,蘇州的案子且不說判決內容寫得簡單,單就程序上就有諸多問題。

趙虎律師認為,兩個判決還是有些差異之處,例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案子,涉及的商品是粽子,而北京稻香村在粽子上有稻香村商標;蘇州的案子,涉及的商品主要是糕點,而糕點的商標在蘇州稻香村手裡。聽說當年保定有跟北京稻香村合作的意思,不過北京稻香村看不上保定稻香村。這反映了當年大家的知識產權意識都不強。

張書勤老師表示認同趙虎律師的看法,認為這是蘇稻勝訴的關鍵點。蘇州的官司打的很巧妙,但是北稻的商標權適用的商品範圍不包括糕點。兩家纏鬥這麼多年,北稻怎麼沒有考慮早些把保定那家持有糕點商品範圍的公司兼併呢?反而讓蘇州的公司搶了先,佔了先機。兩家爭鬥的關鍵節點就是2004年,蘇稻合併了保定稻香村,獲得了可以生產糕點的稻香村商標。這樣蘇稻的商標長城就補上了一個重要的垛口。因為南北稻香村現在主要的產品競爭在糕點上。我去稻香村的店裡買商品,也主要是買糕點。

王金華律師表示,北知、蘇州工業園區判的都有一定道理,法院也不傻,不可能黑的說成白。

王詠東律師隨後又列出了指導案例58號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訴重慶市合川區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餘曉華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的裁判要點:

1.與“老字號”無歷史淵源的個人或企業將“老字號”或與其近似的字號註冊為商標後,以“老字號”的歷史進行宣傳的,應認定為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2.與“老字號”具有歷史淵源的個人或企業在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將“老字號”註冊為個體工商戶字號或企業名稱,未引人誤認且未突出使用該字號的,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或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四、該判決對類似類似糾紛有哪些借鑑作用?雙方是否存在共存的基礎與可能?

賈宏律師認為,因為各自核定使用商品的高度關聯性,對稻香村品牌而言,合則兩利,鬥則兩傷。不如互相交叉許可,在商標標識上做適當區分。

王金華律師認為,說哪一方不符合老字號都沒有意義,目前這種程度,即使到了最高院,也肯定認為雙方都有歷史淵源。個人認為糾結這個意義不大。問題是現在雙方在糕點上都有商標權,那就各自使用,嚴格按照權利保護範圍界定

趙虎律師認為,首先,在30類已經有”稻香村“商標的前提下,商標局依然審批通過了其他的(北京稻香村申請的)涉及”稻香村“商標,本身可能存在問題。只是有的商標時間太長了,難以主張權利。不過,後來通過的”北京稻香村“商標,依然在可以主張的時間範圍之內;其次,在多個”稻香村“都存在的前提之下,對於相同和近似商標的考慮應該與其他商標不同,雙方應謙抑的使用各自的商標,不超核定商品的範圍使用,防止構成侵權。

趙虎律師還認為,南北”稻香村“以後怎麼辦,真的是個問題,有人提出”共存“,不過,是否有共存的基礎,以及如何 共存,都是問題。另外,最早註冊商標的一方也不願意共存。

王詠東律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因歷史原因形成不同市場主體各自擁有相同字號,以及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各自擁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情形下,當其中一方主體主張其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系對其字號及在先註冊商標的延續時,人民法院審查判斷被異議商標是否應予核准註冊,除應當依據商標法的規定,亦應尊重歷史和現狀,尊重業已形成的市場秩序,全面、審慎、客觀地考量各種因素,以儘量劃清商業標識之間的界限為指針,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判。

考慮到蘇州稻香村公司與北京稻香村公司各自的發展歷史、現狀以及業已形成的較為穩定的市場格局,兩在先註冊商標和引證商標一在被異議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的實際使用情況和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標識更為相似而與在先註冊商標標識有一定差異等因素,原審法院認定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核准註冊並無不妥。尤其考慮到如果予以註冊被異議商標,一方面,將會破壞業已穩定的市場共存格局,導致稻香村標識之間的混淆或誤認,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不利於蘇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劃清彼此商標標識之間的界限,不利於各自企業的發展壯大以及稻香村品牌的進一步提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蘇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只有誠信經營,彼此互相尊重,才能增強和提升各自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煥發稻香村老字號的生命和活力,才能得到廣大消費者的認同和讚譽,使稻香村老字號基業長青。而任何投機取巧,希望通過不誠信經營而獲取他人商譽的行為都是短視的商業行為,同時,也不為法律所支持和保護,最終也會損害稻香村老字號的利益。

王詠東律師認為,最高法院的解決方案還是可行的,目前看,兩者區別共存,可能是最好的方案。

五、那麼如何在釐清雙方各自的權利邊界的基礎上,給予雙方各自已有權利應有的保護,並避免出現法律適用不統一與雙重標準的錯誤裁判?

王詠東律師指出,根據《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為實踐科學發展觀和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暨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大會上的講話(2008年11月28日),對於歷史上權屬已經清晰的老字號等知識產權案件,要尊重歷史和維護已經形成的法律秩序;對於權屬不清的案件,可以根據歷史原因、當事人之間的使用狀況以及現行法律規定等,作出公平合理的裁量。

從過往看,北稻、蘇稻都有在商標註冊上的問題,導致了現在的結果,而且,現在兩者都有了一定的相關公眾群體

賈宏律師認為,正如李峰老師所言,北稻的權利正當性,也是值得推敲的。因為合法的權利才是獲得保護的。雖然北稻取得了相關商標權且權利狀態已經穩定。但權利的合法性並不能因為商標已經註冊且權利穩定就能不受到質疑。至少在權利行使時應受到嚴格限制。

張書勤律師認為,北稻80年代後的運營對稻香村的聲譽美譽是有積極的促進意義的。個人觀點是要認可北稻和蘇稻對稻香村品牌的共同貢獻。現在這樣的纏鬥成本很高,看兩個判決書,北稻在北京多個區連續發起訴訟圍堵蘇稻,但是蘇稻在蘇州打這個商標權維權官司很巧妙,可以說是抓住了北稻的軟肋。兩家現在各有相關的且類似商品的商標在手,最好的辦法是相互授權,同時在產品外包裝上明顯標示出產地標誌。

馬翔律師認為,蘇稻受讓商標前就已使用稻香村200年,受讓是為了加強,不是限制。所以北稻的權利應受限,不應擴張。蘇稻稻香村糕點的銷售額是幾十個億,北稻稻香村湯圓銷售額是幾十萬,這兩個馳名商標不是一個重量級的。北稻稻香村商標核定的商品是湯圓等,認定馳名也是在湯圓上的使用,比蘇稻的糕點差遠了,因此蘇稻的保護力度應遠遠大於北稻。

王金華律師認為,稻香村案中,即在到最高院,最高院能認為北稻老子號有問題嗎?恐怕不會。

六、司法裁判如何才能妥善地平衡雙方利益,進而起到定紛止爭的效果?

王詠東律師認為,老字號的法律保護是我國曆史形成的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問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對此形成一些通用的老字號保護規則,對於老字號的法律爭議解決會具有很好的效果。“尊重歷史和維護已經形成的法律秩序”是老字號爭議解決的重要原則。

賈宏律師認為,很多商標,當時可能是因為複雜的歷史原因,也可能因為商標局的審查尺度原因,也可能因為權利懈怠原因,共存了。怎麼妥善處理這些商標的和諧共存,維護真正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是個大問題。類似案件,應該主要考慮歷史因素,兼顧現實(市場格局與商標註冊情況)。對最初沒有正當權利但已經長期使用及註冊的,適當對其權利進行限制。

馬翔律師認為,蘇稻在糕點上用,北稻在湯圓上用才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才不至於混亂。

王金華律師認為,你有什麼商標,就使用什麼形式,不要變動,改變使用就可能侵權。北稻在糕點上商標權的取得確實不佔優勢。

趙虎律師認為,其實,糕點和湯圓,是近似的。北京稻香村還有一個問題,廣告上強調”認準三禾牌“,當時給我的感覺是,如果拿不到稻香村商標,就用三禾牌了。

七、有關“稻香村”判決中存在哪些問題?

薛永謙律師認為,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的1277號判決書存在問題:1.列舉投資人的概念有點不符合法律規定。2.適用簡易程序不符合民訴法第157條之規定,應依據民訴法163條轉換為普通程序。原告既然聲稱吸收蘇州工業公司,那麼2015北知的判決書對其是有效力的。北知判決書說理還是比較透徹,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的判決有點簡單粗暴!既然商標都有效,基於案子判決書的分析,北知比蘇州判決勝出很多。

薛永謙律師還認為,本案爭議還是很大的,蘇州的案子且不說判決內容寫得簡單,單就程序上就有諸多問題。主體在不斷髮生實質性變化,如此追根朔源有點太牽強。這種承繼到底是對公知的承繼還是某個企業的私領域繼承。蘇州判決第5頁提到的一個玄妙觀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很難證明其對象,因為:1958年7月8日,北塔區撤銷。蘇州市才調整為平江、滄浪、金閶3個區。

北知案件認定混淆,基於商標標識近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度、顯著性、知名度、相關公眾注意程度等幾個方面的說理還是很到位。

馬翔律師認為,稻香村是蘇稻未註冊的馳名商標、已註冊馳名商標、馳名字號、老字號,早已和蘇稻形成對應關係,不可能混淆,此案不能簡單對比。北稻在蘇州法院自認沒有使用這個商標,客觀上也沒有用,不應判賠

張書勤老師認為,看兩個判決書也是感覺國家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審批是存在一定的問題。眾多的類似商標,又適用於類似商品上,還前後都審批了北知判決書裡的第39頁的內容。如果這個收回是有效的,現在蘇稻手裡的還不能擁有糕點稻香村商標?那蘇稻也就打不贏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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