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中國互金協會下發119條P2P網貸機構自查自糾問題清單

8月29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下稱“協會”)下發《P2P網絡借貸會員機構自查自糾問題清單》(下稱“自查清單”)。

《自查清單》共分為兩大部分共119條。

一、協會自律標準及規則

該部分共由5項主要問題和35條問題涉及的具體情況構成,具體包括:

1、系統接入和數據報送

對於協會系統接入和數據報送內容,《自查自糾清單》主要檢查機構是否接入協會互聯網金融監測平臺相關係統,並按要求報送統計監測、信息披露、產品登記、信用信息共享等數據。

2、自律公約及管理辦法

對於是否遵守協會制定的自律公約及管理辦法,《自查自糾清單》主要檢查機構是否及時向協會報送相關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變更名稱、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註冊資本以及受到國家有關機關或相關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處罰等;對於債務催收部分也是重點自我檢查項目,是否有完善的催收管理體系是此次檢查的應對關鍵;此次對於平臺的營銷和宣傳活動的關注力度不減。

3、信息披露

《自查自糾清單》要求加強信息披露管理,就信息披露專欄的設立,以及對於披露內容需要落實到指定專人負責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等必須事項進行了明確,並額外增加的對信息披露中中文文本與外文文本內容一致的要求。除此之外,《自查自糾清單》對於信息披露的時間和內容都做了詳細的要求。(具體查閱文章後附清單)

4、資金存管

對於開展客戶資金存管業務,《自查自糾清單》所要求的與之前的108條中的要求基本一致,再次重申了對與存管銀行的資金存管專用賬戶不得具備透支功能;不得用於無借貸背景的轉賬、消費、公共事業繳費等,必須專戶專用;此次對於專用賬戶下的子賬戶也做了相應的要求,特別要求下設子賬戶不得是銀行結算賬戶。

5、其他自律要求

《自查自糾清單》要求相關協會成員需參加協會組織的培訓,並且應當制定翔實可行的退出計劃應對重大風險。

重磅!中國互金協會下發119條P2P網貸機構自查自糾問題清單

二、一個辦法、三個指引

該部分共由32項主要問題和84條問題涉及的具體情況構成。主要內容與此前的108條大體一致,同樣包括、法定義務及風險管理要求、對出借人及借款人的保護義務、重點領域相關監管要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五大點,具體如下:

1、禁止性規定

主要依舊是自融、資金池、剛性兌付、線下物理場所宣傳、違規放貸、期限拆分、發售理財產品募集資金(或剝離到關聯機構發售理財產品)、違規債轉、違規捆綁銷售、虛假宣傳、向高風險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以及股權眾籌等事項。值得注意的是《自查自糾清單》中對於機構是否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一項中新增了“是否存在於網貸機構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關聯方在網貸平臺融資,且網貸機構未按要求對該融資行為進行信息披露”的情況,如有此情況,需提供披露方案。

2、法定義務及風險管理要求

主要圍繞著網貸項目的風控審核、反欺詐、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借款限額、募集期限以及相關項目數據信息安全、信息存證和相應系統安全等並對相應問題做了具體情形分析。其中值得關注的是在借款限額這個問題上,《自查自糾清單》再次對於時間點進行了把控,並就該時間點之後的平臺存量情況做了明確規定。

3、對出借人及借款人的保護義務

《自查自糾清單》與108條中表述基本一致,圍繞是否經出借人充分授權而代為決策、是否進行風險提示及風險測評管理、是否依規進行借貸雙方信息安全管理等。《自查自糾清單》明確表示了“未經出借人書面授權開展的自動投標業務屬於違規行為”,並提醒協會成員禁止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

4、重點領域相關監管要求

《自查自糾清單》與108條中關於重點領域監管要求一致。主要是校園貸、現金貸、金交所以及非法催收等重點領域所出現的監管合規問題,以及審慎經營的要求。

5、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

《自查自糾清單》與108條規定一致,主要包括公司內控管理及規模兩個方面。並再次強調了平臺規模規模總量不得較2017年6月底有大幅增長。

重磅!中國互金協會下發119條P2P網貸機構自查自糾問題清單

《自查自糾清單》此次額外作出了填表說明,並對清單中的待明確事宜作出詳細定義:

1、時間節點:表中所提的“目前待償本金金額”、“目前待償利息金額”、“目前待償項目涉及出借人/借款人/投資人人數”等數據均截至網貸機構報送自查材料的上月末。

2、累計交易金額:如無特殊說明,指2016年8月24日之後至2018年8月31日為止發生的累計交易金額。

3、關聯關係(採用信息披露指引的表述):關聯關係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有重大影響的企業、自然人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主要股東、指持有或控制網絡借貸信息借貸中介機構5%以上股份或者表決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或間接控制企業,指直接或間接持有企業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

4、實際控制人(採用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實際控制人的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控股股東(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東、互相之間簽有一致行動協議的股東)或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定實際控制人應一致追溯到最後的自然人、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可以為共同控制。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實際控制人可按照下列情形進行認定:持股50%以上的;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且表決權持股超過50%的。

5、高級管理人(採用公司法規定):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6、近親屬(採用民法通則的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正如此前所預期的那樣,全國範圍內的P2P合規檢查即將展開(按三步走:機構自查 --- 自律檢查 --- 行政核查和檢查彙總),此次協會公佈119條《P2P網絡借貸會員機構自查自糾問題清單》的目的在於配合監管部門,重點推進會員自律檢查工作。同時依據互金協會召開下半年工作會議中所述,互金協會將充分發揮行業基礎設施作用,加強統計監測、信息披露、產品登記、信息共享等平臺系統建設,提供更紮實的底層技術支持。不斷加大監測力度,提升監測數據的覆蓋面、時效性和準確性,為監管部門提供數據支撐,為全面自律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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