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教科書式老賴”又有新情況。此前,肇事者黃淑芬的女兒劉明月,將受害人兒子趙勇告上法庭。近日,法院裁定按劉明月撤訴處理。
這是啥情況?且聽我一一道來
肇事人女兒憑啥告受害人兒子
肇事人女兒還有理了,倒打一耙告上了受害人兒子?這是啥道理?不過,這還真有法律依據。在趙勇父親因汽車肇事案中,房子是被執行物,而肇事人女兒認為房子是她的,不是肇事人黃淑芬的,因此在該案中她的地位叫案外人,她提的叫“執行異議”,也就是對執行有意見,這房是我的,不能拿去執行。依照法律,她這理法院得聽下,法院聽後,認為她這理是歪理,裁定異議不成立,為了防止法院草率弄出冤案,法律又給案外人再說理的機會,就是到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肇事人女兒是在行使自己的法定權利,找個通道把自個的理由說說,讓法院評下有沒有道理。
2018年1月13日晚,“教科書式耍賴”事件受害人之子趙勇,公佈法院快遞到的民事起訴受理通知書。通知書顯示:法院受理“劉明月訴你及第三人黃淑芬執行異議之訴一案”。
肇事人女兒的訴訟咋撤回了
受害人兒子發微博稱,他收到法院的裁定,說肇事人女兒的訴訟因未繳訴訟費,被視為撤訴。
視為撤訴就是差不多等同於撤訴,是指當事人雖未主動跟法院說,我不告了,但他的一些做法被產生了跟主動撤訴一樣的法律後果,比如沒有未按時繳納訴訟費(有緩減免訴訟費的情形除外)、原告經通知後不出庭、未經法院允許退庭等等。
撤訴的法律後果就是肇事人女兒訴受害人兒子的案子終結了,法院不審了。但是肇事人女兒再以同一理由起訴的,法院還得受理,審審看她的理站得住站不住腳,是不是支持她的說法和要求。
即便是十惡不赦的人,法律也會給他一些權利,讓法官、陪審員聽下,他到底是不是十惡不赦,是不是依照法律進行懲處,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規則,道德上的快意恩仇需求不能取代冷峻、嚴苛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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