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行动,让您吃上“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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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食品案件一直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

而肉品更是市民“菜篮子”里必不可少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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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高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区农林渔业局等部门对我区莲花市场、荷城市场、东升市场等大型市场销售的生猪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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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在市场检查生猪肉

行动主要针对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屠宰生猪行为,进一步保障市民的“菜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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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猪肉进货单

行动从当天凌晨5点开始,出动人员20余名,检查销售生猪档口近50个,暂未发现私宰生猪肉等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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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use me?

现在做一个“唏嘘的猪肉佬”还有风险了?

那么哪些行为会涉及刑事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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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4 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0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9 条规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肉类制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认定为刑法第143 条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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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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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相关部门加大肉类市场的整治力度,就能确保我们市民吃到“放心肉”了吧?

要遏制私宰肉行为,除了市场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公安机关重拳打击之外,也需要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选择正规的渠道购买畜禽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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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花果山

审核:花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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