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案集中营:死因离奇,2002年襄阳高莺莺案始末

2002年3月15日,襄樊市老河口市宝石宾馆服务员高莺莺在宾馆身亡。3月16日,老河口警方指派的法医组尸检后得出结论,高莺莺系坠楼自杀身亡。国内一些网站转载了关于此案的报道,由于这篇报道对高莺莺死亡原因提出质疑,引起网民热议。 2006年,公安部、省公安厅和襄樊市公安局联合对高莺莺死亡事件进行复查,高天虎在公安人员的陪同下,将一直由自己保管的高莺莺死亡时所穿衣物送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高天虎提供的白底蓝花内裤上的精斑是高天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检方认为,高天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王某某,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经过

2007年4月17日下午,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天虎犯诬告陷害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诬告陷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天虎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15日晚9时许,湖北省老河口市宝石宾馆保安、娱乐部经理曹会柱发现该宾馆服务员高莺莺(殁年19岁,系被告人高天虎之女)不在工作岗位,即召集宾馆员工寻找,同时让宾馆餐饮部经理刘义忠通知高天虎夫妇。晚10时许,宾馆员工魏江波发现宾馆洗衣房平台上有一滩血迹,高莺莺侧躺在平台上,即与曹会柱、李伟将高莺莺抬下平台。后曹会柱等人与赶到宾馆的高天虎、陈学荣夫妇将高莺莺送到老河口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经医生检查,高莺莺已死亡。 当晚11时33分,宝石宾馆董事长王淑军打110报警。老河口市公安局接警后指派技侦人员赶到现场和医院查看,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后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法医对高莺莺尸体进行了体表检验。尸检后,高莺莺死亡时所穿衣物由高天虎胞弟高天有带走,后交给高天虎、陈学荣夫妇。高莺莺尸体被送往老河口市殡仪馆停放。

老河口市公安局根据尸检、现场勘验情况及调查取证材料,认定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并于16日下午4时许在殡仪馆将该结论通报给高天虎、陈学荣夫妇及其他亲属,解答了死者亲属的疑问。高天虎要求宝石宾馆为高莺莺之死赔偿人民币20万元,宝石宾馆以高莺莺系自杀为由拒赔。

3月17日上午,高天虎及其亲属将高莺莺尸体从殡仪馆移至宝石宾馆三楼大厅,设置灵堂,引来大批群众围观,造成宾馆门前302省道(孟楼--土官垭)交通阻塞。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为防止事态继续恶化,经老河口市委研究决定,3月18日凌晨调集公安民警、武警将高莺莺尸体从宝石宾馆移回殡仪馆。当日,老河口市委工作组与高天虎签订协议,商定高天虎将高莺莺尸体火化后,老河口市委工作组给其协调4.9万元补助费用。当晚10时许,被告人高天虎和其亲属自行将高莺莺尸体火化。次日,老河口市委工作组将宝石宾馆提供的6300元和从慈善基金中支出的4.27万元共4.9万元发放给高天虎。

2003年3月10日,高天虎又向湖北省公安厅厅长寄出题为《为上告一个持枪犯罪团伙 女儿惨遭奸杀 政府调警毁尸》的控告信,信中称:“宾馆老板逼我女儿卖淫,被当官的活活害死”。随后,湖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派出工作组,对高莺莺死亡事件展开复查,仍然得出高莺莺系坠楼自杀身亡的结论。因联系不上高天虎,工作组于同年3月23日将复查结果告知了高天虎胞妹高玉枝,要求高玉枝尽快通知高天虎与工作组联系,并提供死者内裤这一重要物证进行检验。高天虎得知结论后,并未与工作组联系,又于2005年向湖北省公安厅寄出题为《状告一家有后台的黑宾馆》、《百姓盼青天》两封控告信,继续控告王淑军。

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高天虎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杂志等媒体记者采访时,提供了上述控告材料,导致媒体大量报道失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6年7月上旬,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厅、襄樊市公安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再次对高莺莺死亡事件进行复查。通过对原始现场进行复勘及人形模特模拟实验等技术侦查手段,仍然得出高莺莺系坠楼自杀身亡的结论。

2006年7月16日,联合工作组为核实证据,在河北省新乐市协神镇笔头村找到在此打工的高天虎。7月18日,经公安民警做工作,被告人高天虎将一直由其保管的高莺莺死亡时所穿衣物送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7月21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如下鉴定结论:“所检高天虎提供的粉红色竖条纹毛衣、蓝色白色条纹的秋裤及黑色外衣上提取的血迹的所留个体与高天虎符合单亲遗传关系;所检高天虎提供的白底色兰花内裤上的精斑是高天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天虎在其女高莺莺自杀坠楼死亡后,将自己的精液留在高莺莺死亡时所穿内裤上,伪造证据,捏造王淑军指使他人奸杀高莺莺的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对王淑军进行诬告陷害,意图使王淑军受到刑事追究,并向有关媒体提供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出现大量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公安机关对高莺莺死亡事件两次复查,侵犯了王淑军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高天虎提出高莺莺不是自杀坠楼死亡的辩解意见,经查,事发当时老河口市公安局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即已确认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后公安机关经过两次复查排除了高莺莺意外失足和被他人强制坠楼的可能,均得出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的结论,该结论法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高天虎的诬告陷害行为并未使被害人王淑军受到刑事追究,且其女高莺莺自杀坠楼死亡已是家庭不幸,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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