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大巴墜江女司機會怎麼樣?

尚雲QAQ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關於交通肇事罪的規定,該女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本案的情節,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當前中國刑法適用的標準是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即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重慶大巴墜江案中,犯罪嫌疑人某某完全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對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做出了明確規定: 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中,“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中,有一個規定,那就是死亡人數6人以上。雖然本案遇難人數官方並未通報,但各方消息稱,車內人數20人以上……因此,適用該量刑情節,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嫌疑人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即自首、坦白、重大立功、未成年……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本案不夠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該罪的犯罪情形一般都是列舉出來的,或者雖然沒有列舉出來,但是根據刑法條文同類解釋的規則,要求危害具有相當性,所以。一般,司法實踐中不會輕易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英雄大德瑪


事件已經反轉,女司機已經從可能的肇事者還原為無辜者和某種受害者。人們會說,女司機揹負的壓力乃至罵名,是社會上對女司機這個群體駕駛技術不佳的先入之見造成的,也就是說是偏見把輿論帶到了溝壑中。

是的,偏見和刻板成見害人不淺。究其原因,就是把一些所謂的現象歸納作為觀察判斷未來類似現象的準則,其實就是利用所謂的演繹法來驗證這個準則。問題出在哪裡?我們會忘記,世界上沒有兩片樹葉是相同的。

一個事件是否有其特殊性,是否不受所謂既有分析和認識套路的限制,這是我們經常要遇到的問題。我們心中可能產生這種念頭,但只能是假設和可能性之一,而不能作為既定事實。否則這個事件就不會叫個案了。

再往下追究,為什麼近年來經常出現新聞事件的反轉?錯誤的源頭是原初的新聞報道錯得離譜。這就提出了犯錯者的專業判斷能力低下或不夠謹慎的問題,而一旦有媒體發佈,便可能會由誤判生髮出海量的意見表達。

在新媒體時代,我們已經很難確定誰最早發佈女司機是肇事者的信息。這個錯誤很大,即便是無心之過,也是誤導輿論的第一擔責者。如果新聞源是執法者,執法者應該站出來向女司機和社會道歉。如果是機構媒體比如說電視,應該在滾動新聞中用足夠的時長來道歉和更正。如果是自媒體,則應該受到嚴厲批評。

這促使我們思考一個問題:既然關於墜江和其他事件的新聞信息是一切後續社會議論的基礎,那麼一個自由而負責任的新聞界就必然為我們的社會所必備。首先,新聞媒體不要被其他機構通過微博等渠道越俎代庖。其次,如何避免受到消息來源的誤導,自主進行現場採訪。再次,記者具備對車禍這類事故責任的大致判斷能力。最後一點,一旦發生新聞失實便隨即通過新媒體予以更正並儘可能告知最廣大的受眾。


展江


根據10月28日下午的警情通報以及前後車輛的行車記錄已證實本次事故並非紅色小車司機的責任,請不要再散播歧視女司機的言論。目前我們所能做的只是祈禱逝者安息、生者節哀,同時靜待最終結果。在這個節骨眼上任何不實言論除了對死者家屬造成二次傷害,使事態更加複雜化再起不到任何作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