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賠償李錦蓮293萬餘元的決定

新華社南昌9月18日電(記者賴星)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9月18日發佈消息稱,決定對賠償請求人李錦蓮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03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合計293萬餘元,駁回了李錦蓮的其他賠償請求。日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向李錦蓮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 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年5月作出的刑事裁定,李錦蓮,男,1950年6月3日生於江西省遂川縣,農民。1998年,李錦蓮被懷疑用奶糖毒殺同村的兩名兒童。1999年,江西省吉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李錦蓮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李錦蓮不服,提起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0年5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後,李錦蓮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18日對這一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再審認為,原審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原審認定李錦蓮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李錦蓮有罪。6月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錦蓮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定和判決,宣告李錦蓮無罪。

2018年7月18日,李錦蓮向賠償義務機關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有關規定作出了上述賠償決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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