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新《条例》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和党的纪律建设成为了时代的重大议题,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新《条例》增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等内容,就是要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全面加强党的纪律。新《条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增加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等。这些纪法衔接的内容,将执纪和执法贯通了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新《条例》强调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并将过去几年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了总则中,进一步强化了《条例》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作用。

全面强化纪检工作。《条例》将“三类人”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充实进来,让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具有“靶心”,有利于精准审查重点对象、解决重点问题,提升监督执纪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强调要重点审查“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交织”问题,使监督执纪切中腐败问题的“命门”。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自身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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