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舌尖上的安全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食品案件一直是公安機關打擊的重點。
而肉品更是市民“菜籃子”裡必不可少的食物。
日前,高明公安分局經偵大隊聯合區市場監管局、區農林漁業局等部門對我區蓮花市場、荷城市場、東昇市場等大型市場銷售的生豬肉進行檢查。
民警在市場檢查生豬肉
行動主要針對轄區內是否存在非法屠宰生豬行為,進一步保障市民的“菜籃子”。
核查豬肉進貨單
行動從當天凌晨5點開始,出動人員20餘名,檢查銷售生豬檔口近50個,暫未發現私宰生豬肉等食品違法犯罪行為。
excuse me?
現在做一個“唏噓的豬肉佬”還有風險了?
那麼哪些行為會涉及刑事處罰呢?
01
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的: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24 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02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3
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4
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29 條規定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5
生產、銷售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肉類製品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認定為刑法第143 條規定“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罰金。
市民
只要相關部門加大肉類市場的整治力度,就能確保我們市民吃到“放心肉”了吧?
要遏制私宰肉行為,除了市場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公安機關重拳打擊之外,也需要社會公眾提高防範意識,選擇正規的渠道購買畜禽肉品。
統籌:花果山
審核:花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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