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遭車門擋板擠壓身亡 家屬索賠百萬「三者險」

遵義市正安縣一名貨車車主兼司機,在卸載車內貨物時不慎遭車擋板擠壓身亡。據悉,該車向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 100 萬元第三者責任險。其家屬認為,發生事故時司機已轉化為 " 第三者 ",於是在今年 3 月提起訴訟,向保險公司提起賠償。對這一訴訟請求,法院最終會作出怎樣的判決?

敲打擋板間石塊 司機頭部遭貨箱門擠壓

30 多歲的梁某輝系正安縣桴焉鎮人。去年,梁某輝駕駛自己購買的一輛重慶牌照大貨車,前往桐梓縣芭蕉鎮參與生態移民安置工程施工。

去年 10 月 1 日上午 10 時左右,梁某輝駕駛自己的貨車在工地卸載石料時,在傾倒車內水泥結構廢塊過程中,他發現車擋板與貨箱之間有石頭卡住,於是找來工具排除這一故障。

但梁某輝沒有想到,這次排障竟然要了他的命。

據相關部門調查認定的事實,梁某輝從駕駛室下車後,拿著錘子來到車後進行清理,在敲石頭的過程中,擋板突然鬆動回彈,梁某輝避讓不及,頭部被貨箱右擋板和左擋板相互擠壓,形成致命傷害 ……

據芭蕉派出所 10 月 3 日出具的調查報告,梁某輝的死亡結論為:" 結合調查詢問及現場勘查屍體檢驗綜合分析,梁某輝死亡符合自身原因造成意外死亡。"

勞務公司支付 45 萬元 家屬認為保險公司應賠償

據瞭解,梁某輝的貨車系掛靠重慶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運輸公司 "),並以該公司名義在重慶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保額為 100 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附加不計免賠。

事發所在工地為重慶市朋達建築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朋達公司 ")工程施工現場。 不幸身亡的梁某輝,其下有兩名年齡分別為 7 歲、3 歲的女兒,上有年近六旬以務農為生的雙親。

梁某輝身亡後,經桐梓縣相關部門組織調解,朋達公司於去年 10 月 13 日向梁某輝家人支付了 45 萬餘元的相關費用。

駕駛員遭車門擋板擠壓身亡 家屬索賠百萬“三者險”

▲梁某輝家人與朋達公司調解現場

後來,其家屬經諮詢法律人士認為,梁某輝在事故發生瞬間,其身份已由駕駛員轉化為 " 第三者 ",且因在保險期內,故其應該獲得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

今年 3 月,梁某輝的家人,將運輸公司、保險公司及朋達公司告上法庭,提起 90 餘萬元的賠償,還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相應的交強險及百萬元三者險賠償。

駕駛員轉換為賠償對象? 法院認為 " 於法無據 " "

這起案件主要有兩大爭議焦點,一是事故是否屬於交通事故,二是梁某輝的身份是否轉換為第三者險賠償對象。" 桐梓縣法院承辦法官說。

法官認為, 對於第 1 個爭議焦點,死者梁某輝系在駕駛貨車卸載石料下車清理時,發生事故致其本人被貨箱兩塊擋板相互擠壓致傷身亡,認定為交通事故無疑。

那麼,保險公司該不該承擔百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法官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 3 條、第 42 條規定,本案中,死者梁某輝系涉案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及駕駛員,屬於被保險人範疇。

根據《保險法》第 65 第 4 款規定:"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根據桐梓縣公安局芭蕉派出所出具的調查報告,梁某輝系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死亡,即自身存在過錯造成自身損害。

而根據雙方《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 "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本車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 規定,梁某輝同樣不屬於賠償對象。

法官認為,因自己不能成為本人權益的侵權人及責任承擔的主體,故梁某輝不能轉換為本車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中的 " 第三者 ",所以梁某輝無法獲得相關保險賠償。

同時,法院審理查明梁某輝與運輸公司之間有合同約定,運輸公司不對梁某輝在經營活動中的事故負責,且運輸公司並非其身亡的 " 侵權人 "。

法官認為,運輸公司沒有承擔賠償的義務。 今年 6 月 6 日,桐梓縣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梁某輝家屬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梁某輝家人不服提起上訴。

10 月 26 日,遵義市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貴陽晚報全媒體記者 黃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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