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和抗訴申請,可否同時提出?具體該怎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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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的描述不能判斷您說的是民事還是刑事還是行政案件,他們都有再審和抗訴,規定都不相同。

《民事訴訟法》對再審啟動主體和程序的規定如下。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各級法院院長可啟動再審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向哪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當事人提出再審的程序和法院收到再審申請的處理方式)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當事人提出再審的期限規定)


《民事訴訟法》對抗訴啟動主體和程序的規定如下。

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最高檢和地方各級檢察院是啟動抗訴的主體)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當事人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的事由)


再審和抗訴不能同時提出,只有在法院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對再審申請逾期未決或再審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當事人才可向檢察院申請檢查建議或是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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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再審程序的途徑有兩種,一種是法院自行啟動再審,即通過院長髮現程序啟動。但實際上,實踐中,這基本上完全依賴於當事人是否提出再審申請。道理很簡單,如果當事人都服判了,自然沒必要再浪費司法資源;只有當事人不服,司法才有重新審查的必要。

另一種是通過檢察機關抗訴啟動再審。但檢察機關抗訴,基本上也依賴於當事人的申請,只有在很少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才主動抗訴。只要抗訴,法院就必然會啟動再審。

上述兩種方式不存在衝突之處,完全可以並行不悖。因此,當事人完全也可以“兩條腿”走路,可以同時向法院和檢察院分別提出再審申請和抗訴申請。事實上,有的再審案件,就存在當事人提出了再審申請、檢察機關也同時提出了抗訴的情況,這也說明二者完全是可以同步進行的。



風雲26610126


不行,因抗訴是檢察院監督機構,監督法院執法。先由法院審理判決後,當事人不服判決,方可提起抗訴,(抗訴不受時間限制的。)


14885143955


主要法院違反法律規定,包庇違法分子,搞腐敗的結果。


手機用戶57052343212


只要是法院亂判的或者是維護某利益集團、官威的任你怎樣,沒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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