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創「平安鼎」」釋法明理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争创“平安鼎”」释法明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爭創平安鼎 我們在行動

「争创“平安鼎”」释法明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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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近期,該院民二庭受理了原告西安市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陝西建工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公司”)、陝西建工某公司安裝公司(以下簡稱“建工公司安裝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稱,2009年6月,其與建工公司安裝公司某項目經理部簽訂《人防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內容為地下人防通風工程。工程款支付方式約定為:送貨進場後被告支付總金額30%,安裝完畢三個工作日內支付至合同總額90%,餘款10%待人防設備驗收合格後一週內付清。該工程合同價為10萬元,施工中又増加手動密閉閥安裝項目(價值1032 元),合計總價款為101032元。2009年7月原告按期完成項目施工並交付使用。後被告累計支付工程款90928.8元,下欠10103.2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訴至法院。被告建工公司、被告建工公司安裝公司共同辯稱,涉訴工程已於2009年完工並交付使用,其最後一次付款時間為2015年2月17日,但原告2018年6月才提起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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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李儒鳴在受理該案後,逐一落實了雙方對工程施工內容、付款情況並無實質爭議,僅對訴訟時效是否已過一節存在爭議。為了維護原告公司的合法權益,李法官闡明,本案需要原告提交關於訴訟時效延長、中止或中斷的證據。原告遂調取了2017年11月20日向被告單位郵寄催收函的EMS,投遞詳情顯示該郵件由被告門衛簽收,故該案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原告的訴請並未超過時效規定。原告施工後,被告未足額支付工程款,原告據此要求被告支付剩餘工程款,於法有據,應予支持。至於兩被告之間的責任分擔,李法官向雙方釋明,被告建工公司安裝公司系被告建工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責任應由建工公司承擔,且被告安裝公司擁有獨立的財產,因此被告建工公司和建工公司安裝公司共同承擔還款責任。該案宣判後,兩被告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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