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法院審結一起單位拒執案“老賴”單位處罰金,“老賴”老闆獲刑

(金山法院)

2020年4月14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簡稱“金山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一起單位拒不執行判決案件,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上海某織造有限公司(簡稱“織造公司”)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罰金三萬元;該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黃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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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公司是一家經營棉紡類的貿易公司,其法人代表為本案被告人黃某某。2007年4月,“織造公司”因經營需要向胡某某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三個月,並以“織造公司”的房地產作抵押擔保,辦理了他項權利抵押登記。之後,因“織造公司”沒有還款,胡某某向金山法院提起訴訟。2008年5月,金山法院判決“織造公司”歸還胡某某借款100萬元及相關利息。判決生效後,“織造公司”仍然沒有履行還款義務,胡某某遂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織造公司”因涉及區域建設用地減量化工程獲得了政府拆遷補償款。“織造公司”法人代表及實際經營者黃某某在申請領取補償款時承諾將履行金山法院生效判決。但是,黃某某在領取款項後未履行金山法院生效判決,而是分三次將公司賬戶中384萬元轉入其個人賬戶內,又將個人賬戶內50萬元轉入其兒子賬戶,致使法院判決至今無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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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因“織造公司”具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該公司法人代表黃某某轉移公司財產造成法院判決無法執行的事實已經涉嫌拒執罪,公安機關對該拒執案件立案偵查。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黃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金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單位“織造公司”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告人黃某某作為該單位的法人代表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應當按照拒不執行判決罪予以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及單位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悔罪。綜合考慮該公司及被告人黃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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