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即日起台港澳人員就業無需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

為嚴格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文件精神,做好臺港澳人員在蘭就業有關工作,即日起,在蘭就業的臺港澳人員不再需要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今後臺港澳人員在蘭求職,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即可辦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項業務。

2018年12月31日前,處於有效期內的《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仍可同時作為臺港澳人員在蘭就業的證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終止使用。目前,持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等有效證件在蘭就業的臺港澳人員共有6人,市人社局已通過電話告知其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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