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和抗诉申请,可否同时提出?具体该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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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描述不能判断您说的是民事还是刑事还是行政案件,他们都有再审和抗诉,规定都不相同。

《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启动主体和程序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各级法院院长可启动再审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当事人提出再审的程序和法院收到再审申请的处理方式)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提出再审的期限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抗诉启动主体和程序的规定如下。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最高检和地方各级检察院是启动抗诉的主体)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的事由)


再审和抗诉不能同时提出,只有在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对再审申请逾期未决或再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向检察院申请检查建议或是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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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启动再审程序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法院自行启动再审,即通过院长发现程序启动。但实际上,实践中,这基本上完全依赖于当事人是否提出再审申请。道理很简单,如果当事人都服判了,自然没必要再浪费司法资源;只有当事人不服,司法才有重新审查的必要。

另一种是通过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但检察机关抗诉,基本上也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主动抗诉。只要抗诉,法院就必然会启动再审。

上述两种方式不存在冲突之处,完全可以并行不悖。因此,当事人完全也可以“两条腿”走路,可以同时向法院和检察院分别提出再审申请和抗诉申请。事实上,有的再审案件,就存在当事人提出了再审申请、检察机关也同时提出了抗诉的情况,这也说明二者完全是可以同步进行的。



风云26610126


不行,因抗诉是检察院监督机构,监督法院执法。先由法院审理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判决,方可提起抗诉,(抗诉不受时间限制的。)


14885143955


主要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包庇违法分子,搞腐败的结果。


手机用户57052343212


只要是法院乱判的或者是维护某利益集团、官威的任你怎样,没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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