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無償轉讓財產也不還錢!他拖了8年把自己拖進班房

「法治」无偿转让财产也不还钱!他拖了8年把自己拖进班房

今年7月,綿竹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肖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後經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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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竹法院於2010年就張某某訴鄭某、被告人肖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判決鄭某及被告人肖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張某某借款35萬元及其資金利息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後,被告人肖某某及鄭某均未履行判決,張某某遂向綿竹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於被告人肖某某、鄭某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依法終結了該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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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被告人肖某某以他人名義在新疆先後融資租賃了兩輛大型貨車並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盈利狀況良好。2017年6月,綿竹法院恢復強制執行,並再次向肖某某送達相應的法律文書。但被告人肖某某既未向綿竹法院如實報告其經營貨車及盈利的財產情況,也未履行判決義務。

由於肖某某採用更換電話號碼、推諉拖延、隱匿財產等方式怠於履行判決義務,其經營貨車的盈利被運輸公司抵扣了其他費用,貨車也因經濟糾紛被融資租賃公司抵扣,導致法院判決長達八年時間得不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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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竹法院將肖某某的犯罪行為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今年1月,經民警電話通知,被告人肖某某主動投案。法院審理認為,被執行人肖某某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肖某某隱藏財產的行為已經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最後,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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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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