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做好台港澳人员在兰就业有关工作,即日起,在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今后台港澳人员在兰求职,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
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台港澳人员在兰就业的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目前,持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有效证件在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共有6人,市人社局已通过电话告知其相关政策。
閱讀更多 蘭州人社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