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中国互金协会下发119条P2P网贷机构自查自纠问题清单

8月29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协会”)下发《P2P网络借贷会员机构自查自纠问题清单》(下称“自查清单”)。

《自查清单》共分为两大部分共119条。

一、协会自律标准及规则

该部分共由5项主要问题和35条问题涉及的具体情况构成,具体包括:

1、系统接入和数据报送

对于协会系统接入和数据报送内容,《自查自纠清单》主要检查机构是否接入协会互联网金融监测平台相关系统,并按要求报送统计监测、信息披露、产品登记、信用信息共享等数据。

2、自律公约及管理办法

对于是否遵守协会制定的自律公约及管理办法,《自查自纠清单》主要检查机构是否及时向协会报送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名称、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受到国家有关机关或相关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等;对于债务催收部分也是重点自我检查项目,是否有完善的催收管理体系是此次检查的应对关键;此次对于平台的营销和宣传活动的关注力度不减。

3、信息披露

《自查自纠清单》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就信息披露专栏的设立,以及对于披露内容需要落实到指定专人负责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等必须事项进行了明确,并额外增加的对信息披露中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内容一致的要求。除此之外,《自查自纠清单》对于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内容都做了详细的要求。(具体查阅文章后附清单)

4、资金存管

对于开展客户资金存管业务,《自查自纠清单》所要求的与之前的108条中的要求基本一致,再次重申了对与存管银行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不得具备透支功能;不得用于无借贷背景的转账、消费、公共事业缴费等,必须专户专用;此次对于专用账户下的子账户也做了相应的要求,特别要求下设子账户不得是银行结算账户。

5、其他自律要求

《自查自纠清单》要求相关协会成员需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并且应当制定翔实可行的退出计划应对重大风险。

重磅!中国互金协会下发119条P2P网贷机构自查自纠问题清单

二、一个办法、三个指引

该部分共由32项主要问题和84条问题涉及的具体情况构成。主要内容与此前的108条大体一致,同样包括、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对出借人及借款人的保护义务、重点领域相关监管要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五大点,具体如下:

1、禁止性规定

主要依旧是自融、资金池、刚性兑付、线下物理场所宣传、违规放贷、期限拆分、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剥离到关联机构发售理财产品)、违规债转、违规捆绑销售、虚假宣传、向高风险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以及股权众筹等事项。值得注意的是《自查自纠清单》中对于机构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一项中新增了“是否存在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网贷平台融资,且网贷机构未按要求对该融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如有此情况,需提供披露方案。

2、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

主要围绕着网贷项目的风控审核、反欺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借款限额、募集期限以及相关项目数据信息安全、信息存证和相应系统安全等并对相应问题做了具体情形分析。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在借款限额这个问题上,《自查自纠清单》再次对于时间点进行了把控,并就该时间点之后的平台存量情况做了明确规定。

3、对出借人及借款人的保护义务

《自查自纠清单》与108条中表述基本一致,围绕是否经出借人充分授权而代为决策、是否进行风险提示及风险测评管理、是否依规进行借贷双方信息安全管理等。《自查自纠清单》明确表示了“未经出借人书面授权开展的自动投标业务属于违规行为”,并提醒协会成员禁止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

4、重点领域相关监管要求

《自查自纠清单》与108条中关于重点领域监管要求一致。主要是校园贷、现金贷、金交所以及非法催收等重点领域所出现的监管合规问题,以及审慎经营的要求。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自查自纠清单》与108条规定一致,主要包括公司内控管理及规模两个方面。并再次强调了平台规模规模总量不得较2017年6月底有大幅增长。

重磅!中国互金协会下发119条P2P网贷机构自查自纠问题清单

《自查自纠清单》此次额外作出了填表说明,并对清单中的待明确事宜作出详细定义:

1、时间节点:表中所提的“目前待偿本金金额”、“目前待偿利息金额”、“目前待偿项目涉及出借人/借款人/投资人人数”等数据均截至网贷机构报送自查材料的上月末。

2、累计交易金额:如无特殊说明,指2016年8月24日之后至2018年8月31日为止发生的累计交易金额。

3、关联关系(采用信息披露指引的表述):关联关系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主要股东、指持有或控制网络借贷信息借贷中介机构5%以上股份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4、实际控制人(采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可以为共同控制。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可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认定:持股50%以上的;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5、高级管理人(采用公司法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6、近亲属(采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正如此前所预期的那样,全国范围内的P2P合规检查即将展开(按三步走:机构自查 --- 自律检查 --- 行政核查和检查汇总),此次协会公布119条《P2P网络借贷会员机构自查自纠问题清单》的目的在于配合监管部门,重点推进会员自律检查工作。同时依据互金协会召开下半年工作会议中所述,互金协会将充分发挥行业基础设施作用,加强统计监测、信息披露、产品登记、信息共享等平台系统建设,提供更扎实的底层技术支持。不断加大监测力度,提升监测数据的覆盖面、时效性和准确性,为监管部门提供数据支撑,为全面自律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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